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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

(试行)

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从长效机制上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x)、《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db37/534-xx),结合山东省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散养户家禽养殖污物的无害化处理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家禽养殖污物处理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无害化处理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一)科学引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既要引导家禽养殖者增强搞好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又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

(二)预防为主与逐步治理相结合。既要重视从源头预防家禽养殖污染,又要采取措施对污染进行治理。

(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既要对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又要提高家禽粪便和污水的资源化利用率。

(四)技术服务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既要搞好家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广与服务,又要加大对家禽污物治理扶持力度。

第四条 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物处理设施必须与饲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家禽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家禽粪便专门发酵、沼气生产、有机粪肥加工、脱水干燥等设施设备。建设与家禽养殖相配套的污水收集、输送、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禽尸体焚烧设施,配备相应的焚烧设备。粪便、污水、病死禽处理设施,要建在养殖场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二)家禽养殖小区,要积极按照标准要求,建设污物处理设施。家禽粪便要有进行硬化处理的固定堆积发酵场所,并设置防止粪便散落、雨淋和溢流的设施。养殖小区内每个养殖户要有专门的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病死禽要有混凝土结构的深埋安全井或焚烧设施。

(三)家禽散养户,要有固定的粪便堆积地点,采取措施防止散落、雨淋和溢流。家禽散养户比较集中的乡村,要合理布局共同建设家禽粪污处理设施,对家禽粪污统一收贮、集中处理。

第五条 对家禽粪便的处理。家禽粪便是家禽养殖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用科学方法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后方能施入农田或作为它用。

(一)家禽养殖场、区要积极采取干法清粪工艺,根据不同的家禽品种、养殖方式,实现粪便及时清理、单独清理、彻底清理。采用水冲粪等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二)家禽养殖场、区清理出的粪便,要用专门运输工具从专门的污道及时运至贮存处理场所。散养户对家禽粪便要随产随清,并放置到固定贮存地点。

(三)家禽粪便堆积发酵,要根据养殖规模、处理方式,确定粪便堆积的体积大小、添加物比例、发酵时间,确保充分发酵。生产沼气的粪便,要保证足够的发酵时间,产生的沼渣要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进行处理利用。未能充分发酵的粪便,要通过严格消毒后方能使用。

(四)鼓励家禽养殖场、户对家禽粪便实施无害化处理后,进行生态还田、沼气生产、有机肥加工等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对家禽养殖污水的处理。家禽养殖产生的污水是家禽养殖污物处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科学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污水的收集、贮存、处理要及时、彻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净化处理方法,实现达标排放。

(二)不适于进行大规模处理的少量污水,排放前要进行严格消毒净化,确保杀灭病原微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沼气发酵的沼液要尽可能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七条 对病死家禽的处理。病死禽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点之一,要及时发现、摸清病因、彻底销毁。

(一)病死禽尸体要及时、规范、彻底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二)病死禽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应在专门地点或焚烧炉中烧至完全炭化,不易焚烧的应通过浇油等方式确保焚烧完全。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防止烟尘、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三)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要将病死禽投入填埋井填埋,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第八条养殖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防治家禽污染,养殖者负有重要义务,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一)家禽养殖场、区要把污染防治与生产经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污染治理责任制。不断完善污物治理设施、设备,制定实施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突发的污染事件或不明原因的家禽死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家禽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处理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之一。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管对象。对家禽养殖场、区的污物处理、设施运转、制度落实、情况报告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和标准化生产要求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及时对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意见。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家禽养殖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措施。在加强家禽养殖污物处理监管的同时,要通过技术服务、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家禽养殖场、区搞好污物处理,不断提高家禽养殖生产水平。

(一)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防疫设施、污物处理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扶持的重点。引导家禽养殖逐步向养殖场、区集中,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二)科技、畜牧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对粪便、污水、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科研攻关。研制适应我省家禽养殖方式的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为家禽养殖污染处理提供科技和管理支持。

(三)科技、畜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污染治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对家禽养殖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家禽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实施家禽养殖发展布局和污物治理规划,切实加强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由畜牧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固定时间召开,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议召开。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家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决定重大污染解决办法、提出污染治理立法建议、协调部门之间的行动,从宏观上保障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家禽协会和养禽专业合作社,要把家禽养殖污物处理作为一项重点业务来抓。采取签订协议或合同等多种方式,规范引导养殖户加强家禽养殖污物的处理和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家禽养殖污物处理现状,以中小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养殖小区为重点,培植一批家禽养殖污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的典型,带动家禽污染治理全面走向深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