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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3篇

本文目录约定合同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出租人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是否合理?

约定合同3篇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和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租人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约定合同(2) | 返回目录

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租赁房屋交付标准,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着缺陷,并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那么该承租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如果该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房屋在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尤其对于商铺等商业性房屋来讲,将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因此,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约定合同(3) | 返回目录

【案情】

甲银行与乙公司于XX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于XX年6月底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甲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出借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XX年3月,甲银行将乙公司的信用等级登记为次级,并发函通知乙公司依约终止借款合同。同年5月,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则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甲银行无权解除合同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前收回贷款会产生与行使解除权一样的法律后果,故关于乙公司不办妥抵押手续、甲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合同解除权应及时行使,否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甲银行享有解除权近两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应当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在甲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成就时,其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乙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评析】

条款定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分析的起点和方向。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是正确适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解决相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包含了特定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该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案件处理而言,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除前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三点考虑:

1.透过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表述,可以看出“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与“解除合同”在逻辑关系上系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该条款虽系针对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说明“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根据相关金融法规,甲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案涉借款合同有关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其实也可看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终止条件所作的约定,即相关情形出现时,甲银行有权按照约定,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包括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等。据此,合同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不应将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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