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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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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本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活动时还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自愿性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准确性原则,对公司经营等状况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规章、投资者关系等专栏,方便投资者查阅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以显著方式登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扩大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六条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传真、信函、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相关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机构,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将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并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并不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不能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上市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