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位置:首页 > 行政公文 > 通告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通告1W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一

申请人:吴XX,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系死者吴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XX市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XX镇XX煤矿,驻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谢X,该矿矿长。

申请人吴XX不服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20xx年11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XX市XX镇XX煤矿(以下简称为煤矿)当值班矿长,20xx年6月21日,吴X在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发当日下午煤矿虽然安排放假,但吴X作为值班矿长,是等下井职工回地面,安排完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才回家的,被申请人以吴X回家之前在单位打了几手牌为由认定吴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并以此认定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之父吴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吴X系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15号)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表述,即“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故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吴X上午下班吃完午饭后打牌至下午二点左右,既不是煤矿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吴X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没有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之父吴X生前是XX市XX镇XX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其工作职责是协助煤矿矿长管理掘进班职工、安排掘进工作。20xx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当地习俗,煤矿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当日上午,吴X组织掘进班的职工下井工作后,一直在调度室值班。中午12时左右,部分掘进工人返回地面,吴X安排工人们在煤矿食堂吃午饭。13时左右,因掘进职工还没有全部返回地面,吴X便和煤矿矿长谢XX、地面矿长刘XX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进班职工返回地面。14时左右,掘进职工全部返回地面,吴X停止打牌,安排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日14时50分许,吴X驾驶摩托车至XX镇XX村公路地段时,与王X驾驶的湘KJ1165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吴X当场死亡。20xx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X公交认字〔20xx〕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王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xx年7月20日,煤矿以吴X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吴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在XX镇XX村公路地段,系吴X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市XX镇XX煤矿报告。

3.张X、俞XX证人证言。

4、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之父吴X担任煤矿的掘进班值班矿长,负责安排掘进工作、管理掘进班职工。事发当日吴X在煤矿安排了工作,并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职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点左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吴X对掘进职工下午放假事项作出安排完毕后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被申请人认为吴X离开煤矿的时间属非合理下班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X虽然有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吴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吴X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吴X无证驾驶导致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认字〔20xx〕第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二

申请人:谢xx,男,汉族,身份证号:4xxxxxxxxxxx7,住xx县xx乡xxx组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xx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xxxx年3月8日作出的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xxxx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该行政处罚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xxxx年5月1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该行政拘留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是:1、认定申请人嫖娼证据不足,为举报人故意诬告;2、拘留处罚既给申请人带来了精神损害,又引起申请人上访,带来了误工损失;3、申请人是残疾人,即使违法也应从轻,拘留10天处罚过重。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于xxx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xxxx年3月8日至xxxx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xxxx年5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谢xx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证据2、《残疾人证》,拟证明申请人听力三级残疾;证据3、《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谢xx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谢xxxxxx年3月8日在与卖淫女沈茶妹谈妥交易价格,互相抚摸性器官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虽未发生实质性行为,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行为,且申请人谢xx称述其多次到老街嫖娼,十天前与卖淫女沈茶妹在同一场所也有过一次卖淫嫖娼行为,申请人的嫖娼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本机关对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复议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4、《受案登记表》,拟证明申请人谢xx嫖娼一案的来源及案情,被申请人的受案程序符合要求;证据5、《xx县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且申请人对拟受到的行政处罚放弃了陈述和申辩;证据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证据7、《xx(平)决字[xxxx]第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事实与法律依据、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内容、送达申请人的时间;证据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将申请人送xx县拘留所执行;证据9、《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按法定要求于xxxx年3月8日将申请人被拘留一事及拘留执行单位告知了申请人的儿子谢仁海;证据10、《抓获经过》,拟证明被申请人抓获申请人的经过;证据11、《询问笔录两份》,拟证明申请人在xxx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与沈茶妹有过两次嫖娼,此前多次在同一场所有过嫖娼行为的事实;证据12、《现场抓获照片》,拟证明申请人谢xx在xxx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行为;证据13、《谢xx、沈茶妹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拟证明卖淫嫖娼双方的年龄,为适格行政相对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本机关作如下分析认定:

证据1和证据7、这两份证据内容一致,是同一份证据,既可证明被申请人于xxxx年3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及作出处罚的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于xxxx年5月9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对证据1和证据7予以采信;证据2、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能说明申请人听力有三级残疾,但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关联,对证据2不予采信;证据3、可证明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嫖娼一案的受案来源、受案时间,受案履行了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据4予采信;证据5、它既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又可证明申请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5予以采信;证据6、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手续齐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6予以采信;证据8、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申请人送到xx县拘留所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证据8予以采信;证据9、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决定将申请人拘留后,将拘留情况告知了被拘留人的儿子,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9予以采信;证据10、可证明申请人被抓获的经过与被拘留的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证据10予以采信;证据11、可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实依据是申请人xxx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有嫖娼行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对证据11予以采信;证据12、可辅助说明申请人在xxxx年3月8日实施了嫖娼,对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13、可证明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处罚人主体适格,对证据13予以采信。

本机关查明: xxxx年3月8日13时许,xx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有一名男子进入老街一家店子嫖娼,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城关派出所立即出警,出警人员王少峰、杨大文赶到现场后,在老街便民旅社旁靠河边棚房的一个房间内,发现沈茶妹在里面。民警随即进入房间检查,发现申请人谢xx藏在床底下,在将申请人从床底下叫出后,为查明事实,民警将申请人与沈茶妹二人口头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后,申请人交代自己到老街这个店子嫖娼了四次,大约十天前用20元钱和沈茶妹有过一次交易,xxxx年3月8日下午1点多在和沈茶妹谈妥以每次2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当二人正在相互抚摸性器官时,听到隔壁有敲门声,二人随即停止做爱,在沈茶妹的要求下,申请人藏到床底下,后被民警发现,与沈茶妹一同被口头传唤到平溪派出所。沈茶妹交代,十天前以20元的价格与谢xx有过一次性交易,今天与谢xx谈妥以与前一次一样的价格进行交易,二人正在做爱时,发现隔壁有敲门声立即停止,在谢xx藏到床底下后,沈茶妹才将房门打开让民警进入房间。

以上事实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中可得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谢xxxxxx年3月8日下午1时许与沈茶妹谈妥以2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尔后二人来到床上相互抚摸对方性器官,准备性交时,由于民警的出现而停止,虽然此次交易申请人还没有付款,没有完成实质性的性交,但是按照此前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完事后付款,未付款、未完成性交是因为民警的出现,申请人谢xx与沈茶妹的此次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且申请人在此前10天与沈茶妹有过一次性交易,申请人的行为无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嫖娼行为。除与沈茶妹有两次嫖娼之外,申请人在老街这个店子与别的卖淫女还有过两次性交易,因此申请人属于多次嫖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虽然申请人是听力三级残疾人,但是听力三级残疾不属于法定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xxxx年3月8日和此前10天与沈茶妹发生的嫖娼行为,作出的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标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xx(平)决字〔xxxx〕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范文三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xx号。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xx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张xx,xx市公安局xx责任区刑警队民警。

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于xxx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 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xxxx年8月5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xx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xx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xx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情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朋友协调,蒋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态度。xxx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脖子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批评教育;4.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请求撤销。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xx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xx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xx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xxxx年2月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xx、于xx到xx市xx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决定处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轻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给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以下证据:

1、xxx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xxx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3、xxx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xxxx年2月9日对李xx的询问笔录;5、xxxx年2月10日对王xx、于xx的询问笔录;6、xxxx年2月12日对华xx的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xxx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xx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xxx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xx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xx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xx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xx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xx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xx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xx、于xx到xx市xx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准备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止,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xxx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8号),对第三人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另查,xxxx年5月3日以来,因经营矛盾,申请人多次到xx市xx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搬酒从而导致其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拉扯、厮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xxxx〕23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标签:行政复议 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