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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9〕111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 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 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 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 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 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 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 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 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 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 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 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 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 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 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 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 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 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 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 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 职业危害事故

4、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 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 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 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 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 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