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范文

位置:首页 > 专题 > 热点专题

关于法治中国的理解与认识

【关于法治中国的理解与认识】

关于法治中国的理解与认识

党的xx大以来,xx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xx在多次讲话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xx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既是对法治属性的深刻把握,也是对社会关系相关性的深度领悟。

法治不只是涉及某方面的问题,它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障。法治建设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当前经济领域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健全、来完善,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政治领域存在的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构建民众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文化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引导和保障主流文化的弘扬。社会领域存在的贫富分化严重、群体性的事件多发,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机制,以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生态领域存在的公共资源产权保护不到位,形成的“公地悲剧”乱象,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抑制,通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以保护美丽家园。

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更有其现实针对性和指向性。尽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具有交叉性,甚至某种程度的重合性,但是,各自又有其特定内涵,侧重点不一样。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执政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要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执政,要求中国共产党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依法行政强调的是代表人民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公职人员要遵循市场规律,要求政府实现转变职能,政府公职人员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

缘于三者侧重点不同,所以,单方面强调依法治国,没有体现出依法执政或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单方面强调依法执政,也没有体现出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单方面强调依法行政,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依法执政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依法执政强调的是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强调的是依法执行。而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则把这些问题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

鉴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侧重点不同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需要特别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一是需要把法治建设放在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谋划。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都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这就要求法治要适时引导和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既关系到民众权益保障,关系到如何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更关系到中国发展前程,没有法治作动力作保障,就不能突破中国经济发展瓶颈,中国经济的发展就会步履维艰。

二是法治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尽管法治建设也需要地方先行先试,但更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需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即加强顶层设计。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都是中央的事权,需要中央的大智慧、大思路、大决策,需要中央在法治建设上更加注重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xx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改革的具体指导,明确改革政策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关系”。

三是法治建设要以规范权力运行作为切入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难点是强调权力的规范运行。而权力涉及各个方面,不仅涉及政府、政党,还涉及社会组织。事实上,某些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也享有一定权力。所以,都需要为其权力运行设置法律轨道,并监督其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法治中国建设只有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不留法治死角,才能真正形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文明风尚,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期待才会变成现实。

【谈谈对法治中国的理解与认识】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新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纲领性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一是要求国家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二是要求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受法律调整。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能顺畅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做出积极回应。三是要求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

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目标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局部性目标,但也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原因在于:政府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却是国家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立法、审判、检察机构,政府更广、更深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要求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法律为政府的权力及其责任划定边界。二是要求政府成为透明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并以透明政府促成廉洁政府。三是要求政府成为诚信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法治发展进程中,它已演变成为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的基础,是指社会的法治化。具体来说,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依据法律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在法律的轨道上予以化解,各种社会裂痕都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法律既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一样,都从属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目标,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展开。

法治的领域既包括整体性的国家,也包括关键性的政府和基础性的社会。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分别代表法治建设的不同方面。在法治实践中,三者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一个相互牵连的整体。我们应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看待三者,把它们作为同一个实践过程的不同方面来处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基本规律。作为一场系统的、有生命力的、不断生长的伟大实践,法治一体建设不仅会促成一个法治的中国,还会以中国的方式丰富人类的法治文明。

标签: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