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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卡管理规定(精选16篇)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

1 适用

考勤卡管理规定(精选16篇)

公司正式合同制职工、新星公司劳务工、氯碱公司劳务工等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2 职责

2.1 各车间(部室)职责

2.1.1各车间(部室)负责人负责本车间(部室)员工考勤刷卡的日常管理,督促员工按规定刷卡。

2.1.2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上报并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卡勤异常人员。

2.2人力资源部职责

2.2.1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刷卡的监管,并接受员工的投诉

2.2.2负责与各车间(部室)核对卡勤情况。

2.2.3负责考勤刷卡管理文件的修订、发布和传达。

2.2.4负责考勤卡的办理和更换。

2.3综合部职责

2.3.1负责联系考勤机软硬件的修理和维护。

2.3.2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考勤刷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和通报。

2.3.3保卫科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和报修。

3 程序

3.1 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公司卡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本单位员工严格按相关规定刷卡。

3.2公司员工出入厂门必须刷卡并接受保卫科监督和检查。

3.3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每天上报考勤刷卡情况, 并于每周五汇总后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核对。

3.4 每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审核本单位上月的《月度考勤统计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请假外出记录,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5 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月度考勤统计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及相应记录。

3.6 经审批的《考勤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年休、请假外出记录与《月度考勤统计表》不符的,以卡勤为准。

3.7 对考勤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书面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于每月2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

3.8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具体规定

4.1员工出入厂,不得逃避打卡,不得代打;逃避打卡和被代打者按旷工处理,代打者按缺勤处理。

4.2员工因值班、加班不能离厂或非工作原因滞留厂内的,必须在下班时间1小时内打卡;否则按缺勤处理。

4.3 公司规定上班打卡时段(暂定10分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时段打卡者按迟到处理;按相关规定超过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4.4 上下班时间,保卫科应有专人现场维持打卡秩序,每天坚持不定期查看打卡机录象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4.5职工考勤表严格按规定填报并完整填写统计栏内容。

4.6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及请假外出的原始记录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并相应建立月劳动台帐(格式自定)。人力资源部每月10日前检查各单位的劳动台帐或原始记录;对所报与事实不符者,及时纠正,并对历史违规所得在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4.7 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的考勤做工资,做到台帐、考勤与工资对应一致。

4.8 员工持卡如丢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补办,每卡交费30元;由此造成打卡缺勤的,须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 4.9各单位员工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除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在OA系统中履行相应的请假流程。

5 质量记录

《月度考勤统计表》 《考勤表》

《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 请假条》 《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

20xx年8月12日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2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力求做到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员工上下班考勤实行指纹打卡制,以考勤机打出时间为准,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二次。不按规定打卡者均按旷工处理;上下班因公或特殊原因未能打卡者,应于次日由本人填写“公勤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或视为不迟到或不早退处理。

一、作息时间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六天。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夏季(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管理规定

1、打卡规定:公司员工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全体员工从董事长以下,全部按时自觉打卡,严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现象。

2、打卡时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内,下班后30分钟内的打卡视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钟的打卡为无效打卡。 每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到岗及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半日。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方为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均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部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本班次内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责任由本人承担。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行政部负责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中登记,统一办理缺勤核销手续。行政部专人负责整理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5、员工因公短时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须先到人事部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未能按时打卡的,应于当天由本人填写“出勤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经理 ﹑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按出勤处理,即视为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勤单应在出勤发生一日内送交行政部。

6、员工因公长时间出差或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由本人于当月考勤期内(1-30日)持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副总签批的《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向行政部办理缺勤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7、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经部门负责人﹑行政副总审批后以《员工缺勤记录核销登记表》办理更正。

8、有关请假规定:

(1)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者,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2).请假2天(含)以内者,报请公司行政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3).请假2天以上, 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4).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报请总经理批准。

(2)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均应提前向其上级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待安排

好替岗人员,并按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请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半个小时内,迅速用电话向其上级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上班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当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后必须立即到行政部销假。如行政部岗位抽查发现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又没有请假单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 请假期间扣发日平均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当月请假累计超过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员在休息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计考勤。经单位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公司承诺兑现加班工资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兑现加班费。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兑现加班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量应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才认可为加班。

10、处罚规定:迟到、早退一次扣绩效考核工资10元。旷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资,旷工半天以上扣发三倍日平均工资,并给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二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凡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没有年终奖。

三、管理部门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员工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 本考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汉中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3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4

一目的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考勤打卡管理

1、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负责指纹采集、考勤统计工作,并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部门考勤员做好本部门考勤系统维护、员工的排班、异常考勤登记汇总、核实考勤等工作。

2、考勤员制度

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各部门自行组织内部考勤工作,并指定考勤员一名,如有更换部门考勤员必须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考勤员的培训。每月28号之前,考勤员必须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下月排班表及当月考勤记录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考勤记录与指纹打卡等情况进行核实。

部门考勤员为考勤结果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设臵考勤员奖励基金,标准为:50元/月,在月度工资中体现。

3、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

班制部门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以部门实际排班为准。

(2)行政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不需轮班的岗位都按行政班制执行。

(3)轮班制工作时间: 白班(9:00-17:00)

中班(17:00-01:00)

夜班(01:00-09:00)

(4)市场管理部轮班岗位工作时间: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24:00-08:00)

4、考勤方式

4.1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管理。

行政班制员工每日打卡四次,指纹打卡统计的有效时段为上午上班7:30-10:00,中午下班11:45-12:40,下午上班12:50-13:30,下午下班16:00-19:00。

轮班制的员工按照实际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打卡,有效打卡统计时间控制在上班时间点前2小时后1小时,下班时间点前1小时后2小时。

注:以上指纹打卡的有效时段是系统可统计识别的考勤打卡和结果,而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段。

4.2员工打卡异常需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打卡异常登记表》进行备案。《员工月度打卡异常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4.3外出办事不能到公司打卡的员工,原则上必须于事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员工月度异常考勤登记表》进行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后到部门考勤员处补备案手续。无相关记录将作旷工处理。《员工月度异常考勤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4.4员工因公至外地出差无法登记考勤的,必须在出差前填报OA《出差申请表》;如因事情紧急而未申报的,则必须在出差回公司48小时内补办手续,作为考勤依据。

4.5突发病假或者事假必须于上班前,致电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需报直接上级领导)请假及告知人力资源部,在请假后一周内(特殊情况依据病情及治疗等确定时间)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病假条、病历、收费单、检查单等),办理请病假手续。

5、考勤规定

5.1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脱岗;员工不能自行调班,调班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否则按旷工论处。(原则上每人每月调班不得超过3次)。

5.2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员工指纹打卡记录每漏打、迟到或早退一次扣3分,每月漏打卡超过3次,扣10分,即考勤结果与绩效成绩挂钩。《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三。

5.3员工在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每月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超过3次将通报批评;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半个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视为旷工一天,扣发相应工资及各种补贴。

5.4员工旷工时间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天的,按公司规定作除名处理。

5.5在未按照考勤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一次缺勤超过3天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并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5.6每月末员工本人必须与部门考勤员核实确认自己当月考勤结果。考勤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罚相应责任人,情节严重者,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5.7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 控制要求

1.考勤刷卡时间

1)上班刷卡时间:7:30-8:00 17:30-18:00

下班刷卡时间:8:00-8:30 18:00-18:30

2)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时打卡,规定刷卡时间外打卡无效。

3)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打卡,应在当天在人事部登记,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关于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指员工于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打卡上班,即为迟到。

2.早退:指员工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打卡下班,即为早退。

3.旷工:指员工不请假而缺勤;无故迟到及早退在30分钟以上者(含30分钟),按旷工论处。

第三条 关于员工迟到、早退处罚

迟到或早退,罚款50元/次。

第四条 关于员工旷工处罚

1.旷工处罚100元/次。

2.当月旷工超过3次(含3次),绩效工资取消。

3.当月累计旷工5次(含5次),处罚500元(工资扣除),绩效考核为0,开除厂籍。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反此条规定一次,公司给予

双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每人罚款30元/次,绩效考核各扣1分。

第六条 正当原因并有请假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必须当天在

人事部登记,登记后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请假规定

1.因故不能按时打卡,提前半小时以上给主管经理请示,经主管经理同意不进行追究。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论处。

2.休息不足一天者,向主管经理请假,经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休息,否则旷工论处。

3.休息1-3天(含3天),提前24小时以上向主管经理请假,并写请假条,经主管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4.休息3天(含3天)以上,提前24小时以上向主管经理请假,并写请假条,经主管经理、厂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 加班调休

1.当天安排的工作必须当天完成,实现日事日毕,因个人因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主动加班完成,此情况的加班不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给予调休,不能实现调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费。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6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考勤,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董事长、总经理、顾问除外,以下类同)

三、打卡要求

1.公司统一实行电子打卡考勤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上

状态:

分发号:

下班必须按规定打卡(含早、午、晚,每日四次)。未打卡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2.新员工入职当日须办理磁卡并注册,打卡考勤。

3.打卡时间规定: 制造本部:

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00前,下班打卡时间11:30-12:00,

下午上班打卡时间12:10-13:30(五一至十一期间12:10-13:00),下班打卡时间17:00后

后勤部门:

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00前,下班打卡时间12:00-12:20

下午上班打卡时间12:30-13:30(五一至十一期间12:30-13:00),下班打卡时间17:30后(五一至十一期间17:00后)

请各部门遵守中午打卡时间,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以免数据丢失。

4. 考勤打卡机安装在门卫,由保安负责监督打卡。

5.员工考勤以手工记录和打卡并行。如因停电或其它异常情况无法打卡,以各部门手工记录为准。

6.一线部门延时加班及管理部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加班审批为准,无需加班打卡。

7.员工请休假或出差须事前审批,经权限批准人批准后,转交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以便做考勤单据录入。

8. 凡异常情况未打卡的(外出办事,卡未带、丢失、损坏等)须于当日或次日内填写刷卡异常记录表,经直接上级(课长以上)核准交人力资源部。

9.严禁月底一次性提交出差审批单、请假单或异常打卡记录表。

10.上班期间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指定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出入证》经总监批准后转交门卫,门卫将记录出入时间,每天下班前转交人力资源部。

11.员工应妥善保管考勤卡,如有遗失、损坏补办新卡,制卡费本人承担。

12.人力资源部定期下载、汇总考勤刷卡数据,并将刷卡异常情况(含漏刷、迟到、早退和旷工等违纪行为)通报各部门,由各部门做异常处理,作为月度考勤依据。

13.考勤卡应随身佩戴,严禁请人代打卡、替人打卡或打卡后未到岗上班。

四、打卡纪律

1.员工考勤以系统数据和手工考勤记录并行,经核对一致无误后为其最终考勤数据。

2.员工违规、违纪严格按《员工禁忌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3.门卫有权监督员工考勤代打卡、被代打卡(每人仅限一次有效打卡,且只打一张卡)

4.如有代打卡,发生一次,对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同时处理。

5.员工未及时办理磁卡或随意不打卡考勤,除不计算其考勤外,属严重无视纪律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7月1日起正式执行。

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附件

1. 刷卡异常记录表 2.请假单 3.出差单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7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上下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值班时间

节假日白天值班为8:30~17:00(夏季为17:30),夜间值班为17:00(夏季为17:30)~次日8:30。 办公室将提前通知值班时间调整情况。

三、值班电话:

四、值班地点:公司2568室

五、有关要求

1、 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原则上不准请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事前要与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请假,并在本部室内部调整换班人员。确实无法在本部室内部进行调整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统一调整值班人员。如果到了交班时间,但接班人员未来接班时,交班人员需联系接班人员,并在接班人员到岗,并履行好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杜绝出现空岗现象发生;如果接班人员接班时发现交班人员不在岗时,需及时联系交班人员和当值领导,并查明原因。在交接班时要做好值班交接记录。

2、值班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岗,夜间值班人员(除节

3、 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随意到值班室以外逗留,无故离开值班室15分钟以上视为脱岗。

4、 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误接漏接来电。不得随意使用值班电话,不得随意将值班电话接转到其他电话上。接听值班电话时,需弄清来电意图,并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如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5、 夜间值班时应巡视24、25楼,确认各房间门已上锁,并关闭除电梯顶灯处所有灯光及空调,要确保安全无误。

6、 值班期间应随时注意是否有陌生人进入公司,如有情况应及时巡视。

7、 值班期间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汇报带班领导,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要准确及时无误。

8、 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值班记录,不得遗漏、随意涂改、撕毁值班记录。

9、 值班期间不按规定执行的,或因人为因素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将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10、带班领导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六、其它

1、 值班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的重要措施,值班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值班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负责的态度共同把公司值班工作切实做好。

2、 对值班人员给予每人一定的补助。由办公室每月进行汇总后,通知财务部按每人实际值班天数和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3、 办公室负责整个值班的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定期的对检查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正大能源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参照执行。

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8

一、 管理目的

为加强员工宿舍空调管理、爱惜和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坏,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为员工住宿提供舒适的场所,特制定本规定。

空调使用的月份:5月—10月(室内温度≥28℃时开启) 空调使用的时间:白班:22:00—06:00 夜班:09:00—17:00 宿舍管理员每天负责空调开启与关闭的工作,统一管理。

二、管理措施

1、宿舍是员工业余休息的场所,宿舍空调属于公司财产,凡入住宿舍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自觉遵守本规定的所有条款。

2、每间宿舍公司将会安装电表,当月所产生的空调电费,由该宿舍入住人员平均分摊。如有员工离职时,则按其使用的天数计算电费。

3、宿舍员工必须爱护公司财产,不得在空调机上钻孔、挖洞、钉钉子或切割、雕刻等。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坏,按原价的2倍赔偿。

4、宿舍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防触电、防雷击,严禁挪动、更改空调的位置,禁止在雷雨天气开启空调。

5、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闭空调,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空调电源插头拔出。严禁宿舍内无人空调机照常运行。员工应自觉保护、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

6、当空调出现故障时,宿舍管理员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并尽快通知行政部主管安排相关人员及时维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开启。

7、凡因空调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时,由违规操作者负责一切经济损失。如果没能查出违规操作的人员,则由该宿舍的全体人员平均承担经济损失。

8、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员工,由行政部酌情给予处理。

三、空调运行注意事项

1、设置适当的温度,以得到舒适的休息环境。

2、在制冷运行中,应关闭门窗,如果门窗有打开,室内冷气外流,会使空调制冷的效果降低。

3、宿舍管理员应将预定的运行时间用遥控器定时设定好。

4、请勿在空调出风口处放置阻挡气流的物体,否则降低空调器的效率,甚至使系统停止运行。

5、在雷雨天气,请断开主电源开关,否则雷电会致机体受损。

6、清洁或保养空调时,请断开主电源开关,否则可能会发生意外。

7、切勿使室内机和遥控器受潮,否则可能会发生短路,甚至火灾。

行政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9

1.目的

为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

3.职责

3.1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2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3安全科对公司安全生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公司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值班期间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

4.相关要求

4.1值班时间

4.1.1重大节假日期间。

4.1.2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

4.1.3上级指令要求期间。

4.2值班计划

4.2.1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安全科会同办公室制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分子公司制定,报公司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4.3值班人员

4.3.1公司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编制进行轮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

4.3.2公司领导值班:由当日值班领导带班,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4.3.3公司领导值班:按值班编制表名单进行值班。

4.4值班人员责任

4.4.1公司值班领导,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4.4.2公司值班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3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4其他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5值班工作纪律

4.5.1公司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值班人员。

4.5.2公司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前的准备工作。

4.5.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到岗,尽职履责,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在值班期间,严禁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批准。

5.5.4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生产作业安全状况、消防等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通顺,字迹清楚。

4.5.5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到,值班记录交由档案室存档备查。

4.5.4公司对失职渎职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文件

5.1《领导带班督查检查制度》

5.2《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5.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值班计划表

6.2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员工收受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管理平台及直属企业的所有员工,各管理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上交登记原则

公司员工在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各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集团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2、各平台、直属企业财务条线部门负责本单位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每半年向财务管理中心报备上交、处理和积余情况。

3、公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登记和收交

第五条 未能退还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1、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需登记并上交。

各种旅游资格,凡赠送给个人的,按前款执行;赠送给集体的,必须登记后由受礼单位研究处理。

2、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以下的,必须进行登记,礼品可由受礼人处理。

3、一次收受的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后,在收受之日或返回本单位后一周内,应主动上交登记,并索取《XX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见附件一)。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视同侵占,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收受礼品的市场价格或礼金额的五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和财务条线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二)、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所有上交的礼金,一律由和财务条线部门保管。

2、上交的各类礼品和其他有价证券,凡是可委托有关部门兑现的,由集团和平台财务条线部门负责兑现;无法兑现的交由行政部门用于接待、慰问等。

3、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的,经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以上事项的审批人为公司和财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礼品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由公司和行政条线部门负责人会同审核。

第十条 上交和处理所得款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奖励上交礼品的员工、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责任岗

本办法执行责任岗:为公司全体人员;

培训责任岗: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凭证

2、公司员工上交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物资出厂手续,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物资出厂手续的签发、出厂物资的跟踪、核销和核对工作。

第三条 对出厂物资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物资出厂手续办理流程:

1、不需返回的物资出厂: 财务人员(备案、盖章) 财务负责人(批准) 门卫(放行出厂)。

2、需返回的物资出厂:

经办人(申请) 财务人员(批准、备案、盖章) 门卫(放行出厂)。

3、返回时申请核销:

经办人门卫 部门负责人(审核) 财务人员(核销)

4、财务部门应定期(每月)对需返回的物资进行跟踪。

第五条 出门放行物资范围:凡带出公司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资放行单据

1、 电脑打印的“产品出货单”、“材料退货单”、“委外出货单”

2、 手工开据的“产品出货单”、“材料退货单”、“委外出货单”、“客户送货单”、“物资出门放行条”、“调让出仓单”

第七条 物资放行单据所加盖印章

1、 财务放行章:为一椭圆形章,印文:“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发货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放行章。”

2、 仓库收发专用章:为一椭圆形章,印文:“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物管专用章”。以下简称“物管专用章。”

第八条 物资出厂具体规定:

1、退货材料:①质检不合格物料,仓库未入库未打电脑单的由仓管员开据手工“材料退货单”,注明未入库,同时按规定加盖“两章”(“物管专用章”和“财务放行章”);②质检不合格物料,仓库已入库的由仓库打印“材料退货单”,按规定加盖“两章” (“物管专用章”和“财务放行章”);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2、销售的产成品、零星原材料:由仓管员开据电脑“产品出货单”,按规定加盖“两章” (“物管专用章”和“财务放行章”);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打电脑单的,经财务部长同意后可暂开手工“产品出货单”,并完善相关手续,并需在24小时之内补打电脑单,且电脑单后应附已完备手续的手工单);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3、销售的废品物资:经仓库申请报废处理的物资,由仓库手工填制“调让出仓单”,并根据报废物资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到财务交清款项后,按规定加盖“两章”(“物管专用章”和“财务放行章”)。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4、维修材料、维修工具、委外加工的模具、其它设备等:应由经办人员填写“物资出门放行条”,经相关部门部长(模具还要附“模具外发加工审批表”)、财务部长签字后加盖“财务放行章”,但放行条上应注明是否归还及归还日期,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5、客户送样:由技术部门填写“物资出门放行条”,经技术部长、销售经理签名,但放行条上应注明是否归还及归还日期,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门卫收下财务联和门卫联,并在两日内将财务联交财务备案。

6、委外加工的产品:应由仓库开具电脑“委外出货单”,按规定加盖“两章” (“物管专用章”和“财务放行章”);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打电脑单的,经财务部长同意后可暂开手工“产品出货单”,并完善相关手续,并需在24小时之内补打电脑单,且电脑单后应附已完备手续的手工单);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7、供应商的周转箱:供应商为我公司送货用周转箱,由经办人员开据“物资出门放行条”,加盖“财务放行章。”门卫履行正常检查手续后可予放行。

8、其它非我公司的物料:供应商给我公司送货而同车又包括给其它公司送货物料,或有未标示清楚送货厂家名称的周转箱,供应商应就以上物料在进入我司时在门卫予以登记清楚,仓管员按定单核收物料后,除周转箱外其它非我公司物料仓管员不得开据“物料出门放行条”。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9、因特殊原因财务暂不能加盖财务放行章时,放行单据上需由相关部门部长签字或财务值班会计人员签字方能放行,门卫收下财务联和门卫联,并在两天内将放行单据的财务联补交财务存查。

第九条 门卫应注意审核放行印鉴,凭正确的放行印鉴放行出厂。

第十条 对于需要返回物资的出厂经办人,应按时持原出门单或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不需返回的出厂物资的监控、核对、收款,加强对需返回的出厂物资的跟踪核销工作。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仓库或车间物资的跟踪和盘点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 制单员、财务人员、门卫人员应整理保管好有关单据,门卫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制单员至少保存1年以上,财务人员按会计档案规定年限保管。

第十三条 附则

1、按规定应核销但未按时核销出厂物资的,逾期7日至15日的,罚款100元;逾期15日至30日的,罚款200元;逾期30日以上的,按财务确定的物资价值扣罚款。

2、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未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4、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厂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将按集团或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2

1.0目的

为营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公司生产运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转而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全体职员工及相关供应商、施工人员等。

3.0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规划吸烟区的设置、制定辅助设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工吸烟的督导和约束;

3.3保安负责对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公司厂区有关控烟的传达和管制;

3.4各吸烟区由行政部负责清扫日常卫生。

4.0吸烟区分布

4.1 楼顶

4.2宿舍一楼

4.3餐厅旁

4.4 说明:目前暂定3个吸烟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0吸烟区管理规定

5.1公司内除指定吸烟区外,其它场所严禁吸烟;

5.2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安全文明管制,吸烟必须在吸烟区,烟头熄灭后集中丢放在烟灰桶内,保持安全卫生;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4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非吸烟人员严禁逗留吸烟区,单次吸烟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超出时间按离岗处理;

5.5任何人员不得破坏、拆除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6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的违规行为。

6.0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班员工:

夜班员工: 外来人员时间:白天按照员工时间执行,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严禁吸烟。

7.0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据上述要求,如有发现职员工违反以上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

7.2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3如有损坏吸烟区的设施者,需按价赔偿;

7.4外来供应商、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予直接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8.0附则

8.1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亦是。

8.2本规定自签订日起实施。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3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安全,使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资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车辆及物资出入公司的各项规定及处罚办法。

2.2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3 职责

3.1 办公室保卫科负责公司出入人员、车辆及物资检查与放行。

3.2 公司各单位负责配合执勤人员接受检查。

4 人员出入管理

4.1 本公司人员出入管理

4.1.1 出入公司时需凭工作证,否则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4.1.2 上班进入公司时须按规定打卡,不得迟到、早退。

4.1.3 上下班进出公司时必须仪容、仪表整洁、按规定着装(不得混穿工作服、不穿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不得穿拖鞋上下班)。

4.1.4 上班期间不得带早餐(食物)进公司或在办公室内就餐。

4.1.5 上班期间外出的需凭所属部门主管签字的《请假条》或《外出审批单》,保安值班人员确认登记后方可放行。

4.1.6 上下班时须在公司规定的人行道上行走,进入生产车间需按规定行走。

4.2 来宾、访客进入公司的来宾、访客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4.2.1 拜访公司人员的来宾、访客进入公司时应到保安值班室等候,经值班保安联系被访人确认后,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填写《访问登记表》,同时由值班保安开《访问联系单》、发放访问证,按值班保安指定的路线行走。

4.2.2 来访人员须将访问证挂于胸前,不得在公司各区域来回走动,应在接待室或会议室内等候。

4.2.3 来访人员访问结束后,须将《访问联系单》回执联交被访人签字,出门时将“访问证”与《访问联系单》回执联一起交还保安值班人员。(被访人必须详细填写回执联如:访问结束时间等)。

4.2.4 来访人员只可出入非生产区域,如需参观生产区域,须经生产部门及总经理事先批准并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陪同。

4.2.5 来访人员除特准者外,一律谢绝拍照,并由陪同参观人员委婉说明(接待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4.2.6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等参观访问团进入公司参观时免于登记,但需联系办公室到门口迎接并按规定路线引导参观。

4.3 其它人员出入

包括配套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职工家属、外来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及其它人员。

4.3.1 配套厂家售后服务人员出入

配套厂家售后服务人员出入公司凭“临时工作证”,否则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

售后现场服务人员上下班时须佩带“临时工作证”,穿工作服。

售后现场服务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入生产作业区(流水线)。如需现场服务,接到生产部通知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

4.3.2 职工家属出入

职工家属出入公司凭“家属证”,否则值班保安不得予以放行;“家属证”的办理手续具体见《宿舍管理制度》;

职工家属只允许在生活区活动,非工作时间方可由职工本人陪同参观,但不可进入生产区域和办公场所。

4.3.3 其它人员出入

外来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来访与来宾、访客出入手续相同,所带与服务项目有关的工具及物品应主动向值班保安出示并作登记;

无特殊原因,小孩在无大人陪同的情况下,一律不得进入。

其它不明人士出入,值班保安须及时制止并询问来历,并上报至办公室领导,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5 车辆出入管理

5.1 本公司车辆出入公司车辆停放及行驶要求

5.1.1 上、下班时间本公司车辆应有序的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并按要求行驶。

5.1.2 需公务用车者凭办公室或部门主管核实批准后,填写统一的《派车单》方可放行。

5.1.3 载有物品的车辆,凭物品所属部门主管核准开具的《物资出门证》方可放行。

5.1.4 公司各部门下班时间外出车辆,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开具《派车单》,值班保安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 5.2 外来车辆进出公司的外来车辆实行一车一证(通行证)制度。

5.2.1 拜访公司人员的访客、来宾,应在保安值班室登记《访问登记表》,经被访人同意后,外来车辆方可停在公司指定的位置(一般停放在公司外停车位内,政府机关、参观团体经办公室批准后可停放在公司内停车位内)。

5.2.2 厂商货车送物品时,值班保安通知物品所属部门确认、凭有效证件登记后,发放“通行证”,货车方可进入厂区卸货。卸完货的车辆必须在值班保安检查确认后,收回“通行证”,方可驶出,若有物资随车出门,应有物品所属部门(财务或采购)核准开具的《物资出门证》方可放行。

5.2.3 送货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6 物资出入管理

6.1 物资进门

6.1.1 任何人或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6.1.2 私人物资进入公司时需主动向值班保安出示(雨具、衣服鞋帽及其它明显有别于公司物资的除外),值班保安对出入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各级人员应积极配合。

6.2 物资出门

属公司物资在无任何手续下任何人或任何车辆均不得带出。

6.2.1 对外销售商品车须由财务部开具的《发货单》,并加盖“出门证专用章”后,方可予以放行;

考勤卡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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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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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空调管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现本着节约能源和有利员工身体健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使用空调时应关闭房间门窗,严禁敞开门窗运行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为杜绝浪费现象,对各宿舍的用电量进行限定:夏季六、七、八、九月和冬季十二、一月各宿舍的用电量为300度;二月份宿舍用电量为170度(冬季限电月份根据天气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其他月份的电量为30度;超出电量根据公司实际交费价格计算由各宿舍人员分担。

3、要保证空调的清洁卫生,定期清洗过滤网,保持室内机和遥控器无灰尘,清扫空调时不得使用水冲洗。

4、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开启与关闭空调要使用遥控器,不准打开室内机手动启机,空调开机前应确认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连续开机间隔不低于5分钟,发现空调有异音应立即停机。

6、空调为专用电源,不得插接其他电器或接临时电源,不准在空调设备上挂衣服、毛巾等物品。

7、空调安装、调整、维修由公司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外机。若发现空调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后勤管理人员。

8、宿舍空调因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由违规操作者负责一切损失,无法落实责任人时,由宿舍全体人员承担。

9、综合管理部将进行随机抽查,违反使用规定者将视其情况给予50-500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二Oxx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