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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临沂大学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学校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凡属“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学校党政年度(学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确定;

3.校级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4.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机构设置变更和岗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和调整;

5.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等重大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7.涉及学校政治、安全稳定和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工资津贴、劳保福利、职称评聘、表彰奖惩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确定和调整;

8.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和改变,以及无形资产的授权和使用;

9.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办学资源配置等的重大决定和调整;

10.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1.重大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的审定和中止;

12.招生计划、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审定;

13.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奖惩与资助政策、学籍管理规定的审定;

14.学校教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重大事项的审定;

15.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意见的审定;

16.向中央、省、市等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的审定;

17.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校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推荐、任免与人事安排

1.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考察、任免、转岗和交流;

2.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审定和推荐;

3.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审定和推荐;

4.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术带头人的评审推荐;

5.重要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交流;

6.校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组成人员的审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工程、修缮与装修、物资设备购置项目的安排;

2.学校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大额大宗资产的出租、转让、处置;

3.学校重大对外合作合同、协议签定前的审批;

4.学校重大庆典活动及方案的审定和调整;

5.学校重大教学、科研计划和方案的审定和调整;

6.校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审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及年度中期预算方案调整的审定;

2.综合财务收支报告的审定;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 2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预算审定;

4.未列入年度预算的3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贷款项目及偿还计划的审定;

5.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10万元以上一般开支项目的审定;

6.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或大宗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7.校长办公会提交研究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先分别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或校长办公会议、或指派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讨论和协调,再以论证报告、立项报告或方案形式提交党委会决策。重要干部选拔任免前应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先由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学校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论证不充分、决策无把握,且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推迟决议,待充分论证、沟通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四)涉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提交党代会或教(工)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议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监督

(一)学校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会同党委办公室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分管的党委成员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改进建议。

(三)学校办公室要按照上级关于党务校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章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六条 公费出国(境)控制

公费出国(境)是指我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公款出国(境)进行管理或学术考察、学习的活动。

(一)严格审批手续。学校领导干部年度出国(境)计划安排(包括工作主题、人员、天数、线路、经费预算等),要提前六个月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

(二)严格备案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党委会批准同意后,应到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再由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出国(境)人数和次数。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对临时动议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审批。

(四)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因公出国(境)所需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出国(境)所需费用进行论证,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对无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的出国(境)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对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和虚假单据一律不予签报。超出预算的费用自负。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讨并实施出国(境)经费包干使用办法。

(六)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管审计,坚决杜绝以考察学习名义使用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七条 公务用车控制

公务用车是指校级领导和处级单位履行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的活动用车。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校级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方可更新;虽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则继续使用。确需更新高于标配的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须按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车辆购置要严格执行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公务用车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指定厂家购买。

(三)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校级领导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运。坚决制止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现象。

(四)严格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学校办公室建立校级公务用车行驶台账。公务用车严禁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车辆保险、维修和加油均要到政府或单位集中招标采购指定地点。

(五)严格执行交通费指标预算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交通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尽量减少长途公务用车,倡导干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联系工作。从严控制各级干部省外公务用车审批。

(六)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校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管理和审核,严禁挪用办公、教学、科研等业务经费报销或变相报销各类用车费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车私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八条 公务接待控制

公务接待是指学校和有关单位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人员的接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

(一)严格公务接待经费单列预算管理制度。学校接待费必须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和批准的接待费限额范围内开支。

(二)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和定点制度。除有创收经费的单位外,其他单位的公务接待须经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食堂或定点酒店安排。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三)学校承办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减少会务人员。各单位、各种学会(协会)承办的各类会议,要坚持“以会养会”原则,学校一般不予补贴经费。校内会议和活动一律不安排就餐。校

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四)有创收经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开支比例或预算限额。严禁到高档酒店或娱乐场所消费。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以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办公、教学、科研等业务经费用于公务接待;严禁截留、挪用资金,或巧立名目乱收乱罚、私设“小金库”等用于公务接待。领导干部不准组织或参加以公款支付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宴请、娱乐消费费用使用公款报销。

第四章 加强招生、教学、学术、学生工作监督

第九条 招生工作监督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严格录取程序,严肃招生纪律,认真落实“阳光工程”,自觉接受山东省考试院和学校招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舞弊行为,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

(三)严格执行省定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

第十条 教学工作监督

(一)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规范,保证教学质量和信誉,坚决杜绝教材选用、教材编写、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成绩管理等环节中出现回扣、剽窃、考试舞弊、打人情分、吃请等失范行为和各种形式的以权谋私行为。

(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宏观控制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术行为监督

(一)教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学术诚信,自觉增强师德和学风素养,坚决杜绝学术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

(二)职称评定和评先树优工作实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三)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失范的行为,由学校教学学术委员会作出严肃处理。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失范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监督

(一)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确保发展质量。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开展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干部选拨和评先树优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严格执行学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学生工作公开透明。

(四)严禁各级各类人员因相关学生工作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和礼品,严禁收受贿赂。

(五)严肃查处学生工作中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学生管理部门和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加强招标采购、财务运行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监督

(一)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杜绝招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标采购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采购项目要先论证、后立项。超过5万元的单件或成套科研教学设备,须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论证。

(三)对学校拟委托的招标代理,要实行全面评估和严格审查,引入竞争机制,选取诚信度高、业绩强、服务好、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四)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规范编写招标文件,杜绝出现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五)招标采购公告按规定及时发布。严格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进入投标程序。

(六)评标专家由监督办公室从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评委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评标办法独立评审。监督办公室对违反规定的招标结果有否决权。

(七)采购合同要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条款起草,经监督办公室审查后签订。严禁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须经监督办公室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如系由于论证、招标等把关不严引起变更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工程、服务)款。

(九)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应由政府组织的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运行监督

(一)预算监督

1.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预算编制工作,重点论证审查预算编制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年度预算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2.坚持“刚性预算”原则,财务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对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出入较大的单位责令改进。

3.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格执行年度中期预算(追加或调减)调整审批程序,超预算项目和预算外新增项目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办理审批。

(二)收入监督

1.学校各项收费要规范透明,收费标准须符合政策和批文规定。无上级规定的其他教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费立项和审批手续。

2.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的行为。

3.各部门、单位的所有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私设账户和“小金库”。

(三)支出监督

1.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分层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业务。

2.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往来单位垫支款项、超预算付款等),必须符合“三重一大”制度要求。

3.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进行项目申报,做到专款专用。重点项目要进行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融资监督

1.学校融资(贷款)额度与审批,按“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2.融资(贷款)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一)预算审计监督

加强对中层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原则、预算项目、收支情况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防止出现“大预算”、“不科学预算”现象,确保学校整体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坚持定期对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决策决议的科学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经营管理的效益性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关键岗位的副职进行审计。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对二级单位有签字权的负责人一并进行审计,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效益意识和法纪意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型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审计,认真执行“一项工程两个报告”即决算审计报告、效益分析审计报告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四)经济合同审计监督

1.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中的预付条款。维修工程合同要严把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含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70%这个关键点,余款经审计完成后拨付。

2.严格各类经济合同审签,对重大合同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审计。

(五)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坚持每年抽审几个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任期内轮审一遍,有问题及早发现,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大额资金项目和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科研经费审计监督

坚持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科研经费特别是纵向经费的收支管理,严格审查各项开支是否根据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审查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挪用现象,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使用。

(七)后勤项目审计监督

坚持从预算、收支、经营决策、内控、效益等方面,对后勤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效益审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后勤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重点设备效能审计监督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论证和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高效。强化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监督,经常查找闲置资产、低效项目和浪费现象,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六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惩处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审计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各类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分校和附中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