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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微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计算机设备,包括大厅统一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设施等;本制度所称“网络”,主要是指的大厅网络。

政务大厅微机管理制度

第二条 大厅日常的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由大厅主任统一负责。

第三条 窗口人员使用计算机设备,要服从镇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大厅主任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窗口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联网接入互联网或上级主管部门等业务网的,应事前向镇领导进行说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联网接入。

第五条 禁止任何窗口人员和个人修改网内各计算机的用户名和ip地,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七条 窗口人员所使用的计算机如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

第八条 未经大厅主任许可,大厅以外任何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大厅计算机设备;未经镇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大厅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窗口工作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上班时间浏览互联网页或者游戏、聊天。

第十条 大厅域网内的计算机,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如需安装与业务有关的硬件或软件,应事先向镇领导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不得私自安装。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发现无法处理的计算机故障时,应及时乡镇领导汇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办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大厅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计算机主动设置密码,工作所需的保密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任何人员不得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电脑专用插座上使用非计算机设备,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包括ups)。

第十四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网络上扩散、传播、共享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大厅计算机管理员要认真做好计算机和电源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定期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安全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