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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管理制度(精选3篇)

煤矿矿井管理制度 篇1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煤矿矿井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分公司制定、修订、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分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制度、规定、办法和细则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制度分为三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矿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由股份公司或矿最高议事机构决定的分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是指规范分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分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更新; (三)适用性原则:符合分公司实际,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科。其中三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均报企业科备案。

企业科负责分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组织编制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组织规章制度年度汇编和发布。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科室分管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提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制定的规章制度计划,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企业科。规章制度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依据、建议起草科室、参加科室及起草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科室、参与科室、具体规范或标准、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节。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相关职能科室或领导征求意见时,应附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必要时上报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和领导应认真组织研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后送起草科室。对于报送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的,应及时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或建议,起草科室应将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科室汇总所征求意见后,应该组织范围更加广泛的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科室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

第十六 条 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部完成后,由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签署送企业科。

第十七条

企业科根据各科室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协调,如有业务交叉、与分公司功能定位不符、与科室职能不符、与管理流程不符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草案进行再次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科室根据审核意见完成草案的修改工作后,形成审议稿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程序如下:

一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股份公司批准;或经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分公司名义,由分公司经理签署发布并施行; 二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修改后提请矿长办公会讨论修改,报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分公司经理签署发布并施行; 三级规章制度:科室起草讨论后,提交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以科室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 各级决策机构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回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经签署颁发后,由分公司行政办印发并抄送企业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发放、归档、管理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规章 制度的效力、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用专门条款明确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必须衔接、协调,下一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相冲突,否则冲突的规章制

度或者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科于每年 2 月份组织各职能科室按照分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对各科室编制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评审。各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对“试行”和“暂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和更新,并适时公布修订和废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原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

(二)分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三)“试行”和“暂行”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时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予以评估、调整或废止:

(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废止,使分公司规章制度失去法律依据的;

(二)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原规章制度与新的结构不相适应时;

(三)分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时;

(四)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新的制度生效,相关原制度废止。

第二十九条

每年企业科对分公司运行中的制度集中进行摸底,梳理及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矿井管理制度 篇3

一、施工概况:

由于主副水仓淤泥较多,造成水仓容积变小,水流不畅,不能满足正常安全生产需要,为保证矿井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搞好20xx年雨季的防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需对主副水仓进行清理,为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特报此措施。

二、施工技术要求:

(一)、施工程序:

先将主副水仓通道处用编制袋装煤泥施工一道挡水栏,利用主水仓进行抽水,同时安设潜水泵,清理副水仓。待副水仓清理完毕后,然后进入主水仓进行清理。在清理水仓时用绞车放下矿车,人工用铁锨向矿车内装渣

(二)、施工前准备:

1、由于水仓没有被淤泥堵死,通风不存在问题,现场负压通风,因此,不考虑安装局扇风机。

2、检查副井提升绞车及水仓入口处提升绞车的各种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能否正常运行。

3、在清理水仓前,要备有7.5kw的水泵不少于5台,并配套管路。

4、准备好施工工具,便于施工用。

5、在施工地点安设通讯电话一部,并保证使用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和调度室联系处理。

6、清仓装车时,所装运的煤泥每车只能装到矿车2/3,避免在主斜井提升时,煤泥洒到巷道内。

三、安全措施:

1、施工人员必须先学习本措施签字后才能进入工作场所施工。

2、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地点以前,必须由跟班班队长现场指挥,跟班干部要随身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便于队气体的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无问题,其它人员方可进入施工地点,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施工。

3、重点检查作业范围内氧气含量,氧气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禁止作业。

4、每班作业前由跟班班队长详细检查工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5、因水仓坡度较陡,且有淤泥,底板较滑,所有人员上下水仓时必须注意头上脚下,以防滑倒,必须走专用的台阶。

6、清理淤泥时,矿车下方(下山方向)严禁有人,并在矿车下方(下山方向)支设两棵戗柱顶牢矿车,同时绞车绝不能松,在矿车底部安设可靠的挡车装置。

7、人工用铁锨向矿车内装渣时,矿车内的渣不许超高。

8、上提或下松车辆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不得用口令传递信号,待人员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9、清理出的煤渣及水煤如何处理要得到矿领导的同意。

10、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员检测施工地点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11、矿井主要通风机若出现停风,清仓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至井底车场并听候矿调度通知。

12、在排水时,先安排专人把吸水小井的淤煤清理干净,以确保能把主水仓水抽完。

13、机电运输科要安排班班抽水。

14、副井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提升运输管理规定防止跑车伤人。

15、清仓期间,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由主井上下。

四、使用绞车安全注意事项:

1、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开绞车。

2、绞车控制按扭,信号按扭安装在操作盘上,操作盘应固定于司机易操作的合适位置,声光信号装置必须设在便于司机望的位置。开绞车前司机要检查声光信号,要齐全有效,严格按照信号进行操作,严禁用非正规信号联系。

3、小绞车固定,必须保证“四柱一锚”,小绞车钢丝绳尽量与轨道方向一致或呈较小角度,以防钢丝绳跑偏、咬绳。

4、钢丝绳不得弯折、打结、断丝、断股不得超过规定位置,滚筒绳端固定可靠、排列整齐,放绳不得放完,必须保证留有不低于3圈;钢丝绳需要接绳时,编绳交叉接绳长度不得低于15倍的钢丝绳绳径,并且不得低于300mm.

5、绞车下放车辆时,严禁放飞车。

6、绞车因意外情况中途停车时,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绞车司机不得兼作把钩工等工作。

7、把钩人员必须固定并到机电运输科和安全科备案。

8、运输线,挡车杠要齐全有效,矿车过后要及时将档车杠放进道芯。

9、绞车钩头必须使用绳皮,主钩头不少5个绳卡,保险绳不少3个绳卡。主副绳仅用同一型号钢丝绳,钩头使用鸡型环钩头。

10、严格的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11、矿车必须存放在档车杠前,不能存在档车杠前的必须用道木打成十字交叉掩好,并且绞车司机不准离开岗位。

12、摘挂矿车时一律要停车,人员要站在人行道侧,两脚站在道外,严禁在矿车未停稳或在轨道中摘挂钩。

13、信号规定:一声停、二声拉、三声放、四声慢拉、五声慢放、乱点叫对方过来。

14、副斜井运输期间,必须严格坚持“三固定、四保险”,“四保险”设施要求灵敏可靠,每班要设专人检查、维护。

15、副斜井的上口、下口必须设信号工,并安装信号,信号工必须躲到硐室内。

16、副斜井上下两口必须安装电话,以便联系。

17、机电运输科每班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副斜井运输的安全工作。

18、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经加焊处理的连车环连车,严禁使用钢丝绳环代替。

19、严禁登钩、扒车、跟车,严禁超挂车,副斜井挂车不得超过三辆。

五、避灾路线:

水仓→井底车场→主井→地面

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副井行人、运输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