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位置:首页 > 文秘 > 规章制度

贵港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委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贵港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各科室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纳入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干部考核内容。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情况;

(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群众对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我委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机关各科室考核等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科室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该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XX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