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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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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一

定做合同(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服制作业务共同商定,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价格、数量。

详见附件——价格、数量、名称。此“附件”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交货地点及时间: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日内。

【三】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

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

并办理交接签手续。

【四】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五】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

甲方将扣除乙方每日2%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六】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此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须预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给乙方。

2、终结付款额,依据实际制衣件数,经双方认可后的款额支付。

3、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在 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

如有延误,每日须加付2%的滞纳金。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八】此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50%的《合同》货款作为违约金。附件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业务代表: 乙方业务代表: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盖 章:

示例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要求乙方为其订制尚蓝雅品牌服装,达成以下协议:

(一)内容:

1. 款式

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______

3.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面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做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货期限 天,由甲方先行交付货物预付款50%,计人民币 ,乙方收到预付款及确认小样后开始计算工期,其余款项生产完成甲方验收后支付50%,如有拖欠,则按1‰每天给付滞纳金。同时,乙方应按时交货,如有拖延,按滞纳金1‰每天扣抵货款。

(三)乙方严格按甲方所注明的内容制作(参照样衣标准),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可要求乙方返修或重做,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注:①在返工期内乙方不再承担滞纳金;②返工期不得超过原交货期限天数),但如果甲方中途要求更改制作内容,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有义务为甲方选择正规布行的面料进行生产,但因布匹厂家每批次颜色上的缸差而导致的颜色偏差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所生产的货品面料质量存在争议,可要求乙方提供合同所约定的布厂的发货清单。如果甲方仍有置疑,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确有问题的,乙方承担此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保留向第三方(布料生产企业)追究责任的权利。否则甲方无权对外观无显著差异的布料自行论定,或以此为借口拒付货款。

(五)乙方正常提供四个尺码(s、m、l、xl ),一个尺码少于20件的,每件加收10%的裁剪费。若有个别需要特别量身的,则每件价格加收20%。

(六)合同所签金额均为不含税价格

1)甲方如需开具17%增值税发票需加收必须加收17%的合同金额作为增值税上缴国库,同时请转账至:

开户名:

开户行:

公司帐号:

2)甲方如需开具普通税务发票,需加收4%合同金额作为税金上交国库,同时请转账至:

开户名:

开户行:

公司帐号:

3)不开发票转账至:

法人户名:

开 户 行:

卡 号:

(七)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签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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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定作方: 签订地点:

承揽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品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计量单 数量 价款或酬金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单价 总金额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定作方带料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 单价 总定额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五:验收标准、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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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 价款或酬金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

名或项目 单价总金额合计

二、定作方带料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定作方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加工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做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定做合同(4) | 返回目录

【案情】

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提供款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双方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如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拒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及时向外方供货,外方订单亦因此被取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甲企业的加工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返还原料及辅料款,赔偿损失。

【争议】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应支持,其可在接受定做物后,依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评析】

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加工费应在出货后40天结清,而甲企业在完成加工义务后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并在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拒绝按期交货,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其与外商间的订单有严格的交货期限,过了期限,该批服装对于乙公司来说已无任何效用,如继续履行合同,必然给乙公司增加更大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1.加工义务履行完毕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仅负有按时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还必须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经济目的。因此,甲企业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不表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源于甲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即只有在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否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或者说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特别重要,如果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允许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且该期限对乙公司至关重要,甲企业虽按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但逾期未交付给乙公司,其迟延行为直接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已无任何利益,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3.乙公司解除合同不会导致利益失衡

加工合同的标的根据定做人的需要而制作,具有特定性,一般情况下,只对定做人存在价值,而对加工人不具价值或价值不大,所以在加工人完成加工任务且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定做人因自身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往往会直接损害到加工方的利益,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定做人因解除合同给加工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服装虽由甲企业加工完毕,但因甲企业的违约导致该批服装不能按时出口,外商取消订单,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对乙公司已不具预期的价值,再行交付给乙公司已失去了实用意义。在加工好的服装对双方均无效用的情况下,物质浪费已不可避免,仅是因为服装是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定做的就必须由乙公司接受,而无视甲企业的违约及后果,显失公平。虽然继续履行交付后,乙公司可以通过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获得赔偿,但解除合同是最直接和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损失是由甲企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把这个负担转嫁给乙公司,无形中会造成对乙公司的无辜制裁,结果是对违约方有利,对守约方不利,准予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恢复到原始状态,由甲企业赔偿乙公司的原料款及相关损失,自行处理加工好的服装,既是对甲企业违约的正当惩罚,亦是乙公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也不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王 瑞 周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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