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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包保制度(通用4篇)

留守儿童包保制度 篇1

一、谈话便于了解儿童的思想动向,掌握儿童的心理状态,便于及时全面了解每位儿童。

留守儿童包保制度(通用4篇)

二、教师要主动,积极,热情的找每一位儿童,每学期要谈话两次。

三、谈话要重视后进生,让他们体会到老师的关爱,树立”|我能行,我不比别人差”的信心。

四、找优生谈话,要使他们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一定能把班中的学习风气树立起来,让全班同学共同进步。”

五、代理家长和儿童的谈话面,须100%。

六、学期中,代理家长应及时把握,重点关注学习有困难,行为有偏差等现象的儿童,进行个别谈话。

七、谈话后要求谈话教师做好谈话记录,关注重要信息。

八、谈话记录要求每学期开学后上交教导处,情况分析后存档

留守儿童包保制度 篇2

为促进留守儿童快乐、健康成长,经研究,我校决定开展“大手拉小手”爱心结对活动,每一名教职工结队帮扶一两名留守儿童。为切实提高帮扶成效,特制定此帮扶制度,希遵照执行。

1、每位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确保自己所帮扶的留守学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为上有人管教、学习上有人辅导、心灵上有人抚慰,学习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

2、每位帮扶教师要详细了解帮扶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经济、人口、留守儿童父母和第二监护人的详细资料。

3、每位帮扶教师要熟记自己帮扶的留守儿童家长、现监护人的联系电话,保证随时能联系帮扶儿童的家人,每周要为留守儿童提供条件,和其父母通话一次。每月帮扶人员至少要和帮扶儿童的父母通话一次,向其通报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4、帮扶教师要经常找帮扶儿童谈心交心,了解他们在学习、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及时把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给予关爱,并做好谈心记录。同时要做到定期家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活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提倡建立帮扶教师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日记,让留守儿童在教师、同学的集体中成长,以对他们缺乏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

5、帮扶教师在日常活动中要优先照顾帮扶儿童:班队会上要给留守儿童更多倾诉的机会,课外辅导时要让留守儿童位于最前面,组织各类活动也要让留守儿童有更多的参与面,在实践活动中细致地教他们自主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让留守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6、帮扶教师对学习成绩欠佳的留守儿童,应在班上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让成绩好的同学帮扶他们搞好学习成绩,并在课余时间利用一定的时间为这部分留守儿童“开小灶”,使他们的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7、帮扶儿童在校学习期间,如发现其生病,帮扶教师要立即送其至医院就诊,严重的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8、帮扶教师每月要通过电话方式,与“留守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让他们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构建“务工地和学校”远程教育网络,尤其要多汇报儿童的进步,增强家长和留守儿童的自信心。

9、帮扶教师要认真做好帮扶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并进行跟踪服务,促使其健康快乐成长。

10、帮扶教师应定期走访,与临时监护人交流,及时反馈儿童的情况,帮助做好儿童的思想工作。

留守儿童包保制度 篇3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帮助保护机制”通过对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学校、监护人等主体进行责任划定,为留守儿童的安全保驾护航。

1、出事第一时间报告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公安接报立即出警

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留守儿童失踪: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3、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

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应采取措施

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对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行为下大力监管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6、监护人不尽责可撤销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留守儿童包保制度 篇4

一、每名教职工要详细了解帮扶对象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经济、人口、留守儿童父母和第二监护人的详细资料。

二、每周至少要和留守儿童谈心一次,了解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并要积极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帮扶人员要熟记自己帮扶的留守儿童家长、现监护人的联系电话,保证随时能联系帮扶对象的家人,每周要为留守儿童提供条件,和其父母通话一次。每月帮扶人员至少要和帮扶对象的父母通话一次,向其通报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四、谈心、通话情况要有记录,每周上交政教处备查。

五、帮扶人员有切实负起责任,要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确保自己所帮扶的留守儿童生活上有人照料、行为上有人管教、学习上有人辅导、心灵上有人抚慰,学习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