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包括教师党支部和职工党支部。教师党支部是指系(院)中以教师党员为主组成的党支部;职工党支部是指管理业务单位及后勤实体职工党员组成的党支部。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联系知识分子和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组织教育本单位党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章的要求,团结和带领教职工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和教书育人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对本党支部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起监督和保证作用。
二、支部设置
第四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建立由各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或教研室为单位设置。职工党支部可按部、处、室、后勤实体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增选党支部副书记1人。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在任期内各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属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及工作需要,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可以兼任。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师党支部的书记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业务单位党支部的书记一般由党员处级干部担任;后勤实体党支部的书记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员项目主管担任。
三、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围绕新时期新任务,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
第九条 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团结、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围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党内活动、争先创优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要重视在中青年教师中,特别是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培养和考察,及时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第十二条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教职工认真落实“实”的校风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他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端正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
经常了解教职工对党员、学校或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利,帮助教职工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强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
第十三条 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统战工作。教师党支部要积极协助做好选配教师担任学生学业导师和班主任的工作,并主动参与做好学生的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及时表扬和宣传本单位的先进事迹,敢于批评各种不良现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充分发扬民主,维护党员权利,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重要问题充分酝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学习型的基层党组织。
第十七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与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坚持联系群众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好党员联系群众工作的任务。
第十九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每年要有书面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对重要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向所在党委(党总支)请示、汇报。党支部书记外出七天以上,要向所在党委(党总支)请假,并明确在党支部书记外出期间由副书记(未设副书记的明确一名委员)主持党支部的工作。
五、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日常工作。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做好党支部工作总结,负责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负责抓好支委会的建设工作,协调安排好支委会成员的工作;主持党支部党员大会和支委会。
2.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党支部所在单位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管理、评选先进、年度考核、津贴发放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本单位重要工作。党支部书记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时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协调配合,保证学校和本单位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3.组织本支部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4.了解掌握本支部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正确反映群众的呼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5.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
6.对保持党员先进性所属工作状态、组织纪律等党员管理工作实行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是:
1.做好组织发展的日常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2.做好党支部工作记录。
3.做好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
4.负责本党支部党费收缴。
5.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⒍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是:
1.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
2.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3.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4.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是:
1.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纪、党风教育工作。
2.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
3.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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