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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

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 篇1

一、取消股东代表的设置,在章程里所有涉及股东代表的部分改为股东。

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

二、第三十七条改为: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股权变更、转让等的日常工作。

三、增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就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承诺善尽职守,并在任职后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会在确定董事候选人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的需要,认真审查董事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选取。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应当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怀有善意,审慎决策,并遵守回避制度。公司应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董事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予以说明或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及时纠正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加强与股东的联系沟通,听取股东建议,维护股东利益。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保管。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应及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不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

四、第四十一条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委托;委托书中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改为:董事应就代决策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案后,再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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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xx市市中区xx镇初级中学校,校址为xx市市中区xx镇六公丘村二组。

第三条 办学理念是:以人的发展为本,树立素质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育观,适应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社会进步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 办学目标是:以“立志成才、全面发展”为校训,以“求真求善、求美和谐“为校风;以“博学善思、砺志尚美”为学风;以“关爱宽容、协作创新”为教风,把学校办成师生自主学习、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的园地。

第五条 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积极依靠社区及家庭力量,形成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方教育功能,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中学,学制为三年。学校的招生、开学时间按区教育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xx市市中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全体师生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受区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团结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十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

⑴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团委,由校长聘任教导主任、科研室主任、总务主任。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发挥督促、检查、沟通、管理的作用,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务主任是校长管理后勤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做好服务工作,为保证学校任务的完成创造物质条件。

⑵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确立教育的诚信度,不得敷衍塞责。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布置的工作通过教导处、总务处及教研组具体落实。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保证监督,党支部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学校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积极、合理的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维护和代表教师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遵循育人规律,明确办学目标,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更趋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来落实国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张扬个性,努力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第十九条 德育工作以基础道德教育为着眼点,以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通过“自理、自律、自立”的学子形象建设,形成“规范加特色”的工作效应。

⑴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学校德育工作框架。

⑵ 成立家长学校,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子女的信息和方法,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加入社区教育网络,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

⑶ 学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重视人文素质教育,发挥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

⑷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心,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落实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倡导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

⑴ 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加以落实。

⑵ 教师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参加课堂教学改革研究,确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

⑶ 学校加强质量长效管理,教导处安排好课务,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体育工作。坚持抓好体育锻炼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卫生工作,加强宣传、指导、检查,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提高审美能力,培养高尚情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加强计算机特色项目建设,抓好普及、兴趣、提高三个层次的教学。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区教育局人事科规定的定编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课时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预决算工作,依法收取学生的有关费用,做到收费公示制度化。加强对财产、财务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到确保重点,量入为出,物尽其用。

第三十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教师职工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师职工应具有市区规定的任职资格,职务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规定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遵纪守法”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教职工应认真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中既要严谨求实,又要开拓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实际,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积极为教师进修、科研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励基金,通过考核,每年教师节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有显著成绩者,实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健康(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杜绝流生,禁止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及一日常规,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并进行表彰。设立学校奖励制度,帮助困难学生,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或不合格者,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经校教代会审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批,允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以应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

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 篇3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