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附表)大纲
请销假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 目 | 内 容 | 文件依据 |
适用范围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 ||
休假期限 |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 |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 ||
休假期间 待 遇 |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 |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 ||
休假方式 |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 |
其他事项 |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 |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 ||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 目 | 内 容 | 文件依据 | |
适用范围 |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 |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 |||
休假 期间 待遇 | 探望配偶 |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 国发 [1981] 36号 |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 ||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 ||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
探亲假 待 遇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 人薪发 [1994]11号 | |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 |||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 假期 | 假期待遇 | 文件依据 | ||
婚丧假 |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 一至 三天 |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 |
其 中 |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 增加 两周 | |||
路程假 |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 |||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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