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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人群贷款贴息条例

条例2.12W

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推进"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着力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特建立低收入农户创业基金,开设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为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低收入人群贷款贴息条例

第一章贷款总则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本县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具体名单由县扶贫办提供),可以申请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项目;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既无不良贷款,也无不良担保);

(四)有按期还款能力;

(五)符合信用社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二条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应当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下山搬迁建房等能够带动低收入农户家庭增加收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投入。

第三条贷款额度。向每户低收入农户发放创业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特殊情况视借款人创业投入资金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归还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贷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具体的还款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机构。县信用联社(含分支机构)为办理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经办单位。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贷款申请。凡符合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条件的农户,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荐表,向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网点申请贷款。

第八条贷款调查。经办信用社自收到《创业富民专项贷款推荐表》和借款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乡镇驻村干部应做好配合。

第九条贷款方式。贷款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原则上采用信用贷款;贷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提供联保或担保。

第十条贷款审核。信用社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备案,监督使用创业贷款。经办信用社不得以贷款指标不足为由拒绝发放创业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流程。经办信用社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

第三章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按期还贷的给予10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低收入农户创业基金、上级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中列支。逾期部份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即付即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还贷方式向经办信用社支付本金后所结算的利息,经办信用社从低收入农户创业基金中扣划。经办银行须每季度将还贷利息清单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创业基金

第十四条创业基金。创业基金来源为扶贫捐款资金、上级扶贫专项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等。创业基金建立专户,存储于指定的信用社,实行封闭运行,用于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贴息、风险管理等。创业基金建立后,信用社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创业信贷。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经办信用社应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担保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今后能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借款违约责任。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到期后,经办信用社经催缴仍未能收回的,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贷款贴息和借款人今后创业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贷款管理与考核。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不良率较高时,经办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贷款不良率降低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通过签订《还款承诺书》,对经催缴仍有归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公告等形式,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确保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资格审查、贷款调查、使用监督、成效评估、贷款催收等工作。当贷款不良率较高时,配合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化解风险的意见和措施,并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职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指导培训及资格审查工作;宣传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政策;定期分析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运行情况,健全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及时安排基金和足额拨付贷款贴息,加强对创业基金和贷款贴息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信用联社职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和依法收贷;当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告知县扶贫办和所在乡镇政府,待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