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
-
学校成立批复(精选3篇)
学校成立批复篇1漳浦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创办漳浦育才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普通中学设置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漳浦育才学校。学校地址设在漳浦县绥安镇城东南路...
-
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篇1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由安检提提出的构建防火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的学习: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在这期间要经常性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2、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提倡扑救初级火灾不提倡发展阶段火灾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
600字最新问责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8篇)
600字最新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16月29日,省纪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精神。会议指出,加强党内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中央政治局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