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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精选18篇)

通告3.29W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堵五闹”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学校、闹法庭”(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三堵五闹”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信访秩序,要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二、对有以下“三堵五闹”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造成较大损失,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医务室、教室、生产车间、接访中心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有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曾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从重处罚。

(二)在公共场所有以下行为: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摆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曾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采取滋事打闹等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2.有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再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拦截、扣留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扣留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从严打击,并移送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安部门要以维稳主力军的姿态,第一时间到位处置,控制事态,锁定事件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以及借机敛财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最短时间内疏通道路、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打击,形成严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维稳办要定期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加大重大紧急稳定事项处理的协调督办力度。信访部门要做好接访、政策宣传、思想疏导、推进事要解决等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报告涉稳预警信息,并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和人员思想工作。要逐步健全完善各单位与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信息互通、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果断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敞开大门接访,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切实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破除以闹求决的错误观念,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尽量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合理诉求,集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决不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秩序,妨碍他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坑害家庭和自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三堵五闹”预警性信息,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的个人,政法机关将予以保护,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不断提升“一感两度”,建设和谐、美好荆州,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维稳办 荆州市信访局

20xx年9月16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2

为切实加强黄山北站站区治安、交通和客运秩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黄山市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山北站站区范围:包括站房、落客平台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商场);客运站房及停车场;迎客松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递大道合围区域。

二、黄山北站站区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六)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黄山北站站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车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黄山北站站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公安局

20xx年6月25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3

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维护道路的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为维护我市社会安定和道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危害交通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将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依法有序地进行。集体表达意愿的,应当通过书面材料或选派代表反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扰、阻塞道路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xx年8月11日,山东省淄博市和湖北省宜昌市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11日8时23分,一辆号牌为山东N90876号的变型拖拉机(核载1.08吨,实载7.74吨),沿山东省淄博市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北山路与博沂路交叉路口时失控冲入路口,先后与由北向南方向正常行驶的鲁CG1836号公交车、鲁CB9518号大客车等车辆发生碰撞,共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8月11日15时20分,湖北省宜昌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MW热电联产项目在生产调试过程中,高压蒸汽管道突然破裂,致使540℃的蒸汽大量外泄,击碎中控室玻璃窗,造成中控室内21人死亡、5人烫伤。

事故发生后,,马凯副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强调安全生产切不可麻痹大意,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承诺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密落实暑期和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对暑期高温、汛期灾害性天气带来的挑战和历年8月份事故多发的特点保持高度警惕,对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需求不旺影响的停工复产高危行业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持高度警惕,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增强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管控风险、排除隐患,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按照“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各项部署,加强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和技术状况检查,重点排查本地区改装车辆的安全性,严肃查处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非法改装行为,依法严罚超载超限、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活动。要强化电力工程生产调试前安全准备工作,全面检查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做好试运行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设备可靠运行。要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运行特别是涉及高压、高热、有毒等重点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控预警,严防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要加大矿山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三防”检查和尾矿库安全巡查力度,严防淹井透水、溃坝漫坝事故发生。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重点排查临山临水营地、工棚、仓库、临建设施以及高空作业设备设施的风险隐患。城市建设运行和消防、油气输送管道、冶金、旅游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全力处置事故,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典型事故,要切实加大督办力度,确保查处及时、追责到位,并加大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性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用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大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安全宣传,广泛进行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的提示、警示,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暑期及汛期高温、闷热、潮湿的特点,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生产作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知识和初起险情应急处置等常识技能,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各类企业要广泛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警示动火作业、客车驾驶、高温高压设备操作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增强排查消除隐患和事故险情应急处置的能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年8月12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5

从x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6

所有人(单位):

中州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有的车号为 FE3642 车型为 客车 的机车,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 50 分,在 森林公园停车场 路口(段).,因 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违法行为。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携带本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及时到 中州市莲花区交通执法大队 接受处理。

违法查询电话: 0371---677885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 10 月 26 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7

交通违法违章通知书

编号:0026515 机动车

所有人(单位): 中州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有的车号为 FE3642 车型为 客车 的机车,于 20xx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 50 分,在 森林公园停车场 路口(段).,因 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违法行为。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携带本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及时到 中州市莲花区交通执法大队 接受处理。违法查询电话: 0371---677885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xx 年 10 月 26 日

特别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的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8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9

20xx年9月17日19:30左右,省道215线28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现嫌疑以下相片所示为交通肇事人员和车辆。该嫌疑人戴头盔、口罩,穿一身黄色衣服,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有目击人员或知情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6359403、6359299 联系人:林警官、梁警官

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xx年10月27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0

因龙园北路道路抢险施工需要,为保障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于20xx年8月20日至9月15日,对龙园北路(龙园西路至龙腾街段)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禁行车辆可由龙园西路、龙津街、龙腾街绕行。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服从交通民警和协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规范管理的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重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处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 年1 月20 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2

目前,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已进入桥面铺装阶段,为确保两桥桥面的正常施工,保证上桥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优质、高效、顺利地完成建设任务。自20xx年8月1日起,大桥实行交通封闭管理。一、一切非施工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桥面施工现场。二、工作车辆一律凭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发的《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通行。三、工作车辆全线限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四、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需向门卫出示本单位发的工作牌(证),无牌(证)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劝导,严禁污染桥面,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特此通告

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

八月一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3

关于事故及违章情况的通报

各部门、车间:现将近期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及违章情况通报如下:一、20xx年7月17日下午15:20分,苏C·T5575丙烯车进入卸车区5#车位进行作业,在卸车过程中,由于流速过快造成车辆出口切断阀关闭,当班卸车孙丛丛、李根未及时巡查发现气相进口还在持续进压,造成车上安全阀起跳,丙烯排放,根据安全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第二章第一条,予以各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部门主任焦安当班期间擅自离岗,监管不力发生责任事故,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四章第二条和第五章第七条,两事并罚,予以扣除8分罚款八十元的处罚。 二、8月16日,市安监局领导来我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公用工程制氮车间停放一辆摩托车,后经查证为二班蒋海亮骑入,对区域管理者汤继军进行通报批评,对违章责任人蒋海亮,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三章第二条,予以扣除3分罚款三十元的处罚。电工闫继光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一章第五条,予以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 三、7月27日,郭凤吉上班期间玩手机,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四章第四条,予以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 五、8月29日上午,当班操作员程增田、赵抗在接卸丙烯时气液相卸车软管均接到位后在只开启气相进气阀未开启液相出料阀的情况下就开启卸车泵由气相进压,进行接卸作业,导致丙烯罐车内压力一度达到2.4mpa,造成安全阀起跳引起排放,此次事故定性为违法操作规程,根据安全检查考核及评分标准第二章第一条,予以各扣除2分罚款二十元的处罚,部门负责人焦安监管力度不足,在多次发生类似事件后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聚丙烯分公司

20xx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xx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xx年4月29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5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6

为有效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和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20xx年4月11日(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轮换从20xx年4月14日起,具体如下:(一)自20xx年4月14日至20xx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二)自20xx年7月13日至20xx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三)自20xx年10月12日至20xx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四)自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四、非本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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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7

为切实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争创省级卫生县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期间,重点查处内容如下:

1.机动车辆违规行驶、乱停乱摆;客运车辆超员、站外停车候客、上下客,喊客拉客;出租车上下客不靠边、公汽上下客不靠站等。

2.小车、面包车、货车、农用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车非法营运。

3.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4.客运站场进出口及城镇主干道路的马路市场。

5.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凡有上述重点查处内容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扣留机动车辆并予以交通违法记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三、对聚众闹事、刁难、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配合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年 月 日

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篇18

因省道326线玉龙喀什河大桥建设(一桥)工程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决定对省道326线线部分路段实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闭路段:S326线k0+000(和田市区环岛东侧市政府联合办公大楼前)至k1+425(_x216线和田至布雅煤矿平交路口处)

二、封闭时间: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30日

三、为保证施工期间群众出行安全,封闭施工期间道路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请过往车辆和行人绕行。

四、绕行路线:

(一)河西岸的居民由本项目K0+455处的三乡连接线(X623)绕行。

(二)河东岸的居民由G315线玉龙喀什河大桥(和田二桥)绕行。

五、因道路封闭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广大群众理解。

特此通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