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通用5篇)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
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维护道路的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为维护我市社会安定和道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危害交通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将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依法有序地进行。集体表达意愿的,应当通过书面材料或选派代表反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扰、阻塞道路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2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堵五闹”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学校、闹法庭”(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三堵五闹”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信访秩序,要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二、对有以下“三堵五闹”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造成较大损失,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医务室、教室、生产车间、接访中心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有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曾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从重处罚。
(二)在公共场所有以下行为: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摆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曾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采取滋事打闹等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2.有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再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拦截、扣留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扣留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从严打击,并移送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安部门要以维稳主力军的姿态,第一时间到位处置,控制事态,锁定事件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以及借机敛财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最短时间内疏通道路、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打击,形成严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维稳办要定期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加大重大紧急稳定事项处理的协调督办力度。信访部门要做好接访、政策宣传、思想疏导、推进事要解决等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报告涉稳预警信息,并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和人员思想工作。要逐步健全完善各单位与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信息互通、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果断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敞开大门接访,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切实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破除以闹求决的错误观念,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尽量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合理诉求,集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决不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秩序,妨碍他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坑害家庭和自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三堵五闹”预警性信息,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的个人,政法机关将予以保护,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不断提升“一感两度”,建设和谐、美好荆州,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维稳办 荆州市信访局
20xx年9月16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3
为切实加强黄山北站站区治安、交通和客运秩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黄山市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山北站站区范围:包括站房、落客平台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商场);客运站房及停车场;迎客松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递大道合围区域。
二、黄山北站站区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六)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黄山北站站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车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黄山北站站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公安局
20xx年6月25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4
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特种摩托车除外):
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
二、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
三、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无牌无证、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
四、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严查处。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参改单位:
经研究,全区各参改单位可依据《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延委办〔〕108号)精神,自x年1月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区直部门列入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由原渠道自筹,在交通费中列支。请各参改单位严格按照区人社局审定的在职在岗人员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xx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x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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