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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合同范本4篇

本文目录样品合同范本雄县某纸塑印制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未成立供方发货需方可否要求退货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样品合同范本4篇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雄县某纸塑印制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样品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立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硕,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雄县启明纸塑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雄州路。

法定代表人蔡德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玉,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1号。

上诉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雄县启明纸塑印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第13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0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明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启明公司与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装袋买卖关系,截止XX年12月19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启明公司包装袋款 82 625.6元,并向启明公司出具了欠条。XX年10月12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天公司给付货款82 625.6元及利息(自XX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航天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航天公司出据的欠条只是货物收据,不代表验收合格。启明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有质量问题,所以航天公司不能给付货款。而且,欠条上的金额也不对,航天公司已给付了20 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启明公司与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包装袋买卖关系,截止XX年12月19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启明公司包装袋款82 625.6元,并向启明公司出具了欠条。XX年10月22日,北京航天绿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航天公司。故启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天公司给付货款 82 625.6元及利息(自XX年12月19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XX年8月1日和XX年9月21日,航天公司分别给付启明公司包装物款各10 000元,共计给付20 000元。启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启明公司和航天公司之间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航天公司收到启明公司的包装袋时应当及时检验,向启明公司提出质量问题。但航天公司收货后,并未提出质量问题,而是为启明公司出据欠条,以确认所欠货款82 625.6元的事实。故航天公司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由于航天公司在XX年12月19日出据欠条后向启明公司支付了20 000元,故启明公司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启明公司货款六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二、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启明公司自XX年12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货款六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六角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启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航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验收合格后才付款。航天公司给启明公司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收到货物的收据,并不代表验收合格。该批包装袋经验收不合格,因此航天公司才没有给付货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启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明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航天公司给启明公司出具的是“欠条”,这也表示其认可了产品质量,验收合格了,欠条就是债务确认单据。启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航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启明公司提供的欠条、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通知,航天公司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航天公司出具的欠条在法律意义上是债务确认凭据,航天公司应当按照欠条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具欠条后航天公司已经给付货款20 000元,应当从欠条确认金额中扣除。关于航天公司主张欠条的性质是收货单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航天公司主张启明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航天公司没有提交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航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三元,由雄县启明纸塑印制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二十六元(已交纳),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六元,由北京航天立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八 年 十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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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未成立供方发货需方可否要求退货样品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未成立供方发货需方可否要求退货

XX年10月,我公司派我去某服装加工厂订货,双方签了购销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规格,总货款为8万元,我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服装加工厂收款后发货。我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并口头约定:服装加工厂先寄样品,我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此后,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我公司既没在合同上盖章,也没将合同寄回该服装加工厂。10月20日,服装加工厂发出了合同上约定的全部西服。10月25日,我公司致函服装加工厂,表示服装加工厂未寄样品,合同尚未成立,拒收该批西服。11月2日,服装加工厂复函,要求我公司销售该批西服,销售有困难,该广将负责退货。我公司拆包销售并将销售部分西服的全部货款付给某服装加工厂。12月中旬,某服装加工厂催要余款,我公司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将剩余西服退回服装加工?

你所叙情况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您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签订的购买西服套装的合同,双方签后又口头约定,您公司在确认了服装如工厂寄出的西服样品后,再在合同上盖公章,并将合同寄回服装加工厂。这表明,双方在合同上签,只是对西服的数量、价格、付款日期达成协议,而西服的规格、质量还需进一步协商,还需要新的要约和承诺过程。而服装加工厂没有按你们口头约定寄出西服样品,您公司不能对西服质量做出确认,无法在合同上盖章,表明双方的购销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还没有最后完成,也就是说双方对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没有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且您公司在某服装加工厂发货后已致函明确表示拒收。因此,该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2.委托代销关系的建立。

您公司明确拒收西服后,某服装加工厂要求您公司销售该批西服,并表示“销售困难,将负责退货”,您公司销售了部分西服并将该部分货款全部付给了该服装加工厂,从您公司和服装加工厂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看,应认定您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之间形成了委托代销关系,西服的所有权仍是某服装加工厂的。

综上所述,您公司有权将未销出的西服退回某服装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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