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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

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2

1、为规范租赁经营,提高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完好率和质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责任规定。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度)许可证,产品合格。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4、出租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书,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5、禁止国家明令淘汰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

6、出租工作由物业管理科管理实施。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3

为了保证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篇(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5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6

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带。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装拆人员进入安装现场、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防滑电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工作服。

3、严禁安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如酒后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开除(违反一次罚1000元)。

5、塔吊安装、拆卸、附墙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指挥,带班必须了解作业内容,操作程序及相关工种的配合要求,绝不允许无指挥作业或多头指挥作业,多人数的群体配合作业要设巡视员。

6、塔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各电气开关、导线、安全装置、机械传动,受力部分等应确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7

(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

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章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为,加强机械设备租赁及其计量管理工作,明确各环节中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机械租赁可控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设备租赁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以内部调配为主、市场租赁为辅,防止盲目租用增大成本或造成本公司机械的闲置。

第三条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和开工后分阶段将工程需用机械设备使用计划,以文字形式报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内部调配,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租入管理

第四条各项目部在租用外部设备时,按照规定填写《机械租赁审批表》报请公司审核,项目部外租机械(大型机械)单台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租赁的机械应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并上报公司审核加盖审核章。

第五条租入机械尽量实行工程任务包干形式使用,如果工程量不饱和可采用台班计量或月租方式,并限定最低工作时间,尽量降低超时单价的补偿,防止设备窝工浪费。

第六条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每天将租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油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填写《设备工作单》。

第七条对租入的设备要加强计量签认管理。计量签认原则上由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使用工程结算单格式,按工程结算程序逐月进行结算,由合约商务部进行计价。

第八条计量签认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日期、工作内容、起工作起始时间、工作台时及驾驶人员和使用人员签字等。

第九条对租入设备的油料添加需有出租方授权人员的签认。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需每月结合计量签认汇总租入设备的油料消耗,如发现油料超耗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项目设备部门要建立完善《设备租赁台帐》,对项目外租设备坚持每月经济分析,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力争使外租设备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三章租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租入机械设备的使用、调度由生产经理或现场调度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若需要使用施工设备,需告知项目经理。

第十二条使用机械设备单位每天要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予以签认。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把签认的《设备工作单》交到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以便于汇总统计及时填写《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填写《设备使用情况汇总分析表》是为了每月对租入的机械设备使用情况作出统计分析,以便掌握每台租入机械的适用性(是否存在以大代小)、机况、油耗、出勤率、工作态度等作出评价,提供机械成本支出分析依据,并以此作出是否续租。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情况统汇分析表》由设备工程师汇总填写,每月月底呈报物资设备部长、主管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及公司设备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租赁设备管理不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报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