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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通用4篇)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篇1

甲方: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通用4篇)

乙方: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存档。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篇2

本合同由(简称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竞赛” 、“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篇3

甲方:单位名称(公司)

乙方:单位全体员工(工会)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会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存档。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签字: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民法典》、《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签订本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工伤事故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管理等。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1、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有依法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作业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设备检修、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标准作业法及技能教育等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资质部门的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装备的技术进步与公司的现场改善、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第十条 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向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职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定期体检。

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规定给予特殊津贴,并根据物价等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工会、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制定和修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必须有工会参与。凡涉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卫生保护范围、防护措施及标准、劳动保护待遇及补贴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制定、调整、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依据工会三个条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 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通过班前会、培训班、目视板、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工会支持公司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公司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公司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依据《东风汽车公司违纪员工处分办法(试行)》视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方代表(签字)                             职工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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