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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十篇

信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信用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考勤工作由联社和各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对职工出勤情况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对考勤工作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职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号表示。

第四条职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职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视为出勤。

第五条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即为休假。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至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条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

第七条职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上班中途未经联社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

第八条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为旷工。职工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一月内累计达3次(早退、脱岗以抽查记录为准)另扣工资500元。

第二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请假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职工请假审批单》,病假应附县级医院以上证明,按审批权限经联社领导批准后,一联由办公室留存并作好登记,另一联本人收执,待假满结束,经办公室签字后送员工管理部门,作为计算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职工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

第十二条联社职工(含中层干部)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但科室负责人要安排好代班人员),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联社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信用社一般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由信用社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信用社主任签注意见后报联社主任审批。信用社主任请假一律报主任审批;超过3天以上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假期规定和加班报酬

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按天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四条病假。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按病假实有天数每天地扣发工资50元;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和津贴。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婚假待遇。职工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享受假期7天,按晚婚年龄结婚,享受假期1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丧假。职工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办理丧事的享受假期7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产假。已婚女职工不足晚育年龄,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以及按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安排生育第二胎子女者,产假为90天;已婚女职工在晚育年龄以上,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产假100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怀孕女职工流产休养假。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发生流产,假期在30天以内,休养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女职工哺乳婴儿的考勤。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视为出勤。

第二十条计生手术休养假。男女职工因做节育或绝育手术,休息时间超过7天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经医院诊断需要保胎休息者,以及计划外怀孕做了流产手术需要休养者,均执行病假规定。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除见习生和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1个半月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外,凡距父母和配偶居住地在300公里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规定,分别享受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或已婚职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在20天内,以及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在30天内,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休假。职工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加班报酬。法定假日(全年共10天)经批准加班者,按日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不再安排补休。经批准在其他时间加班,以及在外地出差、学习而占用了公休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按日标准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按日标准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第四章假期计算与出勤考核

第二十四条职工请(休)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应包括在内,但在考勤计算假期时应予剔除。

第二十五条职工请(休)假期限末满而提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含男职工的护理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含男职工护理假),均应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调休,视为奉献。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勤考核实行日考月清,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勤情况由办公室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信用社考勤表》,于每月的三十日前(假日顺延)报送联社员工管理部门审核留存,作为考核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遵守本制度,出满勤、多出勤的职工,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得评选为年度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职工无论什么原因旷工,旷工1天,则扣工资300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经过批评教育无效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则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发现办公室考勤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考勤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除扣发当事人工资800元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属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信用管理制度 篇2

1、审查财务。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经费开支标准》和《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办理。

2、各项财务收出,每类收入都应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的票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每笔支出报销单据都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稽核。稽核人员应严格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真实、是否有经手人签名,说明用途。实物的`票据,是否有保管员签名。

3、报销人员应把稽查过的原始凭证送校长或总务主任审批、签字,方可到出纳处报销。

4、审批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原始凭证,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原始凭证,并报告校长。但校长坚持要支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汇报。

5、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在未报出之前进行稽核,如有差错应及时纠正保证质量。

信用管理制度 篇3

一、信用社稽核的对象

信用社稽核的对象是指稽核所要监督检查的客体。要正确认识这一客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稽核。

(一)稽核的概念

稽核亦是审计的代名词。如前所述,所谓稽核,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它是由稽核机构的稽核人员进行稽核证据的收集和评价工作,以判断被稽核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业务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合法,预定的经营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据以向有关方面报告稽核结果的全过程。

按信用社现有组织构架,信用社稽核是由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者——省联社和县(市、区)联社,依据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金融监管当局制订的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规定对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即由县(市、区)以上联社的管理部门中所设立的稽核机构和人员,以其独立公正的地位,借助专门的技术方法,对所辖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合法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和建议,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当局和本单位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从而纠错防弊,维护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济监督活动。

我国信用社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30多年发展状大后在1983年才出现“稽核”一词,合作金融理论工作者较为普遍地认为信用社稽核理论框架是在1996年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才形成的,在信用社组织构架中才有相对独立的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二)信用社稽核的对象

信用社稽核的对象是由信用社的特有职能作用及其业务特点所决定的。

信用社一方面执行中央银行赋予的信贷监督、结算监督、现金管理等监督职能。这些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又都是通过办理各种金融业务来实现的。所以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的各项业务活动,都是信用社稽核的对象。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其业务经营过程只有依靠会计核算才能实现货币资金营运,即会计核算的过程就是具体业务处理过程的特点。这种货币资金营运过程及其结果,也是信用社稽核的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从审查和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始,并以此为重点调查、描述、评价其可靠性,进而对被稽核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功能。

2.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包括:

(1)机构设置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的经营证照;

(2)业务经营范围和种类是否与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的相符;

(3)存款的组织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高息揽存现象;

(4)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投向是否合规;

(5)存、贷款利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是否正确执行支付结算制度,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7)是否认真执行大额现金支付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是否采取监督措施。

3.资本的充足性。包括:

(1)股本金的增扩、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2)附属资本是否超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是否按规定增补;

(3)固定资产占比是否适度。

4.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健全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搞好资金头寸管理,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风险目标任务。

5.资产质量。包括:

(1)各项贷款是否按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资产占用的数额、比重以及形成的原因;

(2)抵质押的贷款的数额占全部贷款的比重。

6.负债清偿能力。包括:

(1)支付准备金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存、贷款增长比例是否匹配;

(3)偿债支付能力。

7.盈利质量及其分配。包括:

(1)利润来源和结构是否合理正当;

(2)资产收益率和成本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各种积累的提留是否符合规定。

8.经营管理水平。包括:

(1)领导的决策和管理能力;

(2)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力度;

(3)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的增幅、资金利用率、资产利润率以及账款质量;

(4)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9.其他情况。即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针对信用社某个方面(环节)的突出问题(矛盾),决定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信用社稽核的任务

稽核的任务,是指稽核工作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实现的目标。信用社稽核作为一项经济监督工作,它的任务既要服从于经济建设对经济监督的客观要求,又要受制于信用社稽核的对象。现阶段,信用社稽核的任务,就是通过对信用社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等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和揭露违规、违制、违纪甚至违法等不良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资财的安全,帮助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监督信贷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检查监督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检查监督各项存款业务政策原则的情况;

第四,检查监督各项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及贷款政策、方针、原则、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检查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变现的合规情况;

第六,检查监督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结算原则与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七,检查监督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和财务收入、支出的处理,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等执行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九,检查监督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检查监督各项代理业务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检查监督有价证券、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发、保管、使用等是否按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检查监督信用社对其分支机构业务辅导与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三,检查监督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对新建房屋、决算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五,检查信用社对会计、信贷档案的装订、保管和查阅情况;

第十六,对联社、信用社、分社主任在任期内的业绩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八,检查监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筹集、使用各项基金(包括管理费)、上调资金执行制度和使用的情况;

第十九,制定稽核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参与拟订重要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信用社稽核的任务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和稽核对象的变化而随之改变。

信用管理制度 篇4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信用管理制度 篇5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3、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5、各部门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6、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9、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0、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信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信用管理制度 篇7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

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

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

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

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

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

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 篇8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9)参与商账追收。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告;

4、降级;

5、撤职;

6、除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信用管理制度 篇10

1.必须充分了解计算机系统知识,熟练掌握中心主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原理及维护常识,认真研究主机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2.及时了解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态,对系统的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和清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进行。

4.负责定期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详细的记录,形成统计报表。

5.负责主机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密码、权限、设置等,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正确。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