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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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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开始通过省物价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

为了遏制一些学前教育机构为弥补办学经费不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破坏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于7月20日正式实施。而新办法中特别指出幼儿园除了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再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

在新办法中调整了具体的收费项目,其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幼儿园代收费则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其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除此以外,新办法还特别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低保家庭子女保教费减免50%

除了遏制乱收费以外,新办法中还针对不同特困群体设定了不同的减免措施。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收费实行公示 加大监督力度

为了更有效的遏制乱收费现象,江苏省物价局要求,自20xx年秋季新学期起,全省各地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相关内容:

新办法对不同性质的幼儿园都有严格的价格政策,一旦开始实行,动辄“天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今后也不能随意涨价了,不仅要提前报告,且单次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

幼儿园只能收四类费,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三项。此外,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管理办法》特别指出,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上述四类收费外,其他任何费用都不许收。被“点名”的乱收费,有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的费用;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等;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十四项。

此外,幼儿园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管理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公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公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生.小时。

营利性民办园单次涨价幅度不能高于20%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管理办法》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政府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报告制度,应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单次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调整周期不得少于3年。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同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一次性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