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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精选7篇)

专项集体合同(精选7篇)

专项集体合同 篇1

甲方(企业方):X公司(行业、区域) 乙方(职工方):X公司(行业、区域)工会

首席代表:X X X 首席代表: X X X

代表人数: 人 代表人数: 人

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人数应不少于3人,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应推举产生。协商双方也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X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 年度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 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 %。(或者增幅在 %—— %之间)

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

提示: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作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双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销售额、利润等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或经营目标等,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行业(区域)可协商产生行业(区域)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增长幅度,各个企业在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提示:企业应当制定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如管理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销售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 岗位采用 工资形式;

提示: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如管理岗位采用计时工资、生产服务岗位采用计件工资、销售人员采用提成工资、技术岗位采用项目工资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提成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确定提成比例。

4、工资分配结构

基本工资从 月起提高 元/月(或 %)。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例不低于 %。

提示:工资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等组成,企业应当以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为基础,合理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和所占比例。

5、最低工资

企业的最低工资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为(或不少于)%。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 %。

提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可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协商确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人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工种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可协商确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的劳动者人数的最高比例。

6、工资支付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___日。加班工资按___结算,在次月___日发放。

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单。工资一般应通过银行发放,并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个人银行帐户。加班工资一般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发放;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的,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结算。

7、津贴补贴

(1)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

提示:中班为工作至22点以后下班,夜班包括工作至24点以后下班或夜间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两种情况,早班为凌晨5点以前上班。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中夜班津贴标准。

(2)高温季节津贴适用的岗位是 、 、 。

提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对象。

(3)工作餐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元/餐。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或者发放工作餐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作餐标准或补贴标准。

(4)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元/月。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班车或者发放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 、 保险福利项目。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除法定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项目,如企业年金、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市总工会的各项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以及设立体检、疗休养、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项目,并协商确定相关福利项目的费用标准。

行业(区域)可协商设定本行业(本区域)的保险福利项目,以及相应的最低费用标准。

9、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提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行业(区域)协商应列明覆盖的企业以及覆盖的劳动者人数。

10、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企业方和职工方各执一份,审查部门存档一份。

提示: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和工会都应持有本合同文本。

13、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 劳动者。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原则上应适用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可以纳入用工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

14、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双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涉及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方案,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有效期一般应为一年。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3

用人 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4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

4、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年增长 %,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 元,年增长 %。

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全体职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为:

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职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

11、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四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3、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4、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第六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组织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5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 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 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7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双方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子(分)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所在单位职工实行二次分配的工资制度。

第四条 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各子(分)公司发展现状及实现预算目标难易程度,在实现当年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单位完成20xx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前提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10%范围内增长;效益指标完成预算目标且进步幅度在10%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可超过10% ;效益指标超出预算目标,职工工资可继续增长且不设上线。

第五条 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公司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五)内部退养职工以及其他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六)公司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暂停支付职工工资和福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

第八条 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乘以其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产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公司对实施轮班作业的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实施中夜班津贴制。

第十条 公司每月19-21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者直接)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等,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公司要按月书面记录职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同时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公司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双方对公司20xx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公司和全体职工从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出发,共同奋斗,确保实现20xx年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四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20xx年1月13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太原钢铁(集团) 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章) 有限公司工会(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