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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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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八条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幼儿园收费标准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物价局、财政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xx]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20xx年春季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和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开支。

2、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3、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

1、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基准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每生每月33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180元;市合格园每生每月150元。

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提出浮动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上浮收费标准须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部分办园条件、课程设置不能适用以上幼儿园等级标准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幼儿园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具体项目;现行标准和拟调整幅度等;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

过20%。

3、公办幼儿园伙食费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据实收费,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住宿费实行一园一价,由各提供住宿制的幼儿园根据住宿成本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物价部门审批。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3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民办幼儿园收费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上报保教费备案材料包括:《收费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注册登记证》、保教费成本测算、《连云港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二)等。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三、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级幼儿园收费应实行公示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退费管理。保教费实行按月收取的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或退园、转园的,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扣减在园天数后退还当月的保教费;在园时间超过一半的,不退还当月的保教费。

保教费实行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幼儿每个学期在园时间为五个月。幼儿本学期在园时间不足三个月自行转、退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幼儿本学期在园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它相关政策

(一)报销与减免政策。保教费原则上由家长负担,独生子女视家长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条件允许的可按400元/学期报销。保教费上半年由女方家长单位负担,下半年由男方家长单位负担。

(二)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四)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