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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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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精选17篇)

[案情]20xx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2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3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4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xx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xx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5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xx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6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xx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xx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7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8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9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xx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0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1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广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2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 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3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4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一、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

五、还款方式:

1. 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偿。

2. 甲方可提前还款,但要全额支付利息

六、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不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 甲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及全额利息。

七、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如有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裁决。(二者只能先其一)

八、乙方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本次借款额以_______方式全额支付给了甲方.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5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加工厂的注册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6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xxx年7月14日出生,住x市x区东路47号院3号楼2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10月6日出生,住x市x区路16号院1号楼2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区人民法院(20xx)x字第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篇17

借 条

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元), 月内还清,不计息。

此据。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