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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港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二条 除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外,办公室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人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拟制或者修订防空袭预案;审查人防建设规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或调整2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四)本办和下属单位10万元以上和县(市、区)人防办100万元以上战备性人防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办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和县(市、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

(六)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七)拟制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广州军区人防办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贵港军分区、贵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措施。

(九)本办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和委托。

(十)拟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十一)制定落实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要求的措施。

(十二)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完善以办公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会议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机关各科、机关党支部、下属单位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二)分管领导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三)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并向办提出决策建议的,由综合科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主任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由决策承办机构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综合科负责组织。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经主任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交由综合科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五)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决策承办机构按照《贵港市人防办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办公会议讨论。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办领导主持,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办公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六)结果公开。办公室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重大行政决策所经程序视决策内容进行。属于行政审批或其他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经承办机构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集体讨论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重大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制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构拟制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科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任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贵港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草案)、座谈、听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和评价制度。机关党支部负责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估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和完善制度。机关党支部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主任召开办公会议,通过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人或决策承办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六)决策人或决策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报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下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办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群众上访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创造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依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办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综合科由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的拆封、接待、登记、分类、分发、报批、转办、检查、催办、归档等工作。接待人民群众来信(访),要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对来访人员的陈述要认真听取并作好登记,必要时制作相应的笔录文书。

三、信访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来信(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要提出拟办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查后交相关科室办理,并进行督查;结案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信访工作人员对情况重大、紧急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提出建议,随时报请相关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五、信访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来信(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需其他部门办理的,及时转办,并督促办理结果;需调查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六、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以内电话(有详细的记录为证据)、书面等形式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受理后,工作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办、督办。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实行综合科信访接待制度。负责来办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解答信访人询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问题。

1、综合科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但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劝导工作,解释到位;对一时不能答复的,要先与信访人约定答复时间,然后到部门协调,再答复;对已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跟踪督办到位。

2、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接待登记,写明处理情况。

八、综合科将不定期分析研究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情况,对重点、难点信访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通报信访工作情况。

九、对信访接待工作不力的,人防办将对信访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十、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信访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