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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

林业管理制度 篇1

为了提高我局汉江干堤两侧护堤林带的绿化覆盖率和林木成活率,使之成为汉江防洪的一道安全屏障,一条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走廊,从而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的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林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1、目标:按照部颁千分制考核的林业管理标准内容,实现分局堤防达国家二级堤防标准。

2、任务:消灭空白段块,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合理密植,科学管理,提高成活率;积极防治病虫害,无成片的病虫害现象,适时修枝整形;成树幼树无盗损,林地翻耕质量高;依法处理林木盗损行为。

二、新植树管理

新植地段在栽植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清除老树蔸后再平整场地。精心组织新植幼树的选苗、泡苗和栽植。选苗宜选用宜林品种或湖北省推广品种,栽植前必须将苗浸泡1/3以上、一周左右,苗粗胸径3.0-3.5cm以上、苗高4m以上;合理密植,疏松土壤采用钎插造林,钎插深度在0.8m以上,株行间距3×4m;采用放线定位栽植,保证纵、横、斜向整齐如一。机械施工地段和“老、烂、稀”更新地段需翻耕松土。

新植树后培蔸紧杠不少于二次,保证幼树无歪倒、无倾斜,1m刷白防治虫害,对土质差的幼树应适当施肥。幼树每年应柯枝整形一次。

三、成树管理

认真做好防病治虫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柯枝整形,适时林间翻耕每年两次,做到林地林间无高杆杂草。防偷盗、防损害,确保成树保存率在95%以上。

四、林木采伐管理

为了有计划地改造过去“小、乱、稀”和低产林状况,林木成熟后分局每年根据各管理段的林木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一定数量的采伐量。林业管理站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量确定采伐的地点、株数和材积量,并与相关科室成立林木估产专班实地进行采伐林木的估产。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后必须严格按照《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林木竞价销售设计文件》操作程序进行,并与买受人按《仙桃汉江管理分局护堤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作实际增添相关条款后签定。

五、苗圃管理

为了确保汉江干堤两侧林木栽植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每年根据本年度的更新计划和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一定面积作为苗圃基地满足第二年的苗木供应。苗圃种苗应选择速生杨或湖北省推广品种、省汉江局林科所推广品种。苗圃基地宜选择土地肥沃、宜管理的地段。施肥除草不少于6次,防虫治病不少于5次,每亩育苗3000株左右。确保当年出苗规格在胸径3.0-3.5cm,苗高4m以上的无虫害宜林品种。

六、奖惩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汉江干堤两侧林木的管理,保证成、幼树的成活率,林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以作为考核干部职工全年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林业管理站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内容:成幼树管理、防病治虫、施肥、林间翻耕、林木盗损查处情况等。将每次检查的结果,综合评分,作为年终奖惩结帐的依据。

1、奖惩。

以块为单位,新植树1000株以上,成活率达95%以上的奖励500元;成活率在90-94%的奖励300元;成活率在85-89%的不奖不赔;成活率在70-84%的赔偿300元;成活率在60-69%的赔偿600元;成活率低于60%的赔偿900元。新植树在1000株以下的,按以上奖赔额的百分比(以1000株为基数)进行兑现。

2、结帐。

具体办法为:新植树成活率在95%以上的,按每株1.20元结帐;成活率在90-94%的按每株1.00元结帐;成活率在85-89%的按每株0.80元结帐;成活率低于84%的按每株苗木成本费0.50元结帐。补栽按成活数每株0.50元结帐;抬栽胸径为6-8cm按成活数每株2.00元结帐。结帐单价含育苗、起苗、运输、栽植、管理等一切开支。

本局范围内苗圃出售由林业管理站统一调配,4m以上的按每株0.50元结算。

3、惩罚。

1)对出现林事案件,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并配合查处,每出现一起没有查处的,按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查处一起除赃物退回,按处罚金奖30%。对监守自盗或私伐林木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2)每季度由林业管理站对各管理段评比一次,综合得分80分、幼树成活率在85%以下的“授”责任人黄牌警告;综合得分80分以下、幼树成活率80%以下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除当年考核奖金,通报全局。

林业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农场。自X年3月1日起执行。

林业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