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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十二篇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内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审部配置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也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内审部要保证其部门的独立性,不置于财务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及时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三) 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五)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审计委员会决定,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六)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审部职责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内容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计;

(五) 内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与中小企业融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控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小结、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内审部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 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有对重大的投资、中小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企业发展战略活动的参与权。

(三) 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有权审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与资料具有检查权。

(五) 有权了解被审单位就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其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并具有评价权。

(六) 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 在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具有暂时封存权。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具有临时制止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具有提请相关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的建议权。

(九) 对公司和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议权。

(十) 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下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程序为:

(一) 审计立项: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 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各部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内审部经理同意,可于原约定日后三日内提供,逾期视为无效资料。

(三) 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

2、在对各部门基本情况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如有询问程序,应视询问适宜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四)审计结果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各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3、 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完成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内审部备查。

4、 内审部应对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制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 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 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 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七) 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3

摘要: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会制度),即是对旧财务会计制度内容的重整与细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财会制度的应用来说,实用性非常强,尤其是高校的会计核算,应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财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水平也逐渐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在应用时对高校内部的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望此项课题研究能对日后高校审计的相关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审计;新财会制度;影响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定义

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专门负责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定期将校园经济活动进行审查核检,然后将核查的各项资料进行总结规整,在保障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之后制作一份审计报告。在高校内部,审计单位属于独立单位,可有效监督学校的各个经济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经济性质以及它的经营理念都是构成其内部审计内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含有:高校财务预结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经济责任这4项审计内容。其中,财务预结算审计的目的就是专门审计高校内部的经费预算,重点核查高效实际的花销是否和预算一致,有无超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大高校的经费预算都需要遵循一个特定标准,若未被批示准许,不可以使经费的预算超出这个标准。收入和支出审计,顾名思义,与高校内部相关的收费支出项目有关。收入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资金账户以及抑制和整治乱收费现象等;支出审计的具体内容有是否出现乱开支的情况,专用资金有无私挪乱用等。经济责任审计即对离任的责任主体的经济情况作审计工作。

二、新财会体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较于旧财务会计制度,新的财会制度重新调控了主体、资本、监管以及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让高校财会制度的整体有了一定转变。首先,改变了会计计量。将新财会制度中的营业税转变为了增值税,计税的税率和方法还有依据等等都有所改变。这样,也就或多或少影响了高校的税负情况,使得高校内部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改变。另外,新财会制度之下的会计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确显现高校资金的流转情况。其次,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新财会制度更细化了会计的核算方法,譬如,调整了稳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每单位),并且以资本折旧的方法来核算,以此真实映射稳固资本的价值现状,这相对于旧制度来说,实用性有所增强。另外,新制度还将高校会计核算的科目也进行了细致划分,譬如,高校财会核算中还包含了政府收支分类以及部门预算等等。

三、新财会体制影响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其影响主要包含3方面:审计类别、审计内容以及审计职能。以下内容是具体探析

(一)审计类别审计类别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内容为依据可分为4种:财务预算、收入和支出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1]。然而,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内容使得审计工作内容也有了不小的调整。譬如,新财会制度中更加重视财务预算审计工作,严格把控预算的收入、执行以及支出过程,这对高校相关部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将审计固定资产的工作也纳入章程中,保障其过程的完整、严谨性。另外,也扩充了新财会制度中的审计报告范围,既保留了原先的审计评价,又评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风险。

(二)审计内容新财会制度中更加细化了财务收支的各项内容,这也对高校的审计工作提出了高要求,严格审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条审查补助收入情况以及科研教育、经营收入的情况,规整明晰每项条款。在审计高校的支出情况时,务必将经营和事业支出分清、分离,其中的事业支出在新财会制度中还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侦管理以及离退休这5部分的支出情况,审计时需要仔细核对验证。对于年末的结余,需要将其合理规划和分配,保障账目条框合理符实。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诸如报废和捐赠或转让等情况的,也要严格遵守新财会的制度,不可出现乱支出的情况。

(三)审计职能以往,旧的财会制度重视的是严格监督高校内部的各个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时刻防范风险发生,保障高校内部生活的正常运转,它重在施行一种发现错误然后改正错误的过程

自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施行以来,高校的重心便开始向审计职能的防范性迁移,这也对相关的审计部门提出了要求,需学会转换角色,将监督角色换为管理角色,既要能监管学校活动又要能正确引导学校策略的制定与施行。所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严格性、防范性,从而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率。

四、结语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新财会体制相对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作为一种关键因素,在高校活动中,它切实地保障了整体活动的正常展开。对于每个单位而言,内部审计既有着监督的功能,又有着风险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财会制度发展趋势日增,各高校也已经开始吸纳其宗旨和精神,将其与自身的审计相结合并适当调整,进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审计工作效率,并不断促进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淑伟.新财务会计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J].中国内部审计,20xx(1):35-37.

[2]彭玉红.新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背景下高校内部审计转型实践分析[J].商业会计,20xx(14):76-78.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费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

(四)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第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内审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向局党委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7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内部控制机制并不是仅靠领导层就能够施行起来的,其需要企业内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来施行。随着时代的前行,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经历了点状结构的内部牵制模式、直线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结构的内部控制结构、立体三角锥结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结构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内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活动、企业内部各活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企业内部各活动的监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该委员会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础上添加了另外三个要素,分别是对企业目标的设定、对运营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来临时的应对措施。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

内部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其又对其它内控的要素起到了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这两种机制的最终目的均是在于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企业相应的运营目标。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进的关系。其具体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企业在施行内部控制工作时,不能忽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实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二,内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科学、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制度、机构以及人员基础,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平稳、高效地运行,反之则会导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运行不畅或缺失,对公司整体运营造成巨大影响。

三、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国际经济正在从第三次经济危机中逐渐恢复,因此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在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石油企业作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类企业之一,其在现阶段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满足公司外部和内部的监管要求,促进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资源现状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机械能源之一,我国从建国初期便已经开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现在的石油企业内部员工很好的继承了老一辈石油工作者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优良传统,并且在新时代的发展下培养出了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发展观念。同时当代的石油公司审计人员对于石油企业的运转、经营以及生产等情况的熟悉程度均要超过以往,其对我国石油的实际情况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对公司运营成本控制工作较好。但目前我国石油公司的审计人员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在进行工作时由于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使得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独立性有所降低,同时优秀的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明显不足,人员数量亟待补充。另外审计人员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降低审计预算,这也就使得审计工作整体涵盖率下降,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环境现状

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企业经营者所重视,这也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在石油公司内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金融危机的到来也使得石油公司对于内部管理的力度逐渐加强,现在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但各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还没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也使得石油公司对各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质上的提升,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已经逐渐向着世界级的水准迈进。但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正处在波动状态,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等政策对原油价格影响较大,这在给石油公司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我国目前石油企业内部审计中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还没有到达应付这种情况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审计制度的完善。

四、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动态性、开放性以及协同性。由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应该选择的发展策略为增长型策略,因此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则。强化企业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标的实施;其次是增强动态性原则。让企业内部审计机制渗透到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项活动中去,进而推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动态化,使得相关工作脱离静止状态,多点结合,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第三是提升开发性原则。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单纯财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应该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石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础条件,使得审计工作向着开放性方向发展;其四是完善协同性原则。将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合理整合,摒弃过去部门独立的经营理念,加强各部门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门合作机会,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司内部信息交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具体策略

结合审计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笔者提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几点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资的审计、完善经营成本的审计、强化产品质量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变速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进程、推动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7]。

五、结语

石油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内部控制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石油企业正处于不断发展上升的阶段,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深化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石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钟志华 单位:青海油田天然气开发公司审计监察科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监察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内部机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内部监察审计的范围: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组织安排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风建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监督: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监督:对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中间计量支付、验收、结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现场查看,对工程款中间计量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进行核实签字。

(三)合同审核: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合同初稿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法律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资产经营监督:对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投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五)对子公司的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大宗物品采购、财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配合综合办对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进行监督考核。配合综合办对各部室、子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考核。

(七)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审核。

(八)专项监督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事宜。

第七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董事长会反映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室、子公司(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每季度至少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监察审计一次,不定期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根据监察审计情况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审计人员及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董事长同意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监察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和监察审计方案;

(二)监察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监察审计记录、监察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监察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用解释权归属于审计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起生效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10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11

一、审计对象:

工作岗位轮换或正常性调动的干部。

二、审计内容:

干部离岗,都必须对原分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⑴执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⑵已填开的“普通发票”、“临时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有否开“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况;

⑶报上欠税额与企业实际欠税额是否相符;

⑷税款解缴和多征少补税款办理是否及时;

⑸各类票证(包括各种发货票、收据等)结存是否与本局帐面结存相一致;

⑹各类户管资料是否齐全;

⑺是否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

三、审计组织:

为顺利实施干部离岗审计制度,县局成立干部离岗审计小组(由县局财务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副所长以上干部的离岗审计;各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审计小组,主要负责一般干部的离岗审计。

四、审计程序

1、审计前,审计小组应先通知离岗干部写好本人几年来工作情况的自我小结,按规定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自我小结部分。

2、审计小组在其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其原分管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劳动纪律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写出监察意见,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报县局人监科备案),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指出。对有违纪行为者,县局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4、离岗移交工作应在审计结束后进行,移交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公用财物),并由审计小组实施监交。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篇12

一、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面临的三大约束

伴随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几经变迁,从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业银行时期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稽核向法人代表负责制等两次较大的体制转型,目前,正朝着董事会领导下的一级内审体制努力。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变迁历史,就是一个以提高审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内部审计由依附于同级行转向一个独立、专业、垂直运作、向董事会负责的体制演变历史。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独立的一级内部审计组织体系而言,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以下约束:

(一)成本约束。

内部审计要考虑运作成本,当一项制度运作成本大于运作收益的时候,就失去了建立这项制度的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融跨国银行和社区银行功能于一体,经营规模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服务层次庞杂,导致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业务量较大。以审计人员数量为例,尽管在信息技术帮助下内审技术有了较大进步,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各自拥有一支数量庞大且监管部门仍认为数量不足的审计队伍。按审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Q计算,每家银行内审人员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过% 万人。如果将这支队伍直接交由总行内审部门管理,先不说他们在行际间调度、专业分工和审计任务分配等活动安排(其实这些工作更难操作),仅他们的晋升、子女就学、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就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管理成本将会很高,操作难度太大。而国外银行如花旗银行的内审队伍仅有&"" 人,大概只有我国四家银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运作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

(二)组织架构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层次多,委托———代理链条较长,很多分支行行长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担有一定的机构管理职能。如此纵深的机构层次使一级审计体制很难与其配套。尽管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技术进步推动了组织机构的扁平化,但对大型公司来讲,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制约,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级分行为例,一级分行要管理二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三到四个层次,这使一级分行行长从客观上需要一支辖内内审队伍,他本人对内审组织产生了需求,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一级内审体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内审局’内控合规部”体制就类似于一个两级法人制度下的内审组织制度,对总行来讲,内审局是垂直独立的,归董事会领导;对一级分行来讲,内控合规部是垂直的,归分行行长领导。

(三)权利配置约束。

国外银行大多实行“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架构,总行集权程度较高,许多业务集中在总行职能部门,分行权限较小,职能单一,多数分行只是一个营销中心,分行行长主要负责协调工作。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块块强、条条弱”的权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权限比较大,分支行作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中心,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功能完备的组织主体和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的经营主体。分支行行长作为“封疆大吏”,在组织和协调资源、开拓市场、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种状况使得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过多地分布于组织层次较低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迫使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向这些单位配置。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人员集中于二级分行而难以集中到总行和一级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项约束条件均不是通过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所能解决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其中有些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如由“弱总行、强分行”转向“强总行、弱分行”,即从所谓“块块”管理为主转向“条条”管理为主,先抛开这种变化对银行内部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不说,还要取决于各级政府职能转换进程,客户和项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银行敢削分行的权?如果不考虑这些约束条件,一味追求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要么付出极高的接轨成本,要么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行情,循序渐进,对症下药。而且,内部审计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要只盯着独立审计组织体系的建设,要兼顾内审制度自身各组成部分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措施

(一)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从现代股份公司治理实践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最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是改善董事会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团董事会设有执行、审计、人事与薪酬、治理与提名、公共事务等五个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地位仅次于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资产保护、合法合规情况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员全部由通晓公司财务的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每年开会次数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贴比其他委员会主席每年多% 万美元。

在我国,受银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国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约束,可以预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将是一个渐进且不断改善的过程。从目前四家银行的进展情况来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工行、农行建立了行长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会体制过渡,虽然两行已经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还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为目标,围绕提高董事会自身治理水平和独立性,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的权责以及相应的运作规则,为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二是制定符合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使命、成员、职责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运作;三是从独立性、个人资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选择合格的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笔者赞赏中、建两行从境外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审委员会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境外专业人士专业经验丰富,引入他们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为“外人”,没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种人情关系干扰,比较客观,独立性较强,发生共谋问题的概率较低。

(二)创新内部审计组织方式。

内部审计并不意味着内审工作全部由银行内部人员来承担,除内部人员外,还可以采取选择合作伙伴、外包等两种方式。对电子银行、银行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技术色彩较浓且发展比较快的领域,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借助他们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知识,既可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又可以节省审计人员培训成本和时间;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通过支付审计费的方式外包给专业审计机构,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也有利于银行学到新技术和最佳操作实务。对商业银行来说,任何一种审计组织方式均有利有弊,关键是要摆正心态,尊重分工,克服内部审计人员包揽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区别对待,采取较合适的审计组织方式。

(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和操作规程。

审计工作自身也应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以便于决策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了解和监督评价,鞭策内审部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和同样的事实,按照制度化的审计程序和判断标准,不管谁来审计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不因审计人员偏见和个人感情影响而歪曲事实并得出很难令被审计对象信服的审计结论,以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树立并不断提高审计部门的声誉。应加强内部审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包括内审工作原则、计划、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系,使每一个审计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随意性,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内审行为。

(四)建立职业化的审计师队伍。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已经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审计人员基本上全由职业审计师组成,并建立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内审工作的机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属于“冷门”专业,内审部门作为“清水的衙门”,控制权收益很低,货币化收益与其他专业部门一样,从而导致对专业审计人才留不住、引不来,这主要与商业银行重规模扩张轻风险控制的发展模式、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定位过低、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些制约因素已经开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条件下,为提高内审质量,保障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国有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及国内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知识的职业审计师,可通过招聘、鼓励员工参加专业资质考试’ 扩大内审队伍中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质的人员比重。还可参照国外银行做法’从业务部门引入客座审计师’及时学习、了解业务专业知识。同时,在改善内审人员激励基础上,应建立内审人员进入和退出制度,使审计人员结构与审计需要相符合,使审计工作成为一项人人仰慕的事业。

(五)完善内部审计相关配套环节。

一是加强外部审计,以外部审计促内部审计。目前,对四大国有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承担,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难以公平反映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由民间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职能已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提高我国独立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高中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商业银行选择的外部审计机构,监管部门从其执业水平和信誉角度考虑,应拥有否决权,要严厉惩处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勾结、串谋行为,使中介机构将取得对商业银行的审计资格作为体现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处理好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必须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外部审计机构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报告要提交监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否则,审计机构将失去审计资格,银行高层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还可就监管政策向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或完善建议,以实现三者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