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解读
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9年第8号)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5部门,在2019年5月14日签署的,于7月1日开始实行的。调整原由是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9)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了重新评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的使用范围。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1.自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2019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一:公告中禁用的有三种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禁用,就是禁止这三种物质用作食品添加剂,其中酸性磷酸铝钠主要是在烘焙粉、自制及零售蛋糕、甜面包、松饼和波烤饼混合物中作为膨松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主要是在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方便米面制品、固体符合调味料、半固体符合调味料、固体饮料中用于增稠剂、抗结剂、乳化剂;硅铝酸钠主要是在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干酪、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脂末)中作为抗结剂使用。调整后,在食品中使用以上三种物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解读二:公告还调整了明矾了使用范围,其中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俗称钾明矾、铵明矾,明矾主要在豆类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虾味片、烘焙食品、水产品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膨化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调整后,除公告中涉及不准使用的食品,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按,膨化食品外,其他在使用范围内的食品仍可以使用。
解读三: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膨化食品中的含铝添加剂主要有明矾、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即除了明矾以外,其他含铝食品添加剂也不可以再使用,但是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仍可使用,只是这些合成色素的铝色淀不能再使用。
从调整可以看出,对于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更加严格,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禁用,部分食品禁用明矾,膨化食品更是禁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此次调整是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力依据,将进一步减少广大人民群众从食品中摄入铝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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