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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新规

近日,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新规,下面是相关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新规

1月13日,记者从央行获悉,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客户备付金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一部分,统一纳入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将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中扣除。

央行昨日发布通知称,自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执行从高适用交存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从12%至20%,银行卡收单业务从10%至18%,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从16%至24%。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针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的问题,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xx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这位负责人强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央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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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xx〕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贾勇、常婧,010-66199582、 6619948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xx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