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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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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5篇)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2

为鼓励先进,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学校特制定教师节表彰奖励方案如下:

一.学校成立表彰奖励评审领导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行政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

办公室主任:人事干部

二.表彰时间:教师节 三.表彰奖励形式: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四.申报办法:全体教职工对照条件自行申报(表彰类型中的(一)

(二)(四)(五)(六)不必个人申报,由学校根据评比条件并结合考核结果或群众推荐结果确定),不申报者不表彰。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门(年级组或教研组)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向人事干部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表可自行复印。

申报人(或年级组、教研组)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所获荣誉必须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获得。

原则规定,本次奖励不重复(如一人获几项奖励,可发几个证书,但只发一份奖品。班主任量化奖励除外)。

五.表彰类型及参评范围、评选条件:共分十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学年第二学期班主任量化奖励获得者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第二学期全体班主任。

2.评选条件:按班主任量化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二)优秀教师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

按前学期末颁布的优秀教师评选方案执行,原则上每个年级根据选票多少结合评比条件表彰3名(上学年初三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1个名额,已受镇级表彰的不再重复表彰)。

(三)教学优胜奖: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参评条件:所任教学科在学年末的统考中超市均分或比上学年进步较大。

以教研组为单位进行推荐,语、数、英三个学科每学科可推荐2—3名,其它教研组各推荐1—2名。

(四)教学目标达标奖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按照教导处制定的教学目标达标奖励办法执行。

(五)中考优胜奖:

具体标准和条件另行制订,在中考总结会上表彰。

(六)先进教育工作者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在岗的非教学一线人员。

2、参评条件:按前学期末颁布的优秀教师评选方案表彰3名,另临工表彰3名,(已受镇级表彰的不重复表彰)。

(七)班级工作先进集体

1、参评对象:上学年度的所有班级(班主任、任课教师组成的班级工作集体),每个年级组可推荐1个班级。

2、参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推荐:

(1)班级工作集体成员之间能够密切协作,无不团结现象。 (2)本班学生没有严重违纪现象和严重安全事故; (3)学年家长有效投诉为零;

(4)本班上学年末进行考试班级人均总分排年级前6名(初二年

级排年级前8名者)。

(八)先进教研组和年级组:

1、参评对象:上学年度的各学科组和年级组

2、参评条件:按已经公布的条件执行,教研组全校评选3个,年级组根据实际评选。

(九)先进备课组:

1、参评对象:上学年度各备课组,

2、参评条件:按公布的评选条件执行,全校评选3个。 说明:本方案所说的年级、教研组是指20xx—20xx学年度的年级和教研组。

(十)教育创新奖

按低涌中学教育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执行,20xx年x月x日

交表形式:申报人(或年级组、教研组)打印纸质表格后上交至学校办公室

截止时间:9月2号下午4点,过期不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3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4

为弘扬校园美食文化,拉近师生与食堂之间的距离,推动文明食堂建设,提高饮食服务质量,同时展示我院学子的烹饪技艺,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节约意识。

一、活动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团委学生会

赞助单位:湖南城市学院望舒食府

策划书:城市管理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维权部

二、活动时间

报名时间:xx年11月8日~11月12日

比赛时间:11月18日(星期四) 比赛时间为当日19:00~21:00

三、参赛场地

初赛:望舒食府一楼d区

四、参赛设备器材及提供物料

ø 燃气专业灶具六套,专业炒勺每灶配一把,菜刀一把。(若刀具不够须自备)

ø 提供切配台,专用砧板,每灶配炒锅一把,手布每灶一块。选手需要自己选择原材料、自行切配至加工状态。(如需高压锅等器材须提前通知)

ø 固定味料包括:食用油、盐、味精、鸡精、胡椒粉、花椒料(油)、白糖、陈醋、白醋、生抽、老抽、料酒、整干椒、生粉、蒸鱼豉油。(若菜品需要特殊味料,请选手自备)

ø 盛装器皿:提供标准菜盘。(如需鱼盘须事先通知)

五、活动赛程

前期准备工作

1、召开部门会议本部门全体成员商定后,做出详细的策划书、报名表。

2、将初赛活动策划书指导老师商量,并及时联系宣传部和文娱部,分别负责处理宣传问题(海报宣传,记者采访、摄影)以及比赛当天节目安排。同时,本部门全体成员到我院各班进行宣传,并指导其正确填写报名表。

3、上报主席团协商问题及询问要求注意事项,并召开主要协助部门的部长会议。

4、初赛场地、时间和食堂负责人与校维权部商议。

5、对报名表进行筛选,确定选手分组情况。

6、给相关评委发送邀请函,并通知好主持人和节目组负责人做好准备。

7、前期工作结束。汇报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

中期执行工作

1、场地布置:相关工作人员提前40分钟做好布置赛场的准备,(将灶具、音响设备、桌子等器具借好),并对比赛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味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比赛正常进行。及时通知好参赛选手提前20分钟到场签到、准备好原材料、检查所需味料及工具是否齐全、清洁双手、整理着装,做好比赛前的其他准备工作,通知好评委和主持人提前1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向评委介绍比赛规则核对比赛选手资料及菜品介绍。

2、比赛流程:七点比赛正式开始,比赛开始后开始计时,每道菜以20分钟为上限。菜品制作后,由礼仪小姐拿到评委面前一一给予品尝并下发评分表,评委品尝后放在公共试餐区,参赛选手应到现场对菜品进行简单介绍,并回答评委问题。评委综合评分,并书面记录其味型、特色、营养价值、加分扣分依据等,并于次日公布获胜名单。比赛过程中安排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3、中间空闲时间安插简短节目和现场互动环节,问题回答正确的观众可获得精美小礼品一份或试菜卡一张。

4、比赛结束:安排人员收拾场地,评出前三位获胜的选手。在场人员合影留念。

后期收尾工作

1、于11月24号之前将本院获胜的两组选手上报校维权部,(注:其作品和选手基本情况写清楚上交)

2、活动收尾,做好后期宣传工作并召开部门会议。

六、评分评奖

u 评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

u 评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综合得分最高由高到底决出冠、亚、季军三名。

(1) 冠军:奖金+荣誉证书

(2) 亚军:奖金+荣誉证书

(3) 季军:奖金+荣誉证书

七、注意事项

n 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须注明作品名,所需原料,配料,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及相关背景意义介绍(注:初赛时原料由选手自备、配料由维权部提供)等,报名见(附件)报名表,请务必如实填写,以免因物料的准备不足而影响成绩。维权部将对所有报名表进行审核筛选,不符合要求或填写过于简单的一律除名。

2、比赛器具一律由食堂提供(注:若需特殊器具请选手自行准备)。

n 菜品注意事项:

菜品原料不能太贵,最好选常见原料,搭配原理,原料及配料杜绝浪费。

n 宣传海报制定和下班宣传要求注意事项:

1、宣传海报具体介绍我院厨艺大赛初赛时间,地点,奖励,1/5/7三个寝室楼各一份。

2、本部门全体成员组织下班宣传,主要针对大一新生班级,将校厨艺大赛具体安排讲清楚,鼓励学生踊跃报名。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5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现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及运行细则:

一、具体内容

(一)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价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局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定编调整的方案;

5、应由局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主要包括: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授予局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对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的处理;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局领导班子研究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预算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一次额度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局固定资产购置一批(次)所需资金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4、由局领导安排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5、其他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局党组班子研究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领导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局领导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运行细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2、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监察室要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组织报告。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