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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跳槽看职业经理人的尴尬现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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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得考虑你大体的分配关系,像今天我赚一百万,老板得多少,职工得多少,高级经理人得多少,这个比例。当然我们讲这个企业的财富是大家创造的,哪个大家?资本家创造利息,企业家创造利润,工人创造工资,土地创造地租,而我们的企业经理人和老板都有一个心理放大的过程。老板认为这钱都是他的钱,是钱赚的钱,是钱生的钱,一个经理人我一年给你两万块钱的工资就很不错了,是我的钱赚来的。那么经理人认为你的一百万有99万是我的能力赚来的,只有一万是你的钱赚来的,你的钱存在银行一年的利息只有2%。所以相互之间都有一个自我的放大,所以要怎么达到一个平衡点,特别是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恐怕企业利润的创造,更多的是以经理人和专家的盈利资本创造的,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点的问题,恐怕经理人的出走对怎么形成一个平衡点也是一个机制,在这个问题上讲,我们的老板心理上有一个重新认识的问题,你对你利润的创造有一个重新认识的问题,你对利益的分配有一个重新考虑的问题。

从跳槽看职业经理人的尴尬现实(二)

段永基(中关村总经理、四通董事长)

我觉得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有两个大问题:一个问题是目标追求不一致,第二个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了必然是谁也不放心谁。目标追求不一致,所有者追究的是长远,经营者追求的是目前,所有者追求的公司价值的提升,经营者追求的规模扩大,管的人越多越好,我支配的钱越多越好。所有者追求的是积累和投资,经营者追求的是分配和消费。这个目标追求不一致,如果得不到制衡的话,这个公司就无法健康发展,如果全按照经营者的办法做这个公司就越弄越乱,规模倒挺大的,但是老亏钱,最后就跨掉了。但是你按照所有者的想法干,也没有人来给你干。第二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和所有者宏观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一般是本行的专业人士,他对世界潮流、技术、市场、投资者的心态很了解,所有者一般不会到那个程度上。微观信息就更不对称了,企业内部的运作情况怎么样,他只能听经营者的汇报,他不可能调查。

董辅(全国政协财经委副主任)

要使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不能只考虑职业经理人自身的问题,还要对雇主本身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我觉得再看看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律里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就应该加这么一条,你雇主不能够用不正当的手段把人家公司人挖过来,挖过来你就违法,这样堵了一个职业经理人违法的或者违规的从一个企业跳到另外一个企业的行为,这方面也需要注意。

周其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现在合格的职业经理可能很少,但是我想合格的老板恐怕更少,合格的老板少,可能是合格的经理人少的原因。中国合格的老板少可能有很多原因,一个是缺少好的榜样,因为我国国有企业是经济主体,世界上最不好的老板可能就是国有企业的老板。比如说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现在完全走到所有的资产增加,都是因为我钱放在里头增加了。这个理念现在影响了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很多老板都认为这个企业创造了价值,仅仅是为了财务资本投入的结果,天下没有这回事,一个价值是各方创造共同的价值,有财务资本在这里面担风险,也有人力的资本在这里做努力。所以我老强调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不会有价值的。

法律和制度需要完善

盛洪: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对人力资源资本流动的一些法律规定。实际上现在这问题是一个很老的问题,又是一个很新的问题,今年四月份去硅谷也跟他们讨论这个问题。这个人一旦到了这个企业就不能走,那是肯定不行的,他们很担心这样的事情,但是肯定得有相应的法律,关于人力资本的流动,一旦走了以后,有“行业禁止”的东西,一般是有这样的规定的,一年或者几年,你不能进出同样的行业。中国也应该在立法方面往前推进。

魏杰:《公司法》是不是对企业内部结构的基本利益有一些法律条文,我老觉得应该有一点。因为《公司法》不能光界定公司在整个市场的公司行为,恐怕对公司内部的最基本利益主体的行为也应该有约束。所以我觉得法律的健全是我们外部约束首先要做的事情。财产保护问题涉及到我们刑法和民法的修改,刑法和民法的修改又涉及到宪法的修改,因为我们宪法虽然承认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没有承认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一样的。如果承认了你是社会主义组成部分,你就是制度了,一种制度安排刑法就要体现。刑法仅仅对国有财产公有财产进行保护,你要贪污国有企业的钱,马上就报案,一报案公安局就抓人,因为你触犯了刑律。你私营企业它是民事纠纷,你当然不能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不会抓人,因为民事纠纷公安局不能抓,谁判,法院判。而且法院判还不能公诉,就是检察院不能诉,是你自己诉,结果就成了民事官司,打官司无限期。

王珏(中央党校教授)

解决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现在宪法已经规定了,对个体经营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这个宪法已经写上了。去年修改宪法我也提出了这个意见,就是在这个之前加一句话,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加完善。

媒介要善用“第四种权利”

盛洪:有时候新闻炒作并不是媒体本身,而是经理人自己炒作,舆论很难约束这些。但作为受损害的老板和受损害的企业,也可以向传媒去公布他受了什么损害,而不是一味地沉默。任何一个新老板对他的经理人都要想一下,这样的经理人会不会对我造成同样的损害。

魏杰:我们强调新闻约束,但是在职业经理人和老板发生矛盾的条件下,新闻约束的切入点在哪里,我觉得现在的新闻约束有时候不清楚了,一会儿写一个东西看完之后,看来这经理有一点问题。但是另外一个篇报道这个老板很成问题,就是新闻约束的切入点在什么地方,没有找准。你说禁止新闻约束也不可能,有的报社就想做这个文章。那么到底我们从什么地方切入,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新闻界对这种矛盾的约束我倒觉得应该真正从头到尾去调查,不能人云亦云。要看他们当时签了什么合同,要看这个企业的章法是怎么制定的,要看这些问题,所以切入点很重要。

钟朋荣:我们的新闻舆论也有问题,现在中国人有一种心态,同情弱者,老板是所有者是富翁,经营者是一个打工的是弱者,经理人离开企业,首先关照经理人。有一个网络公司的老总,使企业亏了很多后离开,最后却成了封面人物,这就是涉及到我们现在新闻界怎么样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问题,这里面实际上是我们新闻界本身的一个判断标准和职业道德问题。

上传日期:2004-07-19
作者/转载:钟朋荣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