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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站)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科(站)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办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履职责任,促进我办各科(站)领导干部恪尽职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本办各科(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科(站)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该问责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科(站)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加禁止,违规操作;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依法依规办理。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日常管理和人防工作中不听取合理意见,不注重调查研究,主观盲目决策,致使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干扰和影响上级的正确决策,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漠视群众疾苦,麻木不仁,不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不文明执法,对待工作服务对象或来访群众生硬蛮横,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推诿扯皮、执行不力”。主要是指: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管理不善、处置不当”。主要是指:由于管理不到位、管理疏忽、管理不科学等原因,致使工作绩效与上级的要求差距较大,或在人防行政执法及其他人防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发生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或者处置方式不当,致使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七)“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主要是指: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放松经费管理和监督,使单位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失;随意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贪图享受,讲排场,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主要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未出现《问责事项》第(一)项至第(七)项内容,但办领导班子认为应当对其进行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对科(站)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对科(站)领导干部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失和影响重大的,对科(站)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形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人防办或下属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得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办领导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本办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四)巡视、督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的反映。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的,由办领导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办问责领导小组指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科(站)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科(站)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办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由办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领导、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科(站)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办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办领导班子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办领导班子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