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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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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xx〕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xx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xx〕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