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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精选5篇)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篇1

为推进教育人事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精选5篇)

一、教师工作量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闽教人[87]104号),结合我县学校编制、学科岗位、课程设置等情况,每位教师在完成规定学科课时工作量的同时,要求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或承担相当于一个班班主任的工作量(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相关规定相当于每周5课时)。

教师的姓名、任课节数、学科、年级、班级安排等应在学校的课程总表中体现。课程总表中的任教学科及课时安排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周课时数为准。中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师原则上应担任两个班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小学语文、数学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4节课的教学工作量。中职校教师下企业指导实践一周,按8课时计。

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晚自修,学校安排下班辅导的可按2节课抵1课时;教师在校内听课,有填写完整听课记录(课后总评不少于200字,听课记录要有2名班干部、当天值日行政、分管教学副校长共同签字当周公示方有效)的可2节抵1课时。晚自修下班辅导与听课所抵的课时只作为校内绩效量化考评使用,职称评审时不计入总工作量。学校规定的每学期应完成的听课节数以及应参加的各级各类教研活动的记录,不能对抵课时。

校级及中层领导在完成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其周课时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股级校级领导必须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副股级校级领导原则上必须上本专业或享受该职称的课)。

农村中心小学校级领导应按德育、教学、后勤等方面安排分管工作,不得分中心校与非中心校。各校(园)副股级校级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及承担的教学工作(含任教的学科、年级、班级、课时数、课程总表等),每学年初必须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实、备案。

原则上,同一年级的学生数在45人以下的为1个班级(农村小学教学点除外)。

对综合实践、指导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特殊教育个训课、职业教育需小班化教学的专业技能课、职教教师带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开展专业实践等不是以原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或同一课时需要2名及以上教师进班等特殊课时,由学校提出具体认定办法。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与特殊课时认定办法制定后提交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承担特殊课时的教师名单及课时工作量,须在每学年初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实、备案。

教师总工作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应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不能认定为合格。

各校应充分发挥聘用小组的作用,严格按上述要求结合编制情况及学科教学特点认真核定各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并抓好落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年内第一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知情不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屡教不改的,将予以调离本单位,直至解聘合同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

各校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班子成员特别是校级领导要带头进行面相或指纹签到、签退。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外,需要请假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未按时销假的,超假时间一律视为旷工。若遇紧急情况无法先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应于事发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补办申请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xx]284号)规定,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超过8个工作日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能请假,非重大及特殊情况县教育局原则上不予批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2.生育(产)假。教职工请生育(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执行。女教职工的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不再顺延其休假时间。

(二)请假手续

1.病假。原则上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门诊的需提供门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建休单、就诊发票;住院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出院小结、化验单、疾病证明、拍片、住院费用清单、就诊发票等。病假期限达到一个月及以上的,所在学校应派2名以上行政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已婚并属于计生部门规定“双查”对象的女教职工,患有重病症(癌症、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白血病等)仍在治疗期内的女教职工除外,还应提供属地管理计生部门出具的近半年内最近1次计生“双查”证明。

2.婚假。晚婚15天,有一方未达晚婚的7天。休婚假要在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不能调休,不能分段请假,不能跨年度申请。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分娩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另加15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但不得在孩子满月以后申请。女教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日后4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或剖宫产证明、难产出院小结及费用清单。需请产前假的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手册。

4.流产假。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

5.公派外出培训、学习假,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校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工作日期间,校(园)长(书记)离开永泰或因私事离开本校1天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长、教育工委书记请假,应明确请假期间主持学校工作的人员,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副校(园)长(副书记)离开永泰或因私事离开本校2天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请假。

以上无论何种假期,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必须在校内公示栏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经校(园)长签署意见(上报县局审批的请假,校长统一签注:“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连同公示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权限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的通知》(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樟委教工委[20xx]43号)执行。

(四)请假管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请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要及时书面督促其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等内容。

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以起止时间计算,上下周不能分割请假。除分娩假外,原则上不办理跨学期请假手续,特殊情况进行跨学期请假或请假实际已跨越两个学期的寒、暑假一并算连续假。

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严格做好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档案材料完整,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程序的规定。学校主要领导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请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2.造成学校人员“吃空饷”现象的;

3.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樟委教工委[20xx]43号文件精神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樟委教工委[20xx]43号规定执行。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篇2

一、教师在学校上班期间,不允许吃早餐或其他零食;

二、教师在学校上班期间,不允许玩手机游戏、使用手机上网、玩手机微信等。上课期间连带禁止接打电话和接发手机短信。全体教师例会时间,不得使用手机,如果使用,视为一次教学事故。适当时候,学校将清理所有办公室个人配置的WLAN;

三、学校提倡教师化淡妆上班,但是禁止教师在办公室公众场合进行现场化妆;

四、教师必须根据自己的课程分工,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上课。如果课堂教学的课程与课程表设置不一致,视为课堂事故,按照督评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

五、无论何种节日,不允许接受学生的任何礼品,包括学生手工制作的礼品、市场购买的礼品、家中制作的礼品等等。班主任要教育学生,过节时可以向老师口头祝贺节日快乐,不可以送任何礼品;

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四个学科教师,固定任教年级。即每个教师重复任教同一个年级的课程;

七、学校教学部统一指定学生所使用的教辅资料,包括阅读材料、作业本等。学校规定的目录之外,任何教师不得向学生再推介其他教辅,否则认为是利益行为。任何教师不得收受书店的货币回扣,因收受回扣被告发,学校将主动或协同上级纪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概不包庇;

八、教师不得向学生做任何形式的商业性质推销;

九、教师不准收受家长送给的礼物或货币、有价证券。

十、教师通过校信通向家长发送短信,要做到“通顺、简洁、必要、数量适可”,必须注意防止过多过滥、语言啰嗦无条理、读不通、有错字等类垃圾短信;

十一、接待家长来访,要客气、谦和、平等、简练,不允许盛气凌人、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地对待家长。

十二、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老师要对学生出勤情况关注,遇有不出勤的学生,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家长,沟通情况。避免发生其他危险。

十三、打扫清洁区是学生的职责,每天应该先打扫清洁区,再上课。但是打扫清洁区不能耽误上课,出现打扫清洁区耽误上课情况,视为班级管理事故。

以上内容,教师考核制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进入考核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由督评处扣除2分、1分。特别严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直至除名或建议上级将其调离岗位。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篇3

我局于20xx年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莆秀教[20xx]17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特对教师队伍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考勤:

各校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审核、登记、汇总及上报工作,设立专门档案做好记录存档。自20xx年1月起,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一个月本校教师缺勤情况(见附表1),交教育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存档备查。

二、病假:

1、病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须持医院证明书、病历卡、治疗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请假审批表(见附表2),向所在中学、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办人员开具请假批准单。

2、病假住院治疗1个月以上的,须持住院证明书、病历卡、

住院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请假审批表,向所在中学、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送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经办人员开具请假批准单。确需到外地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由本市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初诊住院证明,学校每1个月必须派人了解或前往探视一次,了解或探视人员、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记录在下个月教师缺勤情况表内。

三、进修:

免试入学的非公派脱产进修,经区教育局研究批准后,停发进修期间工资,计生接受原单位管理。

四、借用:

1、中心小学内借用,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4%,经校务会议研究后,填报借用审批表(见附表3),送局人秘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

2、跨单位借用,填报借用审批表(见附表4),报教育局研究审批。

3、借调到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区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借往其它单位的教师一年内累计借调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原单位不予年度考核。

4、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借用教师,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离岗位处理,学校隐瞒不报的应予校长以行政处分。

五、停薪留职:

自今年9月底起,教师暂不办理停薪留职;已办理停薪留职的教师,期满的前一周申请复职,填报《秀屿区停薪留职教师申请复职审批表》,逾期15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

离职处理。

六、晚办公

小学(含幼儿园)女教师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产假后六个月的,经中心小学批准,原则上可不参加晚办公。

七、督查

各校要及时办理教师编制核增、核减手续,区教育局将不定时抽调人员到各校核查教师队伍管理情况(见附表5)。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达2周以上,经查实,给予所在学校的校长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莆秀教[20xx]17号文件中规定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篇4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关于教师管理补充规定范文 篇5

一、本厂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二、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到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缉毒大队办理购用证明。

四、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能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五、购用证明仅限本厂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六、易制毒化学品运抵本厂后,必须有专人在场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丙酮、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薄上签名。

七、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到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如发现丙酮、盐酸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车间使用须开具丙酮、盐酸领用单,由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丙酮、盐酸领用应建立

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九、车间应按使用计划,合理领用丙酮、盐酸。多用多娶少用少取,不能够随意领龋在使用丙酮、盐酸登记表上应详细记载丙酮的使用量。

十、使用丙酮、盐酸时,应注意丙酮、盐酸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丙酮、盐酸化学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