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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收据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发票与收据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3.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4.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4.1各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各公司向当地财政购买。公司因内部结算的需要,可印制专用收据。4.3收据的领用: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量情况,提前到各公司财务部领取,留有余地,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部要根据收据的种类、数量在《发票、收据领用手册》中记载。4.4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发票。收据使用后,存根联由各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满,由各公司财务部报经当地财政公司后销毁。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5.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或取得退货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货发票。5.3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4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5.5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5.6各单位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5.7发票、收据限于在属地内和规定时间内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使用不超过两个月,普通发票一本在当月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8各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5.9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非生产经营性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发票丢失还需由财务部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局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开具范围6.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6.2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1销售货物;6.2.2应税劳务;6.2.3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6.3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1向消费者销售;6.3.2销售免税项目;6.3.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6.3.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6.3.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3.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6.3.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6.3.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6.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6.4.1字迹清楚;6.4.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6.4.3项目填写齐全;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6.4.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4.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6.4.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6.4.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6.4.9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6.4.10不得拆本使用发票;6.4.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6.4.12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纳税人必须在专用发票一式几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或打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7.发票的检查7.1各公司财务部及使用发票、收据的公司应按月或按季对所管的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7.2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8.处理罚则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9.附则: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