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位置:首页 > 行政公文 > 决定

党内除名决定(精选15篇)

决定1.91W

党内除名决定(精选15篇)

党内除名决定 篇1

机关三支部:

你支部《关于给予王伟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已收悉。经了解证实,王伟同志确实已连续一年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王伟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二〇xx年一月九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2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xx〕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xx〕7号)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xx〕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xx〕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xx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11月25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3

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xx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xx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

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5月20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4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5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xx〕21号)、《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xx〕63号)和《关于组建镇(街道)党员考评中心进一步加强党员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组【20xx】45号)等文件精神,经村党支部严格考评、街道党工委慎重研究,拟对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党员王常岳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王常岳基本情况

王常岳,男,6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党员,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3302245。

二、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因沉迷赌博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常岳于20xx年12月外出避债失联,至今未返回,长期不参加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在村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0xx年3月,浦口王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党员王常岳因上述问题考评得分为40分,被村党支部评定为后进党员,并提出对其进行限期一年整改帮扶的处理意见,落实村支部委员王国强同志为党内联系帮教人员,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后,于20xx年4月起开始整改帮扶。但经多方查找,仍未与王常岳取得联系,无法对其落实有效的整改帮扶;期间,街道及村帮扶人员就王常岳的情况走访座谈了村8位党员,一致认为王常岳同志不符合党员标准,严重损害了村党员队伍形象,要求对其进行除名处理。

20xx年7月,村召集全体党员开展“党性体检、民主评议”活动,对党员进行上半年度先锋指数考评,同时对王常岳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反向测评,大会应到党员64人,实到党员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参加测评。在反向测评中王常岳被评价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过50%比例,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

三、处置意见

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确定王常岳同志为不合格党员。鉴于王常岳的表现,为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维护党组织“肌体健康”,浦口王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xx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对王常岳作自行脱党除名的组织处置意见,并报请街道党工委预审。20xx年10月22日,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对王常岳作出自行脱党除名处置意见,拟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提交村支部大会表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11月20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6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7

编号: 号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8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20xx年11月1日党委会研究决定:

赵其明(中共花果村支部委员会原书记)同志降职为中共花果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大方镇委员会

年11月1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9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 ××× ×××

×××……,×××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党内除名决定 篇10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xx)榕法赔字第7号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于20xx年7月18日以二审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向本院提出下列赔偿请求:1、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768605.25元;2、公开登报进行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xx00元;4、赔偿治疗费、营养费、500000元;5、赔偿律师费及因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1700000元:6、赔偿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300000元;7、支付年迈父母双亲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各300000元;8、返还被扣的B型驾照。吴昌龙还要求为其解决其姐吴华英被判刑、拘留的问题。

20xx年7月23日,本院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吴昌龙于20xx年7月27日被留置盘问,并接受调查,20xx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xx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案被告人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亦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20xx年7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谢清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20xx)榕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9580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xx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xx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法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12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xx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各上诉人有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上诉人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本院(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吴昌龙自20xx年7月27日至20xx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20xx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20xx年5月3日无罪释放,期间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及其20xx年7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榕检起诉【20xx】198号《起诉书》,3、本院作出的(20xx)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5、本院作出的(20xx)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监视居住决定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9、永泰县看守所作出的樟看释字【20xx】012号《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吴昌龙无罪,即确认吴昌龙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昌龙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吴昌龙自20xx年7月27日至20xx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xx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182.35元计算,应当支付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昌龙因被侵犯人身自由,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本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昌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吴昌龙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其工作、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本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至于吴昌龙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法定赔偿原则,上诉申诉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律师费、律师代理费、亲属误工费及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支付年迈双亲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此外,因本院侵犯吴昌龙的生命健康权,其主张的治疗费、营养费不属于本院国家赔偿范围。吴昌龙要求返还的扣押物品因未随案移送本院,亦不属于本院国家赔偿范围。吴昌龙反映的为其组吴华英解决被判刑、拘留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

二、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吴昌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xx年八月三十日

盖章: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内除名决定 篇11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向上、敢于超越、永不言弃的拼博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全年级学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七年级组特对前半学期表现优秀的同学进行表彰奖励。经各班认真评选,组织上报、年级组审核,现决定对马进良等 名的学生,“阳光小组”等15个最佳合作小组,女宿301等15个文明宿舍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同学戒骄戒躁,大胆工作,努力学习、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同时号召其他同学向先进学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争做合格的中学生。

年十一月九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12

人的一生当中会有许多次选择,而且许多时候一次选择决定了你的一生。记得柳青说过:“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年轻的时候。”

在中国达人秀里,刘伟是那里一颗璀璨的星星。他10岁因意外触电失去双臂,他并没有抱怨命运的不公,总是说自己要精彩的活着。他在达人秀赛上说了一句惊醒我的话:“要么赶紧死要么精彩活着。”他的这就话惊醒了多少因为残疾而又放弃生活的人!经过他三年学习用脚弹钢琴在中国达人秀获得冠军。如果他选择了消极,也没有他现在的成就。

在中国人被诬为“东亚病夫”的黑暗时代,鲁迅抱着医学救国的热情东渡日本留学。当他从电影中看到中国人被日寇砍头示众,周围却挤满了麻木不仁看同胞被害的人群的情景后,内心受到极大震动,他觉得“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健壮也只能做毫无疑义的示众材料或看客,病死多少也不必以为不幸的”。因此毅然弃医从文,献身于唤醒沉睡的中国民众的革命文艺运动。成为了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

被称为发明的大王的爱迪生是世界著名的发明家、物理学家、企业家。拥有众多知名重要的发明专利超过20xx多项。他在发明电灯的时候提出改革弧光灯的实验,为了这项实验达到满意度,必须找到一种廉价、耐高温的材料做灯丝。他每天工作十八、九小时,每天清晨三、四点。从一八七七年到一九零八年发明用钨做灯丝。他和他一个精选的助手苦心孤诣地研究了近十年的时间,经历了许许多多的失败。一会他以为走到了目的地了,但一会又知道错了,但是爱迪生从来没有动摇过,再从新开始。大约五万多次试验,一百多本试验笔记方才达到目的,所以才有我们今天使用的电灯。

记得母亲在我懂事的时候常常给我讲这个故事:在一个村庄里,住着一位睿智的老人,村里有什么疑难问题都来向他请教。有一个聪明又调皮的孩子,想要故意为难那位老人。他捉了一只小鸟,握在手掌中,跑去问老人:“老爷爷,听说您是最有智慧的人,不过我却不相信。如果您能猜出我手中的鸟是活的还是死的,我就相信了。”

老人注视着孩子狡猾的眼睛,心中有数,如果他回答小鸟是活的,小孩会暗中加劲把小鸟掐死;如果他回答是死的,小孩就会张开双手让小鸟飞走。老人拍了拍小孩的肩膀笑着说:“这只小鸟的死活,就全看你的了。”

个人的前途与命运,就像那只小鸟一样,完全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升学也罢,就业也罢,创业亦如此。只要奋发努力,均会成功。一位哲人说:人生就是一连串的抉择,每个人的前途与命运,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只要努力,终会有成。

党内除名决定 篇13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

生产部

党内除名决定 篇14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党内除名决定 篇15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股东于xx年9月19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了股东会。股东x有限公司代表先生、股东xx有限公司代表女士参加了会议。与会股东共持有公司100%股权。•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通过“x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签署

标签:除名 党内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