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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同(精选3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 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同(精选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________年修订本)》(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批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________万元(不含________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二)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________万元(不含________万元)至________万元(含________万元)之间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5%以下时,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________万元以下(含________万元),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四)对关联交易总额高于XX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定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之间的,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XX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规则》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本章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________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同 篇2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印章的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义证明其法律效力、权威作用或为了标识、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关报关章等。

3责任部门

31法务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销毁、封存、保管(商务部、财务部负责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审批及统筹管理工作。

32商务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33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门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流程,经印章需求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后,由法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毕当日交相应责任部门进行保管,交章人与印章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2责任部门应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应严密上锁,严禁私自交他人代为保管印章。

3印章丢失或被盗应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同时知会法务部。

4法务部负责留存公司历史及现存印章的彩色图样,并对公司印章所属公司、印章准确名称、数量、刻制日期、保管人进行详细记录,做好公司内部备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规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应由需求人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写明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并上传签章文件作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隔级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

分管副总裁对负责部门审批权限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人员应在流程到达本人节点后半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应在半日内与需求人联系,并根据沟通情况安排盖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应在流程上写明印章外借的期限,并应当日返还。

如特殊情况无法当日返还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审批的外借期限内未及时归还的,印章保管人需与需求人隔级上级进行确认,并在流程上进行备注说明。

6印章保管人应在《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通过后,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应根据《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发起的时间及事项紧急性、重要性妥善协调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质量

用印位置适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两页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外,需加盖骑缝章;若文件内容有修改,则需在修改处加盖印章。

9印章保管人应对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还日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盖章,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外借、盖章,除经需求人隔级上级、印章保管人的隔级上级及法务部共同书面同意的,严禁在空白纸张及未批准文件、资料、证明上使用各类印章。

五、特殊情况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门负责人的长期授权后,不需发起《公司签章

使用审批单》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外借印章的,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

财务部:

提交给商务局、版权局、国税、地税、财政局、统计局的各种报表;

办理退税;

办理工资卡;

12人力资源部:

员工的入离职通知;

人事证明,包括:工资、在职情况、婚姻情况等;

新生毕业的接收函等;

员工职称评定;

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的相关文件;

员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办理银行卡、购房贷款等。

2合同及投标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标文件用章

签署合同(包括销售合同和非销售合同)或投标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待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

22合同及投标文件外借印章

签署合同或投标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并关联已审批通过的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确规定可以不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销毁封存

根据公司机构的撤销、变更或因使用时间过长受到磨损需要销毁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流程,由印章责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印章保管人将需销毁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负责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将回收的印章证明或废止的印章进行封存。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办法由法务部制订、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3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使得个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股东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以股东会确定的绩效年薪。

第四条 考核时间按年度进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按任职时段计算其考核年度的绩效奖罚。

第五条 总经理的年终绩效考核由股东会负责,根据股东会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度绩效奖罚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第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可由总经理负责,年度绩效奖罚与工作目标及任务指标直接挂钩。

第七条 当年绩效考核后的应得薪酬与奖罚,在年报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薪金数据均为税后金额,财务指标为年终审计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二章 对总经理考核

第九条 总经理的年度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主要考核指标、特殊奖励指标和约束考核指标。年度审计结束后,由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此确定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并计算出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奖罚结果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主要考核指标的薪酬绩效计算 1、主要考核指标及计算权重:考核指标权重(%)营业总收入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 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0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10 EVA(经济增加值) 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额 10 存货占用资金额 10 合计 100。

2、考核分数计算: 实际经营指标考核分数=权重股东会下达指标。

3、总经理完成股东会目标任务时,全额领取年度基准薪酬;如果总经理超额或没有完成任务,则按考核分数计算奖罚。每增加1分,奖励年度基准薪酬的2%;每减少1分,扣罚年度基准薪酬的2%,扣罚上限为年度基准薪酬的30%。计算不足整分,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一条 特殊奖励 公司在经营年度内完成下列项目,总经理将获得如下特殊奖励:1、实现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性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整。 2、年度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下线,且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0%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公司的产品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奖奖励20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 4、股东会确定的其他特殊任务指标。

第十二条 约束指标 当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现,对总经理按如下约束指标扣罚: 1、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股东会认为应该处罚的,参照20__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令《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罚基准年薪总额的10%-50%。

第三章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基准为股东会对总经理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扣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奖励的,总经理以年初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合同书》完成情况为依据,在股东会对其奖励额的0.6至0.8倍的范围内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上第十二条规定的约束条款对总经理进行扣罚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其他特殊任务指标的奖罚。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未纳入上述考核范围而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