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精选20篇)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

8月12日,我省召开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联席会议,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精选20篇)

按照此前出台的《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治理上述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问题。包括“工作放不开手脚,该抓的事不抓,该管的事不管,只求不出事,庸庸碌碌守摊子、平平安安占位子、浑浑噩噩混日子”“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学习法规政策,不潜心研究工作,不熟悉本职业务,敷衍塞责、尸位素餐”“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感情淡漠,为群众办事‘踢皮球’、‘中梗阻’,对群众要办的事情找客观理由拖着不办,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找客观原因顶着不办”等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本月到今年年底,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据了解,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明确了八个重点治理领域,重点治理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涉教领域违规办学、招生、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环保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突出问题。

为此,我省建立了由相关方面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副省长张广智表示,要通过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查办案件,加大对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的惩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2

廊坊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机关作风整顿动员大会,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委作风整顿会议精神,部署委局机关作风整顿工作。

会议强调,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是廊坊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从源头上正风肃纪的根本需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之举、必由之路;开展作风整顿既是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也是加强委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会议指出,“不能为”根子在能力不足上,缺乏干事创业的真本领,要增强理论学习系统性、实践锻炼自觉性、改革创新主动性,破除旧思路,提升新能力;“不想为”根子在工作态度上,缺乏对事业的热爱,要坚决摒弃等靠思想,焕发工作热情和激情,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干事创业、积极作为;“不敢为”根子在责任担当上,缺乏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的意志品质,要坚决摒弃畏难情绪,强化事不避难、极端负责的担当精神,敢于在问题面前坚定信心、迎难而上。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3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党的群众路线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实际,直面问题不回避,抓住症结不放手,在突出解决“四风”问题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不落实这一“顽症”,大力整治“为官不为”问题。

深查细究,认真查找“为官不为”存在的问题

省委书记王儒林提出,“工作不落实,就是对党、对人民、对事业的不负责,就是政治上不过关,要痛下决心,长期不懈抓落实。”同时,他就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强调,“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深查细究、找准病灶、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好一些干部存在的不落实、不作为问题,以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推动工作、取信于民。”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开始,我们从抓落实的态度、方式、责任等6个方面,敞开大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仅省直机关就查找出不落实、不作为相关的“顽症”4164条。在省里带动下,市县两级在第二批活动中,继续把整治不落实“顽症”作为重要内容。在基层自己查、发动群众提的同时,我们还组织纪检、审计、信访等19个执纪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就“不作为”问题拉出基层领导班子的现象73条、领导干部的现象86条,并坚持立说立行,边查边改。

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感到,当前“为官不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有的在一个方面突出一些,有的三个方面兼而有之。

一是“不想为”。有些干部安于现状,看摊子、守位子,推着干、看着干,工作热情减弱,进取意识淡化;有的习惯于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少,研究具体工作、具体问题少;特别是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愿再吃苦挨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是“不会为”。有些干部一方面对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方式等新任务不熟悉、不学习、不钻研,开展工作不得要领、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擦边球”、“闯红灯”、搞规避变通、靠吃喝处感情、拉关系跑项目等传统打法不能用的情况下,新的办法不多、工作思路不宽,有的甚至束手无策。

三是“不敢为”。主要表现为“三怕”:一怕工作失误、冒风险。担心踩到红线、触犯规则,把“不出事”作为最大原则。二怕触及利益、得罪人。担心引火烧身、担心承担责任,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患得患失。三怕媒体炒作、成热点。不善于、不习惯在媒体关注和公众监督下推进工作。

追根溯源,深入剖析“为官不为”问题的成因

“为官不为”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密切相关,是“四风”的综合反映。认真分析产生“为官不为”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理念信念不够坚定,党的宗旨意识淡化。无论哪种“为官不为”,归根结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了问题。“三观”改造没有做到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降低,对个人的荣辱得失看得重,对事业的兴衰成败看得淡。群众观念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没有真正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一些干部觉得要求严了、“束缚”多了,感叹工作越来越不好干、官越来越不好当,产生了明哲保身的错误思想,想当“老好人”“太平官”,不敢动真碰硬,遇到矛盾就绕,遇到问题就躲,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存在盲目攀比思想,比收入、比舒适、比待遇,导致心理失衡、行为失准、工作失职,不仅助长了奢靡之风、违反了纪律规定,而且意志消退、贻误了事业发展。有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按部就班、求稳怕乱思想,害怕承担风险,不敢打破常规,导致一些工作没有实质性突破。

能力水平欠缺,没有干事创业的过硬本领。一些干部不是不想作为,而是存在“能力恐慌”“本领恐慌”,缺乏真本事、硬功夫,导致工作上力不从心。有的科学发展观树得不牢,发展理念和方式比较落后,没能随着形势发展需要自觉转变思想观念,在经济工作中更多沿用传统思维方式,采用市场经济的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有的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按规矩办事。有的“排斥”媒体,不善于在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下工作。

对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把“改作风”和“敢担当”、把“干净”与“干事”人为对立起来。面对当前反腐高压态势和正风肃纪要求,一些干部感到被束缚了手脚,“规矩多了、什么也干不了”。其实,转变作风、提倡“干净”,是为了洗澡治病、轻装上阵,是为了更好地“干事”,不能拿大胆“干事”替“不干净”找理由,更不能以“干净”为“不干事”找借口。这种人为地把二者对立的思想,不仅是对使命职责的消极逃避,也是对改进作风的误解误读。

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为官不为”

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为官不为”问题,我们在中央第六督导组和第七巡回督导组的指导下,坚持以解决思想问题为核心,以强化纪律约束为重点,以完善制度机制为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以营造良好环境为保障,深挖病根、找准病灶,综合施治、对症下药,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开展活动形成的优良作风转变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端正思想,引导为官有为。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干部思想上“贫血”、精神上“缺钙”、行动上“乏力”的问题,筑牢“为官有为”的思想基础。我们把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省委举办6期省管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轮训班,确定10个专题、开展讨论活动2700多场次。我们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这条红线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同时,组织开展向我省汪洋湖、翟树全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我们大力开展“狠抓落实年”活动,推动干部更加重落实、敢落实、善落实;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推动干部转变思维方式、转变工作模式。省委、省政府还要求把防汛抗洪、抗震抢险和灾后重建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考场,在重大灾难面前考出理想信念、为民宗旨和转作风、抓落实的实际成效。

打消顾虑,鼓励大胆作为。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干部作风有了明显改进,但个别干部在思想上也产生了一些错误认识,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我们着力消除“为官不易”的认识误区,切实向干部讲清楚,现在不让做的这些实际上都是党的宗旨、章程、原则、规定所不允许的,现在所做的只是正本清源。我们着力消除怕触红线的思想负担,明确提出克服“怕”字,核心是要按规矩办事,关键是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的、符合改革方向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大胆去做。我们着力消除畏难退缩的不良倾向,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敢于担当是干部的基本素质,体现干部的党性觉悟,引导干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

树立导向,指导正确作为。我们把树立正确导向作为推动干部“为官有为”的核心要务,着力引导干部行有所循、行有所止。为树立科学的工作导向,我们提出把全面改革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全力推动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五大发展”的工作思路。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们全面落实提出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提出突出选用“四种类型”干部,即突出选用党性强的干部、敢担当的干部、有本事的干部、有实绩的干部,引导各级干部改进作风、崇尚实干。为树立明晰的考评导向,我们改革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对市州、县域考核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减少发展速度和规模指标的权重,增加质量和效益指标的权重。

提高本领,促进善做善为。有本领才能有作为。我们紧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突出干部履职尽责急需,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下半年以来,累计脱产培训党政干部16.9万人次,使他们不仅“为官有为”,而且“为官善为”,着力提高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联系服务群众和推动振兴发展的本领。

严肃问责,督促必须作为。对虽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对虽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省委、省政府建立了黄牌警示台账制度和明察暗访制度。去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规定精神问题495起、处理600人;通过开展行政监察查办案件10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3人,追究违纪资金7202.4万元。我们还严肃查处去年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对89名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对52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强化整改,纠正错误行为。解决“为官不为”,必须标本兼治,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攻克作风顽疾,树立正确的导向和风气。我们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分4个批次确定71个问题清单,开展了15项专项治理;第二批活动中,明确市县党委班子要着力解决7个方面重点问题、6个关注度高的共性问题,同时开展11个专项整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为官不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完善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制度管长远、管根本,治本还要靠制度。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等7个制度文件,就解决干部不作为、工作不落实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问责机制,逐步建立推动“为官有为”的长效机制。

营造氛围,倡导奋发有为。一个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对“有为”者是激励,对“不为”者是约束。教育实践活动中,省委和省级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带头深入查摆、带头认真整改。省委大力倡导和形成“清廉、敬业、和谐、务实、创新、学习”六种风气,并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规定》,从10个方面对弘扬新风正气提出了32条具体要求。为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真正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4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逆行者”们,他们是医护人员,但他们首先是社会普通一员,他们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夫为人妻,过年了,谁不希望与家人共享天伦,但危急时刻,他们毅然选择“逆行”,因此,才有了更多的人的健康安全,才有了更多家庭的天伦之乐。

大义担当,无私无畏。“逆行者”是今天中国社会最值得尊敬的人。尊敬首先要学会尊重,尊重他们的牺牲付出,以做好自我的行动回报他们,每个人确保自身健康不添乱,就是对“逆行者”们最好的尊敬。尊敬要懂得感恩,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虽不能都到第一线去战斗,但却可以给无畏的“逆行者”们加油鼓劲,帮他们解决好后顾之忧。

一起向奋战在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致敬,你们是逆行的白衣天使,谢谢你们的无私奉献!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5

“把人生奋斗汇入时代洪流,以青春之我贡献青春之国家……应该成为我们超越小我的最大梦想。”“对于来自脱贫攻坚最前线的我们而言,实现我青春梦想的方式,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这不平凡的工作。”

20__年5月4日,甘肃舟曲县“舟曲扶贫”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题为《攻坚路上,青春绽放》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作者是舟曲县扶贫办副主任,她的名字叫张小娟。

10月7日19点40分许,甘肃省陇南市两水镇发生一起车辆坠江事故,舟曲官方“花开舟曲”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称:当日,舟曲县一辆载有6人的五菱宏光小型客车在行驶至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烟墩沟白龙江大桥南口时,不慎坠入江中,截至10月12日12时,事故除1人获救外,造成3人遇难2人失踪。

据悉,这次事故的遇难人员中就包括张小娟。当天,张小娟结束了一天的下乡扶贫督察验收工作,在返回舟曲途中不幸遇难。时年34岁的藏族女干部、共产党员张小娟用自己的行动为青春的誓言做了最为悲壮的注解。

10月10日到11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来到舟曲县、白龙江畔凭吊,追寻这位“80后”扶贫干部最后的足迹。

“10月7日下午5点多,我给小娟打了个电话,我问她到哪里了,她说当天的工作已经结束,正准备返回。”张小娟的丈夫刘忠明告诉记者。

8点多,刘忠明再次给妻子打了电话,他一连打了三次,电话一直没接通。但刘忠明并没多想什么,因为在他的概念中,一进入工作状态,妻子的电话十有八九是打不通的,平常即使在家也有接不完的电话。

8点半左右的时候,刘忠明接到了一个同学的电话,问小娟是不是下乡了,同学含糊地说,可能出了点事。

下乡能有什么事?舟曲这边下乡路大都是曲折狭窄的山路,路很不好走,刘忠明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车祸,他的腿一下就有点软了。

两水镇属于陇南市武都区,但去往舟曲县的几个乡,这里却是必经之路。从舟曲到两水镇,大都是依山傍水的曲折山路,有五六十公里。当刘忠明赶到事发地时,他并没有看到妻子和出事车辆,随后刘忠明得知,妻子等人坐的车当天坠入了江中。

熟悉的白龙江、熟悉的山路,突如其来的事故,却是刘忠明怎么也没料想到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6

课间十分钟,同学们在一起闲谈,其中一位同学唉声叹气地说:“可惜我的父母不是大学毕业生,也不是老师,否则我的自我学习成绩也会好的。”我不同意他的观点,我的观点是:搞好自我学习的关键是靠自己,靠自己的努力,父子是不是大学毕业生,是不是老师并不能决定自己学习的好坏。

当然,父母是大学毕业生,或是教师,对孩子的学习是有帮助的,但这并不起决定作用。看一看我们周围,同一父母的孩子的学习成绩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孩子的父母是大学毕业生、研究生,他们却连高中也考不上。还有,华罗庚的父亲是一位极普通的小商人,而华罗庚却是一名大数学家。这能说是他父母辅导的原因吗?从另一方面看,就算是父母是大学毕业生,是教师,对子女管教得严,望子成龙,但孩子本身缺少动力,缺少自强不息的精神,没有学习自觉性,自我学习同样是不会好的。道理很简单:一盘高级的菜肴,可他一点也不爱吃,不想吃,只是在别人的强求下,不得不吃,这样他就不会去品尝其中的美味了。这里边有个生动性的问题。学习也如此。所以父母是大学毕业生,是教师,孩子的学习不一定好,父母给孩子使的劲再大,孩子不主动、不自愿,也是起不了作用的,因为学习要靠自己的。

常言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父母、老师给我们指明方向,指出自我学习方法,进一步地学习、钻研就要靠自己了。父母、老师的知识是他们自己的,要变成子女、学生的知识,没有双方的努力是无论如何也不行的。现在学生们都希望自己遇到好老师。希望自己能有一位当教师的家长,这只是要求有个领进门的好“师傅”,而没有考虑本身如何去“修行”,如何付出努力搞好自己的学习,这是一种贪图省力的想法。不然同在一个班,同是一个老师,为什么有的学习好,有的自我学习不好呢?学生脑子有快有慢,脑子慢的也有不少学习出色的同学,他们的秘诀是“笨鸟先飞”,比别人付出更大的努力。所以,我们在强调“师傅”好坏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修行”。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自我学习成绩都是不错的,可他们的父母哪里都是大学毕业生呢?也许有的同学成绩不够好,但如果从父母是否是大学毕业生,是否是教师上找原因,而不从本身找原因,那就错了。同学们,请记住,要想把学习搞好,全靠我们自己。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7

纯风行动’将为学生学习生活打造良好的氛围,需要学校、老师、学生之间的多方努力,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

10月28日,本班以:“纯”风袭来,我们在行动为团组织生活主题,于外语楼201会议室展开学习。

20xx我校“纯风计划推进行动”主题教育活动旨在加强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升教学质量与治学水平,让校风正,学风纯。在这个活动的启动仪式上,校领导姚小泉曾强调:全校上下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纯风计划推行行动”中抓好“六抓六促”工作:

一是抓目标促重点,二是抓规范促行为,三是抓课堂促学习,四是抓班风促学风,五是抓考风促纪律,六是抓活动促信心。他希望通过本次主题教育活动,以党风带校风、促教风、领学风,不断形成“班风正、学风浓、校风纯”的良好氛围。郑强校长也在启动仪式后的宣讲会上说:“教风和学风是一所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学生要端正态度,好好学习,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教书育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才能提高。”

此次籍团组织生活之机将这个主题更深入地融入班级建设当中,让同学们主动地走进它,更加深入地去接触,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响应“纯风”的号召,也让我有了更深的体会。这次活动将为我们的学习生活打造良好的氛围,但是这需要学校、老师和我们之间多方的努力才能实现,我想,很多同学应该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已经和我们今天一样在行动了。这所大学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地方,是贵州最高学府,是知识应该自由徜徉的世界,是自由的身影,是求知的欲求得到满足,自我能力得到提升,在理论知识体系和自身认知以及思想境界完善的最好地方,是和一群优秀的、勤奋的人一起生活提高的时候,是为就业锤炼和培养本领的时候,是为实现人生梦想打下坚实基础的时候。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见贤思齐焉”,践行“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校训,让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不论在学习和追求知识的道路上,还是在生活学习做人的要求中,我们都应该一直一如既往,培养完美人格,提高能力素质,潜润于心,担当于行;始终坚持真理,坚持自我,保持自我的本真。以自我的规范,从小我做起,再到寝室,班级,年级,学院这样逐级地递增,还这个神圣的学习真理的地方以“原初”,真正形成“班风正、学风浓、校风纯”的良好氛围。

“纯风”袭来,我们在行动,给自己,给这神圣的殿堂一个看得到的承诺。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8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讲我来交大上课已有半年之余了,各个课程的老师严谨负责和认真的态度给了我太多的感触,最近我们自然辩证法这门课结束了,童梅老师在讲台上认真的态度,生动的把自然辩证法给我们从各个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我传授着,童梅老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我倍受感动,在我的内心留下深深的印象,也使我对自然辩证法这门课有了真正的认识。

我们每周上课的时间都是在周末,都占用的是周末时间,但是童梅老师没有丝毫怨言,每次都是比我们提前进入教室,提前做好教学工作准备。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我们周内和老师一样都是要进行自己本职的工作,我们怀抱着求真务实和态度严谨的思想来到交大进行入职之后的再教育,老师们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来让我们明白了交大的校训“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作为研究生,作为学生,学习是我们的本分,学习和研究是我们的首要问题,自然辩证法本身是科学,让人研究的,它源于实践,并且随时接受实践对它的检验,学习自然辨证法可以让我们人眼开阔,思想活跃,对我目前的工作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在学习自然辩证法之前我一直认为,真正的事实只有一个,存在一个完全客观的事实,当人们的认识和这个客观事实一致时,人们的认识就是正确的认识,当不一致时,就是错误的认识.学习了这门课以后,才知道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研究绝对的客观事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真正的绝对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人们所能认识和把握的只有观察到的事实.人们所说的事实一定是具体的观察主体在一定的理论背景指导下观察到的结果,由于人们的局限,也由于观察主体的背景不同或指导的理论不同,人们观察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一个对象常常包含有无数的信息,但具体能够观察到什么信息,即看到什么样的事实一定是和观察主体紧密联系的,另外人们观察到的事实一定是对事实干预的情况下的结果,绝对的脱离观察主体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

既然人们发现和掌握的事实只是观察主体站到各自的角度,在他所能凭借的条件下观察到的.因此不管在当时当事人看来他看到的事实是如何正确,他也只是掌握了一部分真理与事实.不可能存在一个人能够掌握观察对象的全部的信息,因此对一件事情的观察的角度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尽管结果不一致,但他们都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真理可能不只有一个。人类甚至还不如那个瞎子摸象中的瞎子,因为瞎子还有能力摸完整个大象得出对大象的正确认识.而人类穷其智力对一个事情也常常是一知半解,雪泥鸿爪,既然是这样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永远都要保持对研究对象的敬畏之心.永远都要谦虚,人类是有很多局限的,我们观察了解到的事实永远都是对象的一部分,即使是我们最熟悉的对象,对很多的对象我们了解的要比我们以为我们了解的要少的多。对待研究对象,我们在积极探索的同时,也要有一种谦虚的态度,承认自己的局限和不足,不夜郎自大,不强以为知.其次是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既然对同一个对象观察由于主体的观测的角度或背景不同从而得出的事实不同,并且建立在不同观测事实基础之上的判断也肯定会不同,那么永远不要以为自己掌握了一点事实,就以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跟自己不一致的人都是错的,千万不要以为只有一个观点是对的,尽管是相反的观点,也有可能都是对对象的正确反映.比如当前对我国改革的讨论,两派观点争锋相对,但在我看来都有道理,都说出了部分事实,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价值判断不同,对对象的认识也不同.既然真理即不是存在于那一个聪明的人所独有,对同一个对象的真理性的认识也不只一个,那么人们要获得对一个对象的全面的了解,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了解对象的不同层面与不同侧面.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是要营造一个大家能够畅所欲言的环境,要鼓励别人说话,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要捍卫别人说话的权力.只要这样才能掌握对象的更多信息,这样做出的决策才可能少犯错误。三是永远都要有一种怀疑精神,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只有对事实相对正确的判断,因此对一个理论和一种判断一定要知道他的约束条件,知道观察者是从那个角度观察所得出的结论,在运用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要注意人的观察活动对事实的干扰,人观察对象的时候必定会对对象有干扰,我们可能降低干扰,但不可能消除,而在人际关系方面,观察了解事实的干扰作用是最大的,因此管理活动或者考察人员时候一定要注意这种干扰,尽量减少这种干扰的影响。

学习自然辩证法让我感觉到非常的充实,对生活和工作的帮助很大,虽然课程学完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才能使我们不断的进步,书实有限的但是知识是无限的,童梅老师用心血教了我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一些方式和方法重要的还是靠我们自己学习为主,最后,我还是得感谢我们辛苦负责认真的童梅老师,正式因为童梅老师的教授我们材进去了自然辨证科学的世界,使我们对事物的价值观和认识观有了新的认识。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9

(一)“吃”得好不好,靠他自己,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老师和家长的责任,就是要像做好一桌营养丰富的饭菜,把孩子领到桌前坐在那里。孩子吃不吃,吃得怎样,在于他自己。如果他自己不会吃,喂也是可以的,但前提还是他自己得肯于吃到自己肚里去,这是别人替代不了的。所以,必须注意培养孩子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良好的爱学习的习惯。“习惯塑造人生”,这话非常有道理。

(二)要“揉”,也要“醒”。

有些家长因孩子成绩上不去,整天唠叨没完没了,收效甚微。其实,就像揉面,和面时你一个劲不停的揉,好长时间也和不好。一般都是把干面都揉进去,就不揉了,放在那里“醒”一段时间,再揉,这面就和好了。管教孩子也应该这样,给他讲清道理,指出咋做,就不要再重复了。给他一段时间,允许他好好想一想,增长悟性,再继续指出他的进步和不足。否则,老重复没完,孩子烦,家人也烦,整天像打架似的。孩子听疲沓了,你说多少也无济于事。等孩子有了悟性,说不定,你一个眼神,一句提醒,孩子就心领神会了。

(三)影响力胜于说教

家长应该懂得,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句话叫做“环境和性格决定命运”。所以,要求孩子做到的,家长自己要首先做到,做孩子的榜样。家长要想辅导好孩子,首先自己也要学习,而且要认真,一丝不苟,从而建立学习型家庭,使家里充满学习风气。对于孩子的提问,自己叫不准的,要查课本、资料,弄清楚,再回答孩子。如果你马马虎虎,孩子也就马马虎虎。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孩子,要经常关注、过问、检查他当天课程消化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习惯了,孩子能自觉努力了,家长也就轻松多了。家长就是要用这些行动的影响力,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孩子。这比无数次泛泛地说教、唠叨、训斥都管用。

(四)学会不如会学

辅导孩子学习,不应该只是把孩子不会的辅导会了,更重要的应该是,引导孩子掌握正确的、效率高的学习方法,掌握提高学习成绩的关键。学习是艰苦的劳动。必须让孩子懂得的、不可掉以轻心的是,“注意力是知识的窗口”(这就要求必须上课注意听讲,课后学习专心致志);还一句就是,“重复是学习的母亲”。学习离不开记忆,记忆分理解性记忆和机械性记忆。人对于机械性记忆,是有规律的。你只靠一次性重复去记忆,绝不会一劳永逸。对于必须死记硬背的东西,比如你今天一次性背下来了,可能只能记忆两天,到两天快要忘记的时候,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记忆十天,到十天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记忆两个月,到两个月,你再重复一次,就可能终生不忘。当然,记忆力,因人而异,重复的时间安排不会都是一样的,但规律是这样的。

(五)好孩子是夸出来的

这话不绝对,但在很多孩子身上,却是成立的。这就要求家长善于及时发现孩子的点滴进步,及时给予鼓励。多表扬,少批评。这一点,如果能做到点子上,实事求是的掌握好方法、尺度,会大大增强孩子的学习动力和表现欲,使他在愉快的心情中更加刻苦努力学习,也有利于全面提高孩子素质。

(六)不会活动休息,就等于不会学习

这是个合理安排时间问题。学习是艰苦的劳动,必须安排好孩子的休息、玩、锻炼、睡眠等时间,玩就好好玩,学习就专心致志。使他保持精力充沛,头脑清醒,这样才会有好的学习效率、效果。

(七)专心学习的精神,好的学习成绩,不是花钱就能买来的

现在,课外各种学习班、补习班,名目繁多,我不赞成花很多钱让孩子参加。孩子不好好学习,家长也不好好辅导、引导,参加啥学习班、补习班,也是走过场,白花钱。确实必要的班,从实效出发,可以参加一两个,不可多。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0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1

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新坐标、明确了新思路、指引了新航向。今天听了区委党校盛国健副校长的专题讲座,使我对“五大发展理念”有了新的更高的认识,概括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是“五大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要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的重大问题,这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优势的战略抉择,更是我们党关于发展理论的重大升华。

二是“五大发展理念”体现着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与时代和实践发展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注重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用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的发展实践。

三是“五大发展理念”贯穿着鲜明的问题导向。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坚持以问题为牵引,着力解决发展动力、发展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内外联动、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全力做好补齐短板这篇大文章,在破解发展难题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是“五大发展理念”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好推动共享发展的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区委三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了“把握‘五大理念’,追求‘强富美高’,为吴中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开局基础”奋斗目标,作为中青年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牢牢把握、坚决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以踏实认真的工作为吴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2

7月21日下午,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党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上强调,经济进入新常态,干部要有新状态。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员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主动作为、真抓实干,以过硬作风为实现稳增长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在此背景下,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该如何适应并引领新常态,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良好的精神状态是事业成功的保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党员干部要修炼好“新状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切实肩负起历史责任。

一、适应经济新常态,在工作思路上要有新的观念,必须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保持学习的动力、勇往直前的势头,加强专业知识和素养,在岗位上历练,认真钻研实际问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观念必须抓紧更新,思想必须不断深化,认识必须有所提高。

二、适应经济新常态,必须尊重规律,健全制度。

各级党委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必须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使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更加有效;必须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建立健全定期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制度,加强对重大经济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增强经济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分析、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水平。

三、适应经济新常态,做新常态下的好干部,形成敢于担当的新常态。

一要坚定理想信念。要坚持在真抓实干,守住为官底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做表率。二要心里始终装着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三要敢于担当。新常态下的干部要有新状态,要敢于直面责任,把为群众谋利益、做实事、做好事的责任扛在双肩,不畏惧、不退缩,敢于“啃硬骨头”。 四要主动作为,为官有为。新常态下的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面对转折继续保持勇气和适应能力,主动作为。要在任何时候都经得起诱惑、管得住小节,遇着问题不回避、遇到困难不躲避、遇到风险不逃避,敢于担责、敢于亮剑、敢于改革、善于作为。

经济进入新常态,要始终从严管党、从严治党,要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常抓不懈,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清正廉明,永不变色。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3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知识,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课时)能够掌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但是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掌握纯粹的书本知识,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善于思考问题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经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知识的积累与深入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未来的学术研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丰富的素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别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色,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加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知识点,必须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准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往往需要自己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解答,特别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上课举例用的简单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过做题(特别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学浅,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分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后,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4

同志曾经说过:“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勇于担当是一种责任、一种精神,更是一种能力。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要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群众的忠实公仆。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遇到矛盾冲突甚至大是大非问题绕着走,态度暧昧,当“老好人”,不愿、不敢承担责任,似乎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羽毛”,维护好自己的形象。这样的作风,必然脱离群众,失去民心,这样的干部,是不能成长为党和人民所需要的好干部。

敢于担当,是检验一名好干部的标准,是时代赋予的使命。笔者认为,党员干部当锤炼四种作风,锻造勇于担当的品格,使勇于担当真正成为一种觉悟、一种品格、一种责任、一种习惯,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求真务实的作风。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的行动、实际的效果、人民的利益,创造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

改革创新的作风。改革创新是真抓实干的体现,更是求真务实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深入调研、把握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创造新业绩。  攻坚克难的作风。工作,当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作为领导干部不能怕苦畏难,要敢于直面困难、正视矛盾,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研究办法、采取措施,努力打开工作局面。

狠抓落实的作风。事情总要一件一件去做,工作总要一项一项去抓。要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定下来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了的工作就要督促检查、一抓到底。一些关键的、重要的环节,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抓紧抓好。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直面潮起潮落,担当起时代赋予的伟大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这是好干部必须的责任。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5

从2年前开始,我就想考二级建造师,但是一直担心专业不对口,所以迟迟没有报名。后来听说别人也是非专业的,但是审核通过,报名成功了,这让我半信半疑,所以,就在别人的介绍下到了上元教育。反正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报了名。让我高兴的是,我的审核也通过了。不过当我看到那厚厚的教材后,信心顿时降低了不少。翻一翻书,简直是头大啊,一个字都看不进去。我赶紧问给我报名的黄老师:老师,啥事上课,我要马上上课!

还好我报名报的是优能班,有网校课程,能在上课之后反复的听,也可以作为预习听,这加快了我的学习进度,比如说《法规和施工管理》,很多的概念要背,我就自己发明了一种“视频记忆法”,老师讲到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会用手机把这段课程内容录下来,然后反复的听,反复看,再模仿老师讲课的内容,在家里用录视频的方式自己给自己讲课,这样一来,我对知识的把握和理解就很深,完全的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实务》我有一个小窍门,在听了老师的课之后,可以按照知识逻辑,打乱课本顺序,把重点一个个串联起来,并且让抽象的知识点变得通俗易懂。《法规》课程也是将重点自己组织起来,模拟老师讲课的方式,将知识点深深的印在自己的脑子里。这样做有一个好处,就是“形象记忆”“声音记忆”,在我做题的时候,会回想起自己在模拟讲解时的内容,声音,还有些小细节。比如说,有一次一道题目,我回想那个概念,想起来那天我在家模拟讲课时候接了一个快递,是朋友送我的生日礼物,这种小细节又成了我记忆的串联点,回想起来,也是一种乐趣。

当然了,在我把课本的重点记在脑海里之后,还要听老师的习题讲解和冲刺串讲班,通过往年真题了解考试题型,通过串讲将重难点再次提炼,让我的知识点脉络非常清晰。在掌握重点的过程中,还有个秘籍,就是“快问快答”。我会合上书本,把重点给我老公,让他提问我,我一定要在不看书的基础上答对。因为有些东西,在看书的时候,你以为你肯定会了,一旦考试考到了,就忘了,所以一定要有这种“闭卷考试”。

最后就是模拟考试了,老师最后都会为我们来个“模拟考试”,简直相当于高考的模拟考,考了3次,每次我都可紧张了。不过还好,每次都能顺利通过,成绩都在及格线上,这样我对正式考试也越来越有信心。

最后一周时间,我把每科安排两天时间,将老师提到的重点再复习一遍。这样,我就信心满满的参加考试了。

结果当然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啦,我这个非专业生顺利的通过了考试,现在是二级建造师啦,明年,我还想增项市政专业,拿到函授本科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证看看能不能报个注册造价师或一级建造师。当然了,如果报名,我还是会去上元教育。安利一下,老师教的确实不错,校区的教务班主任也都很负责,教务老师的监督虽然严格,但是对于我们这种上班的学员确实是种约束,教学和服务都标准化的流程,听说他们的老师也有严格的考核,学员的满意率和他们的工资也挂钩,所以,我不但心他们教的好不好,反而是担心自己学的好不好。希望明年,我能一鼓作气,拿下一级建造师。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6

这个学期学习了微积分,了解了很多关于微积分的知识,在课堂上的学习和在课下的学习,让我更深层次的了解了他,运用了他。我发现他可以被广泛使用在经济学当中,在我们学习经济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需要他来帮助我们的学习。

微积分是高等数学中研究函数的微分。积分以及有关概念和应用的数学分支。它是数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内容主要包括极限、微分学、积分学及其应用。微分学包括求导数的运算,是一套关于变化率的理论。它使得函数、速度、加速度和曲线的斜率等均可用一套通用的符号进行讨论。积分学,包括求积分的运算,为定义和计算面积、体积等提供一套通用的方法。在课堂上虽然没有学习的很深奥,但是还是掌握了基本的微积分知识。

在学习的路上也不一直是一帆风顺的,也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在课堂上有时候会听不明白老师的讲解,就需要我们在课前预习,在课堂上听明白了,在课下也要学会复习,学会积极地运用和使用它。才能让我把微积分学习得更透彻。有时候也会有自己思考很久,还是做不出来的题目,这个是个,要告诉自己不能放弃,要坚持次下去,多思考就会得出答案,有时候需要向老师提问,像同学请教,才能够解答出来,不过也不能放弃,要相信自己,坚持不懈的去学习和解答。 这个学期学期微积分使我不仅仅懂得了许多专业上的知识,让我在数学的世界里遨游,也帮助了我学习了经济专业学科的知识,更让我明白了,遇到了自己不会的题目要坚持下去,找对方法,好好使用它,就能够战胜困难,取得成功,学会运用巧妙地方法,不靠死记硬背,蛮力学习微积分,要学会用智慧去学习,灵活的学习,使用巧妙地方法解题,自己就会轻松很多,也会取得很大的成效。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不管是基础科目,还是专业科目,都要学会坚持不懈,灵活的解决问题,不死记硬背,不放弃,不急躁,认真的对待每一科目的学习

许惠之 131010415 13级金融四班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7

一年级进入学校报道时,当家长知道我被分到了学习珠心算特色班,他们就非常高兴,就鼓励我认真学习,爸妈说象我们这样的年纪,长大了肯定已经和国际接轨了,多掌握一门技术,今后多一次机会,因此我暗暗下决心要学好珠心算。

一、首先是思想上重视。我们对小孩从小就教育他“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对任何事情都要做到“认真”二字,学习珠心算更是如此。珠心算主要是通过脑中打算盘,激活被闲置的右脑,使左脑的抽象思维和右脑的形象思维综合起来,使左、右脑的潜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学习珠心算更要做到耳听、眼看、口读、手动,使智力得到开发,但同时,学习珠心算也非常枯燥、乏味,一共只有10个数字,但变化都是层出不穷的,因此,我们在每次孩子做珠心算作业时,总是陪在身边,当他取得一点成绩时,总是及时鼓励他,让他体会到家长的关心和重视。

二、其次培养孩子学习珠心算的兴趣,我们的孩子学习任何东西都比较认真,特别想取得好成绩,在开始学习珠心算的时候,算盘打得比较慢,心里有焦急情绪, 影响到他的兴趣,我们就由他爸爸陪他练习,并且和他比赛成绩,每当他看到爸爸打得又快又准的时候,我们就及时对他进行教育,“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你努力了,一定会取得好成绩。其次,我们还利用一切机会,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哪怕走在大街上看到墙上手机号码,都让他加一下,特别是亲戚朋友一起的时候,也让他表演给他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空余的时间和他一起算“二十四”点等,从各个方面,培养孩子的兴趣,让他知道,不是他一个人在战斗。

三、贵在坚持,每天练习,学习珠心算一定要每天坚持练习,因为学习任何东西都有一个连惯性,学习珠心算更是如此,平时上课时,老师每天都给孩子布置珠心算作业,我们总是要求孩子认真完成,仔细检查,家长再检查,在孩子做的时候,陪在边上,计算时间,如果孩子今天错得多了,叫他找原因,让他总结,特别是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够做,我们总是到外面去把老师布置的作业另外复印几十份,让孩子的手不能“冷”下来,坚持每天做,这样取得的效果更好。

四、尝到甜头,通过学习珠心算一年多来,在孩子学习的道路上,有过心酸,但更多的是尝到了甜头,学习珠心算不仅对他的智力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对孩子的自信心也提高了,对学习的兴趣也更加浓了,对“认真”二字的理解更加深了,重要的是这将影响孩子的一生。

我们孩子在学习珠心算的道路上,主要是由中心小学的领导重视,更离不开老师的耐心教育,不厌其烦地一遍一遍的练习,这一切都要归功于领导和老师为培养学生而付出的努力。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8

经过一个学期的新课标的指导学习,再结合自己的传统教学,我有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展示如下:

一、新课标是一种新的学习,讲究学生们自主学习

以前的教学里面,教学与学习全都以老师为主。而新课表则不一样,属于一种老师和学生们共同探讨,尊重学什么的自主选择性,鼓励他们学会自主选择,积极讨论,共同参与,综合发展。老师在这一个过程里面主要是起一个引导的作用,老师设出问题,让同学们自己讨论、分析和总结找出答案。新课标的学习方式让同学们从被动学习转换为主动学习,提高学什么主动性,从而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这样的一种学习方法可以增加学生们的思考能力和问题的分析能力。

传统的与新课标的是各有所长,各有优势。都是需要我们去学习的。

二、新课标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要去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

新课标下的新要求,老师要学会不停地学习,学无止境。老师要学习新的教学理念,新的教学规定,新的教学结构等等。

新课标要求老师要在掌握扎实教学知识的基础上面,还要关注国际教学前沿,时刻接触学习新的教学方式,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要求教师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思想观念对待新时代下的教学,不仅学生哟要学习,老师一样要学习,要成为一个“终身学习的教学老师”。

所以我身为一名数学教师,根据数学新课标的规定,通过网络和购买杂志等方式,学习各个地区各个学校老师的优秀教学方式,并进行归纳总结,转变成适合自己的教学方式方法。比如在讲授图形的时候,我就从一个其他地区的老师那里,学习到图形重要的是培养学什么们的空间想象能力,所以我在讲这一块的时候找到各种图形的模型,来给大家观看,让同学们通过观察来加深对图型的了解。

三、新课标的教学方式要从单一的转变为综合性学习

经过这一学期的新课标教学尝试,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本学期里面,我们按照新课标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分组,要求学生们进行分组学习。

将班级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小组,在课堂的前而二十分钟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讲解课文内容,并提出问题,剩下的时间交个学生们自己讨论、分析得出问题的结果。这是一种小组的合作性学习,同学们可以通过调查采访、资料查询等各种方法得出结果。

这样的学习,让大家共同探讨,我也与同学们积极互动,增加了课堂的氛围,有效地提高学生们的课堂参与积极性。

经过这一个学期的新课标教学体会,我对于数学新课标的的认识还是不够,在下一学期我会继续一边学习一边尝试。争取早日达到新课标教学的要求。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19

一、建造师考试是文科考试。文科考试的特征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清楚,以背为主。所以即使是项目管理和工程经济,对计算的要求也是很浅。100道题目,大多数都是考你书上某一句要紧的话背到了没有,看懂了没有?背书谁都会,因此,千万不要慌,不要在特别难的东西上纠缠。比如网络计划,怎么都听不懂怎么办,别急,先去查查往年卷子看看每年考几分。要是不超过10分,15分,你就拉倒不学又怎么样?与其花半个月还搞不懂,还不如把这半个月花在其他知识点上,确保有把握的地方多得点分。

二、每道题一定都是在考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一般来说,只要是一线的老师,对真题有过研究的老师,让你划的重点肯定是八九不离十。但题目很活,书上的一句话,通常会换一个出人意料的角度来出。例如:“监理公司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人人都去背“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他偏偏考你“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再难一点,问你:哪个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看过历年真题后,相信大家都会发现这种性质的题目到处都是。明明这句话背到了,甚至老师都提醒过是年年都要考的点,仍然会丢分,实在可惜。

三、时间不够的话,如何最省事的通过考试?

做好三件事,希望大家看在我20xx年的考试经验份上,而且从小到大一般都是第一名,务必认真考虑我的建议:

1)第一轮复习,跟大家随大流去听课,课后第一时间尽快完成复习,做点题调剂调剂,保证老师讲的都消化了;真能做到这一点,就足以令你超过大多数人,因为他们都是不复习的;(不怕打击信心的话,马上就开始做真题,而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所谓模拟题和密押题上更好)

2)第二轮复习工作非常简单,但比听课还重要。一门课听完后,立即开始做一到两遍历年真题,不要求闭卷,开卷做就很好。但是务必要强迫自己把每一道题考的是哪一页里的哪一句话搞清楚,在这句话边上做记号,例如:一级06单37,二级05多65.这个工作务必做好。我这些年偶尔混混的执业资格考试之所以花两三天看一两遍书就能过,全靠这个秘密武器。大家要明白,我说的执业资格考试可不是考法律。是跟大家一样,考的我自己也不懂的那些东西。我比大家强的地方,是自己命题经验丰富,对能用来出题的考点非常敏感,随便看到一句话我自己编给自己做的题目不见得比真题差。

3)第二项工作做的越早,你走的弯路就越短,否则时间全消耗在瞎猫抓死老鼠上。大家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在第一时间围绕着考题来复习,比什么都重要。这是完全自主的学习,有没有老师,老师好不好,已经不重要。比如实务,三年下来已经有六套卷子了,30道案例题看下来,你还不知道考试重点在哪里吗?做完真题,你对题型就熟悉了,再看模拟题,你就会发现99%的题目根本不值得去做。因为命题水平的差距摆在那里。(好多辅导书,我是看见就想吐的)。再去听老师讲课,也许会发现他抓重点不见得比你准,呵呵。这时一般的老师已经没资格教你了。

4)考前个把月,精力集中没干扰的话只需要一周多点时间。第三轮复习开始,这时候你会对我让你做的第二步工作感激涕零,因为背书太省事了,重点全标在书上,一目了然:每一章,每年考几分;这几分都出在哪一节,而其他几节从来都不考;重点章节里,有哪句话是每年都考,哪几句话跳着考,命题的趋势是什么。80%的题目一定都是考以前考过的话,只不过出题的角度和方式不同而已。

5)最后的这轮复习,就是背书上的重点,同时务必把每一个真题搞通吃透。但你还是不放心,不是说考过的地方只有80%吗?还有20%怎么办。因为毕竟只考了3年,不是考了20xx年题目都出光了,书上还有很多重要的话没有出过题目。例如公司法、税法、保险法,一年只考一两个题,可以出题的至少有10几个地方,所以命题的人根本没有任何必要重复考,以前考过哪些地方对你一点帮助都没有;更糟的是,因为大纲修改,还有些新增加的,如档案法,怎么办?好在这种新增的地方,虽然必考,但分数实在有限,考试过不过跟这些章节实在关联不大,所以你把宝押一半在老师身上吧。老师划过的地方你重点留意,另一半宝押在考试吧网校的在线题库上,查缺补漏,不懂的还可以及时在线提问,网校有专业的答疑老师帮大家解决学习中的问题。不要浪费在别的乱七八糟的书上,你要没把握分辨书的好坏,拿来问我。

6)注意:法规大纲里新加的《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绝对的重点,估计不会少于5分。希望大家认真听,好好看原文,有条理,好背。

7)对大多数同学,我的建议是集中复习,不要一天看一点。集中两天看完一本书,比零零碎碎看一个月才看完一遍书要强无数倍。当然对自控能力非常强,学习很有规律的人来说也许我的这个建议不重要。我自己是个懒散的、从来学不会同时应付两件事的人。从来都是集中复习,集中几天,手机关机,什么事都不做。

学习不敢为不想为不会为心得体会 篇20

大家好,我是四(8)班的覃。今天我在这里和大家谈谈我学习的心得体会。我认为,要把学习当作是一种乐趣,不要当作一种负担。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尊重老师的辛勤劳动,认真听好每一节课。1. 语文要了解课文内容,了解生字、生词的音、形、义,遇到难写,难记的字,多写几次; 2. 数学要熟悉老师说过的法则,多做练习及相关的课外书;3. 英语要看清句型,熟悉单词,要多听,多读,多写。而且要多复习学过的知识,坚持做到多做练习题、多背单词、多看课外书及参加一些有意义的课外活动。

每天放学回家,我总是主动完成作业,不会让父母催促着去完成,遇到不会做的自己查资料,最后才请教父母或同学。然后读一些有意义的书,来充实自己的课余生活,增长自己知识,开阔视野。

同学们,我就是这样学习的,从自我做起,从快乐做起;学得主动,学得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