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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账务处理

从2019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减免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9〕24号和财税〔2019〕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