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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承包协议(通用3篇)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 篇1

甲方: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通用3篇)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年工程量 万吨; 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20__年工程量18万吨;20__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剥岩量和采矿量均按中段进行分别计价,1、605中段以上,剥岩26.89元/m3,采矿22元/吨;2、585-605中段,剥岩28元/m3,采矿23元/吨;3、565-585中段,剥岩32.88元/m3,采矿24.23元/吨。上述价款均以在境界范围内实测数据为准。其他辅助工程不计价(单价中包含安措经费剥岩(采矿)1元/立方米(吨),该费用由甲方

管理,双方共同协商使用范围,年末没有使用完的安措费返还乙方)。乙方所得劳务费按国家规定上缴各项税费。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工程预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闭坑,如果2020__年底前10#、15#矿体露天工程没有完工,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工程继续由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承包,闭坑前的剥岩和采矿费用仍然执行本合同的价格。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月 日起到年月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 篇3

甲方: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矿山的资产、资源的利用率,保证资本运营的需要,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选矿厂员工的积极性,拟对国涛选矿厂现有人员工资减半(不含冬季锅炉工工资),所减工资由选矿厂承包对外加工矿石解决。矿石来源有以下二种方式来供应:1、加工浩洲矿山矿石;2、对外收购周边的矿石或带料加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方式

1、选矿厂整体承包 (含设备、厂房、不包括原有的材料、 备件和易损件等)。对甲方自有的矿石乙方加工,甲方支付加工成本费用。

2、乙方自行收购和管理矿石、自行组织生产所需物资;自行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和安全进行组织和管理;甲方对自行收购和带料加工矿石的生产指标、生产成本等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3、工资减半是指选厂固有人员20xx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减半(不含临时工工资,管理人员一名及维修人员一名的工资由公司全额支付)。经核定减半后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工资数额为每月-------万元。

二、承包的管理办法

1、浩洲矿山的矿石:

⑴、乙方必须无条件加工浩洲矿山的矿石,浩洲矿山的矿石汽运到国涛选矿厂所需运输费按12.5元/吨由公司承担(矿石在原矿仓处的二次倒运费,再加2.5元/吨的费用)。

⑵、浩洲矿山的矿石运至国涛选矿厂原矿仓由公司生产部、质检部、选冶部、国涛选厂共同监督检斤、取样、化验后交由国涛选厂承包人进行加工。

⑶、矿石所需加工费用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定按 100元/吨,由公司承担(包括加工矿石所需的原材料、水电、人员工资、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4)、工艺流程中的物料归甲方。

(5)、矿石加工过程中公司派人监督,甲方选冶部负责调整各类矿石的加工顺序。加工完成后,选矿流程中的物料乙方不得自行清理,如需清理须经甲方选冶部同意在派人监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所选出的精矿归甲方所有,甲方销售。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甲方按10元/吨支付费用(精矿湿重)。

2、乙方自行收购的矿石:

(1)、由乙方自行组织加工生产,一切费用自理(化验室费用及化验员工资由公司负责)。

(2)、如乙方自行收购或带料加工的矿石数量较大,生产天数不足时,可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优先乙方加工自购矿石。购矿费用乙方自理,如购矿量较大,乙方资金短缺时,甲方可视情况提供资金支持,使用甲方资金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矿石加工的各项技术指标乙方自行管理控制,甲方选冶部给予配合。

(4)、该部分矿石的各项成本费用乙方自行控制,如出现亏损甲方不负责任。

(5)、矿石加工过程中及工艺流程清理时公司派人监督管理。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销售。

三、关于承包期间的安全管理

1、实行选厂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所有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所有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并经职业病防治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岗人员必须进行离岗体检,并将体检单原件交给公司安环部备案。

4、选矿厂必须建立上岗人员花名册,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安环部、选冶部备案。

5、选矿厂必须配备一名有《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选矿厂的安全管理。

6、选矿厂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无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7、选矿厂必须严格按环保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排放尾矿,并按“尾矿库设计方案”对尾矿库进行规范筑坝,否则出现问题,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8、选矿厂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否则因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9、选矿厂必须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监理,随时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检查。

四、关于承包的其他相关事宜

1、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不能自购或待料加工矿石,甲方自有矿石不能满足乙方生产供应时,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人员工资的50%(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各一名除外)。

2、选矿厂应在加工完每一类矿石后及时进行结算,每一类矿石在加工完后及时按理论回收的金属量进行结算。在加工甲方矿石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每月预支加工费,待矿石加工完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如由于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加工费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损失由甲方承担。

3、选厂承包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本次承包时间从20xx年3月18日至20xx4 年3月18日。如不继续承包,承包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在承包期内公司若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包人,并在承包人生产完所存矿石后实施,否则承包人有权生产,加完现存矿石后办理交接或继续承包使用

4、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收取一定数量的资产保证金,即人民币5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承包期内厂房、设备安全、尾矿库安全、防止资产丢失损坏。如在承包期内未发生上述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安全责任,保证金将全部退回给承包人。否则有权扣留相应金额保证金,补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不足部分责任方补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整体移交时双方对厂房、设备、办公、居住、生活等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状况以交接单形式签字确认,并附以照片。

6、在承包期间由于存在资本运营及外部的一些检查等工作,乙方必须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甲方所需要的场面及人数,所发生的乙方正常生产以外的动力费、材料费、招待费、人工费,经选冶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支付。

7、在承包期间,简单的房屋维修、尾矿库维护费、道路维护费由乙方承担。涉及到房屋、尾矿库、修路、防洪、植树绿化等的大型投入甲方负责。

8、承包人有责任对承租的厂房、设备、流程进行看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流程,不允许改动设备,不允许乱接乱拉电源和损坏原有厂房及其他房屋结构。否则公司可在保证金中扣回。

9、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按国家、行业、设备生产厂家和公司的房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如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设备维护、保养有关规定,影响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公司有权责令承包人停产,并要求承包人正常修复设备直至完好。承包人如不执行以上规定,公司可派人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可在保证金中扣回)。承包人须配合公司所派出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10、设备租赁的总体原则:除设备主体的关键部件正常磨损外,其它易损件、消耗品等,在租赁期满后要保证承租交接时的磨损程度。租赁结束后按承租时的标准,相互找齐费用。

11、设备易损件、消耗品的采购,以设备原厂或原标准指定采购单位。如有变化须征得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采购不低于原厂质量标准的备件。

12、在承包前由双方人员共同对设备及设备消耗件、物资材料,包括球磨内钢球等进行清点。材料、物资等价格按公司进价转给承包人,如承包人不用,公司另行封存。

13、按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向环保部门缴纳的固定性环保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14、乙方用电计费以供电单位电费收据为准,电费标准执行原有的矿山用电标准。甲方浩洲矿山生活用水所需电费经甲方根据以前非生产期间电费情况核定为每年1.8元,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需对浩洲矿山及选矿厂的生活用水加强管理。如供电单位的电费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水源井的水泵维护费用由公司承担)。

15、甲方提供供暖锅炉,锅炉取暖用煤(含停电发电供暖)、人员工资及电费由公司承担。

16、承包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交甲方一份备案。

17、乙方须对生产进行严格管理,文明生产,不得出现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一些必要的外来参观、检查等接待活动,保证甲方资本运营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及运转检查。但乙方不得拖欠所雇用人员的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保证金。

1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运行情况下所有相关手续和相关管理部门征收的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产,甲方可以顺延乙方的承包期限。停车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核准后,甲方承担停车期间人员工资。

19、承包期内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因素,致承包人不能正常生产的,公司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如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拖欠的人员工资、材料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且不得影响公司自行生产或继续对外承包使用。

21、在承包期间,乙方生产所需的办公费、招待费、小车费等费用乙方自理,甲方人员去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及各大局检查所发生的招待费经甲方选冶部核实后由甲方承担,。

22、乙方收购矿石及对外加工矿石所产的产品,在收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

法活动,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违法活动、偷逃税款等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23、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双方利益共赢,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时,乙方有偿提供,增值税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50%。

五、其它事项

1、合同的份数: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为赤峰市。

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4、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双方处理完财务、物资、设备、设施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终止。

甲方: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