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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3篇)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成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1.3定期对仓库、罐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点、埋压和挪用。

3.1.4及时对仓库、罐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进行检查,严禁堆放物品。

3.2仓库及储罐区职责

3.2.1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2.3储罐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清洁。

3.2.4做好各仓库和危化品储罐区防火防盗工作

3.3质量技术部的安全职责

3.3.1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3.3.2对罐区内设备要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销售科、生产事业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事业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科和生产事业部,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科。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部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运输安全管理

所有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电器管理

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火源管理

仓库及储存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库房及储存区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库房及储存区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危化品储存罐区二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及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及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罐安全管理

4.2.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3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5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6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5 附则

5.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5.2本制度由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__]111号);属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__]69号)。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条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__)、《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5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6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安全教育制度》。

第7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8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9条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__年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0351-20__),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__)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能计处和技安处报告,能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第10条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

第11条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灯等)。

第12条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

第13条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三章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14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15条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16条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和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第17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18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学性质相互抵触(非互容)物质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第1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20条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场)负责人上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第21条剧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22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23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24条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25条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第26条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第27条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第28条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五章储罐区安全管理

第29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__]111号)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__]111号)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第30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31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如苯、乙醇、甲醇等)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32条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

第33条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第34条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__)。

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2、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储罐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以及储罐的使用、维护和工艺要求制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常压储罐的管理。

3、[ 职责 ]

3.1 技术中心负责储罐设备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更新的全过程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保管。

3.2储运部门负责按规定对储罐进行现场管理、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实施。

3.3 安环部负责对常压储罐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4、[ 管理内容 ]

4.1储罐的安装

4.1.1由储运部门运营计划或工艺要求、提高产品的品质、扩大产品的品种和吞吐量填写《安装立项单》,报技术中心部门。

4.1.2 技术中心部接到立项申请后,负责组织设计,审核,安装和验收。施工过程严格按照《AQ3053-20__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

4.2使用前调试验收

4.2.1使用前,技术中心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安环部门及监理相关部门依照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必须进行充水试验,结果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2.2竣工验收

A、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4.1.12 所有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进行整改,经参加验设备到达公司后,仓库和动力设备部根据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查外观及包装情况,开箱后按装箱单清点,收集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维修卡等)、附件及备件。并校对随机备件。

B、在提货或验收时,若发现设备有破损、缺件等情况由设备管理人员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进行检查、取证、提出索赔。

C、验收合格后,动力设备部填写《设备验收单》,并转相关部门。《设备验收单》见附表、进口设备签订采购时间为报关时间,必须明确进口方式,需办理商检的设备应及时向商检部门报送资料并追踪办理情况。

4.2.3安装

A、动力设备部按照绘制并通过核准的设备排布平面图,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基础施工及搬运定位。

B、设备安装要注意其稳固性,减少震动,避免变形,防止不合理的磨损及保持加工精度。

C、安置时除考虑产品加工条件(粉尘,噪音,照明,震动等)外,还应考虑工件存放,运输,符合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2.4调试

A、重要设备安装好后,应进行设备调试,检验设备的实际运转能力,以及传动,控制,操纵,润滑,液压等系统是否正常

。B、正常负荷情况下,按说明书进行产能和精度测试,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和动力设备部共同确认并把调试结果填写在《设备验收单》中。

4.2.5建档

A、设备部门根据设备归属分别予以编号,安装编号标牌,进口免税海关监管设备,须悬挂海关监管标识。

B、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由动力设备部根据编号规则建立《设备台账》。同时把相关的复印件存档,包括:设备申请、《采购定单》、采购发票、《设备验收单》、进口设备报关及解控资料的复印件,设备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C、设备台帐的设备名称尽可能标准,同财务统一,登录名称与发票名称不统一时用括号标注发票设备名称。

4.3设备日常管理

4.3.1设备状况

A、动力设备部及使用部门主管应十分熟悉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数量,完好情况,设备开动率和本单位设备产能情况。

B、生产主管应根据每台设备的技术条件来安排生产任务,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安全生产,延长使用年限,减少维修次数及费用。

4.3.2设备交接班制

A、由设备部门绘制《设备点检记录表》发到设备使用部门,设备使用部门按要求即时反馈。

B、设备使用部门每班开机前,必须要按《设备点检记录表》上的内容进行点检、保养。下班必须要清扫。

C、两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并在《设备点检记录表》上确认。

4.3.3设备定置管理

A、设备使用部门严禁擅自移动设备,确需调整,由使用部门向设备部门申请,报副总经理核准后,交财务。动力设备部备份存档后负责实施,生产部门协助实施。

B、海关监管的设备未解控前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转借,更换标识,变更用途或进行其它用途。

4.3.4闲置设备管理

A、因生产任务变化暂不使用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设备退库管理。

B、设备部门部门因场地原因,需要原安装位置保留的,由设备部门与使用部门协商解决。

C、动力设备部需为退库设备加足润滑油,防锈油,用罩布盖好悬挂“暂不使用“标示牌。

4.3.5设备盘点

A、使用范围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B、部门须按照财务盘点制度要求,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4.4设备操作使用规范

4.4.1操作规程

A、设备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由设备部门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B、设备部门应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保养维护和简单维修的培训。

C、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D、生产部门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

4.4.2操作人员使用设备或工具时应达到“四项要求”“四项要求”是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及装置的管理,保证公司生产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安全阀、限位器、防雷装置、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等)和用于职业卫生的通风、除尘装置等的维护、检测和管理。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4、职责

4.1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装置、设施实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3 设备管理员对生产设施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4.4 操作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运行控制和维护。

4.5 维修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维修。

5、生产设施定义

本制度规定的'生产设施是指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工艺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检测和测量设备、维修工具和器具等。

6、一般生产设施管理规定

6.1安全科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各种工艺设施正常运行,经常检查和保养并落实到人。

6.2各种生产设施应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给予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和校验结果存入档案。

6.3安全、消防和环保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6.4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6.5各类设施进行调整和更换时,需经安全科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进行拆除、断离和调整。

6.6操作工在操作中如发现安全装置指示不准,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修理,本人不准私自整修和拆卸。

6.7各专业技术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登记建档,并建立生产设施台帐。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

7.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指定专门的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负责人。

7.2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根据其危险特性安装电视监控或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3 承包人每月对所承包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出安全检查书面报告。

7.4安全科负责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并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8.1 安全科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

8.2 安全科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记录其维护和检修情况。

8.3 安全科应每月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消除。

9、生产设施的拆除与报废

9.1当生产设施损坏严重或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予拆除和报废。

9.2当生产设施需要拆除时,有安全科组织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应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9.3 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应尽量清洗干净,再进行拆除作业。暂时无法清洗的残留物,应在拆除后及时清理,清理干净后方可报废。

10、附则

9.1本规定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9.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3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购置

5.2.1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安装、检修

5.3.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安全检验

5.4.1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a)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

b)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c)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

d)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

5.4.3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使用与管理

5.5.1起重机械必须检验合格。

5.5.2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司机守则;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止断绳装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轨道的安全状况;

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5.8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x元。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住宿人员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清扫,床铺和行李物品及工具要存放有序、洁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在宿舍周围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随意乱写乱画,不准乱扔果皮、剩饭、废纸等杂物,不准乱倒污水和垃圾。

三、在宿舍内不准酗酒闹事,大吵大闹影响他人休息,自觉使用文明语言,搞好友爱协助。

四、在宿舍内不准躺在床上吸烟,不准随意乱扔烟头,防止造成火灾。

五、在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和管制刀具等。

六、宿舍内不准乱接电源,严禁用电缆线接线,严禁用大灯泡、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等。

七、未经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批准不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男女不得混住。

八、违反规定二、三、四、七条规定者罚款20~50元。违反规定五、六条者,初次违反者将禁用电器、物品没收,再次违反者,除没收禁用物品,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造成一定影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九、以上规定希望大家互相监督执行,对违反者积极举报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每一个课题设立课题组长一名,负责撰写课题方案、制定运作计划、开展活动以及总结等工作。

2、每一项课题研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开展活动。

3、每一个课题组组长负责每学期1—2次专题学习,经常开展研讨活动,大胆进行实验研究,并组织1次以上展示活动。

4、在课题的运行中,要做好学习、研讨、实验等活动的详细记录,并作出必要的分析。参与课题研究的教师认真反思,每学期要上交教学案例5篇。

5、实事求是的进行阶段性小结,对获得的进展与存在的问题撰写成报告,在必要时可对课题方案作出合理的修改与调整。

6、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包括对外发表的文章、公开教学教案、课件等。

7、每一个课题研究组要全力投入到课题研究中,确保课题研究顺利开展。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目的:

为了对项目现场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因素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公司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三、内容:

1、生产现场做好相关标识,标识包括产品标识、状态标识、管理网络图、安全警示标示等。

2、定期做好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并进行评价,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要危险源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进行控制,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3、生产作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作业。

4、进入生产现场所有人员需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禁止进入项目现场,作业时需戴安全防护用品。

5、办公室定期做好劳保用品发放工作,发放的劳保用品需从有资格厂家采购,有专人负责劳保用品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6、做好化学品的保存和使用,确保符合相关的规定。

7、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尤其是夏季和冬季,做好防暑和防寒工作。

8、食堂做好生活垃极的处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9、食堂人员要有健康证,避免发生传染病。食堂采购人员做好食品的采购工作,以防(来自: 海 达:环境安全)发生群体中毒事故。

10、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环境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生的不符合,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随便倾倒物料

五、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完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流失而引发事故

七、危险物品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等情景,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标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罐区、装置区要坚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十二、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和带有阻火器的通气管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景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为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及规定。

二、学院在选择学生实习基础时,应慎重考虑实习基地合作的可能行,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同时,对学生实习期间的食宿等实习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

三、在学生实习前,各系部应做好学生动员工作,进行至少4课时的实习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学院各系部应制定具体的符合专业特点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用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

五、每位学生在实习前应购买相应的保险,费用由学生自负。

六、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在学生实习离校前一周,应到班主任处报名,由班主任汇总报到各系部统一安排实习。

七、学生实习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实习承诺书》,对于不签订者,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实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八、对于自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自择实习申请表》,学生家长、班主任、系的意见必须齐全、同时必须与学院签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实习承诺书》。

九、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接收函》由所在系统一办理存档。自择实习单位的学生,自实习开始之日起20日内必须将《接收函》交到班主任处,逾期不交者,按实习不合格处理。

十、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实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习单位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起设备损害事故。

3、学生在实习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发生。不得擅自离岗、窜刚,应遵守劳动纪律。有事、有病要像学院班主任及实习单位负责人请假,未请假而擅自终止实习的,将按照实习成绩不合格处理。实习期间要尊师重友,搞好团结,避免与实习单位人员发生冲突。如产生矛盾,即使向指导教师或实习单位负责人反映,由教师或实习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

4、学生实习期间应自尊自爱,穿着得体,行为端庄、饮食卫生、不酗酒、不打架、不破坏公共财物。严禁进入网吧、歌厅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

十一、反复操作练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实习要求。实习期间要吃苦耐劳,勤奋主动,仔细认真。

十二、认真完成《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日志》。

十三、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由本人负责,其他情况视情节给予必要处罚。

十四、此规定适用于学院教学中校外实习及毕业实习。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过量充装。

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由于涂装车间主要柱形为箱形柱,部分柱长达27米,单根构件重近12吨,柱脚为杯口连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装时吊索捆绑固定难,因此吊装难度较大。为此,对所有涂装车间构件吊装均安排有丰富经验的持证吊装工人负责作业,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起重吊装作业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

(1)在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负责检查吊车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险装置、卡环、夹具可靠有效,钢丝绳和滑轮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时应及时修理。

(2)起重作业时,施索工人应了解被构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载作业。参与吊装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转运、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装区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3)防止吊装时落物伤人:吊装时构件绑扎牢固,起吊构件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吊运速度不应过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落钩脱落。构件就位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或解开吊装索具。

(4)防止起重机倾翻: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不允许起重机两条履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软一硬。当采用双机台吊构件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重量总和的70%,每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操作时统一指挥,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鲜明、准确;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5)防吊装结构失稳:钢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方可卸构,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时必须回钩。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指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

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由安全员、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按照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项目、内容对安全管理、安全标志、施工道路、边坡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进行全面大检查。做好检查与总结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危险隐患较多的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对运行不良的电气设备、施工机械等要坚决停止使用。整改之后,有检查组复查合格方准使用。

2)验收安全检查:

脚手架、井字架由现场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参加,按照检查表列的项目,确实基本达到规程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组签字,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施工机械的检查验收,由施工员组织安装工人,司机参加,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损坏,运行正常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并签字,并挂牌后方能使用。

3)班组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负责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班组使用的设备、电动工具等及作业面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作业安全并作好记录。

4)季节检查:

针对季节气候特点,对可能给安全施工带来危害由公司或项目部生产和质安部门安全检查。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各项措施。暑季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露天作人员的作息时间是否调整,休息的宿舍是否通风。防暑降温的饮品供应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组由项目带队,安全、施工部门派员。风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种起重设备、架设工程、电杆、临舍等有无倒塌的危险,达到边检查,边加固的目的。

5)整改与复查:

对施工生产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一旦发现,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实施改进措施,消除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检查中要本着安全生产,对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积极、广泛地搞好整改。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按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整改时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对于签了整改通知单隐患,项目部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审,对整改及时彻底的要给以表扬,凡不认真整改者要给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监督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3、协助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对危险源的识别进行审核,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5、参与编制项目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方案,合理布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6、参加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电力设施和消防设施的验收;

7、组织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巡查,督促隐患整改。对存在的浙工大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8、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达标、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督促主要责任部门及时上报有关活动资料;

10、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并迅速参与抢救;

11、归口管理有关安全资料。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学生寝室安全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努力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学习、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1、寝室安全管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自我防范。寝室安全,事关大家、维护安全、人人有责。

2、寝室要建立完善值日制度,把寝室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值班老师、管理员、值日生的重要职责之一。

3、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私带(藏)铁管、刀具等凶器进入校园,确保内部安全。

4、发现不安全事故苗头,即偷窃、故意扰乱内部公共秩序、滋事、殴打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械斗,以及火灾隐患,要及时制止与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处和保卫部门,积极做好现场保护,全力协助侦查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和线索。

二、防火管理

1、防火安全,人人有责、每位学生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准在寝室里点蜡烛(停电例外),严禁在床上点蜡烛,不准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到明火炉具;废纸处理应送垃圾箱,不准在寝室、走廊焚烧废纸

2、遵守校规,学生在校、亲友来校不准在寝室内吸烟。

3、院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及安全应急设备,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挪用、应保持处于良好的状态,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应积极及时扑救和报告。

三、用电管理

1、注意安全用电。教室、寝室电源线路应由学校统一安装,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拉电线,私接插座等。发现安全隐患部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专业人员维修和更换。

2、严守规定,严禁在寝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器(怀)及其他等不安全电热器具。

四、财物管理

1、财物要妥善保管,不乱丢乱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手机、小灵通、手饰等)不准存放在寝室内,个人做好收藏保管。现金一律存放银行,并注意个人密码保密。

2、钥匙要随身携带,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其他寝室成员),钥匙丢失、门锁损坏要及时报告宿管室维修登记。

3、上课、外出活动、就寝均要及时关门上锁。晚自修、全校*、节假日等,都要关好门窗,并另上好加锁。

五、其他

1、寝室内不准留宿非本室成员,亲友来校确需住宿的,应到学校招待所登记住宿,学校不予安排住宿。

2、加强危险品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烟花爆竹等带入校园、寝室。

3、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区,禁止女生进入男生寝室(执行公务检查除外)。

4、校外来客、亲友来校探望,应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室做好登记后,有学生本人带入,否则,谢绝一切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

六、奖励与惩处

1、寝室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衡量班级、寝室优化管理工作组成部分,列入评定先进集体内容。对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需提供重要证据协助侦破重大事故等在寝室安全管理工作上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

3、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

六、凡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

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节假日期间,分公司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2、节假日主要是指国家法定规定的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3、分公司总经办,在节假日前,要制定下发“企业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文件,安排好生产系统、后勤系统生产生活安全值班工作。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制定安全值班人名表,安排好值班干部、维修人员,坚守岗位,24小时开手机,加强巡检签到,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5、分公司值班由副总经理和1名职能处室干部担任,分厂值班由分厂1名干部担任,车间由1名干部和1名维修工担任。

6、节日期间,要严格办理票证,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要上等级处理。

7、节日期间,上班人员要 遵章守纪,精心操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矿工打连班,不得饮酒赌博,不得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8、若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分厂调度、分公司总调、值班副总,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总经理。

9、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教育,确保上下班人员交通安全。

10、保卫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管理,严打违法违纪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