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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外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资金管理

顺外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集体“三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实现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监管范围: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

第三条 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在24小时内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四条 村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必须使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性收费收据,并凭单据存根向上级“三资”管理部门缴销。

第五条 严禁以集体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六条 杜绝白条入账。对难以取得合法票据的部分经济事宜,可在照章纳税范围内协调有关单位代开合法票据。

第七条 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管理。根据村账镇代管中的规定,村级财务的资金集中在上级指定的统一账户上。

第八条 明确权限,强化监督

(一)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直接签字,村党委书记鉴阅后办理。

(二)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10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党委书记鉴阅后办理,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凡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0元的须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党委书记签阅后,上报上级审批,通过后办理,并做好会议记录(报复印件)。

第九条 村干部工资经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发放。

第十条 行政性招待费支出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村集体支出单据必须具备七大支出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由、金额、经手人、批准人),才能办理核销、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村“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会同上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1)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2)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3)伪造、变造发票,虚列支出的;

(4)套取或坐支现金的;

(5)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二部分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监管范围: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基础设施,村庄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村要按照规定填写资产明细台账,并在每年年底进行公开,同时上报上级“三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损毁、丢失等,原则上根据其台账上的金额参照实施细则中第八条规定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相关项目核销手续完成后,要及时在资产明细台账上用红笔注明。

第三部分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资源监管范围: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水塘等。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损坏农村集体资源。

第二十条 对村集体资源进行处置时,要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涉及到的每一笔资源,村相关负责人需将其有关审批手续,签订的协议以及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上报至上级“三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发生减损、减少情况时,村相关资源管理责任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三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临时性中心工作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