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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供销社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社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工作,影响单位形象、声誉,或者损害到来本社办事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四、实行主任总负责制。本社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应当分别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责令辞职、辞退。

㈠ 对来本社办事的单位和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㈡ 应当场办理(答复)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答复);

㈢ 不一次性告知或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当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㈣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而耽误当事人办事,造成影响或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

㈤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给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

㈥ 重大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㈦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或答复)办理情况;

㈧ 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六、对有打击报复、陷害投拆人、检举人、调查人,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等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对于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主动纠错和挽回损失,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谅解等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七、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限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