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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规章制度(精选3篇)

统计规章制度 篇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统计规章制度(精选3篇)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xx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xx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1990年2月20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xx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如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者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其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源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但究竟如何处理,庞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⑦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踏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主要是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等。这些保险规定的内容,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赘述。

统计规章制度 篇2

XX公司统计报表报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围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三、报表填制及报送要求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四、考核规定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

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5、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统计规章制度 篇3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邮电部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邮电部及省邮电管理局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

(1)公司综合统计;

(2)公司专业统计;

(3)分公司专业统计;

(4)基层统计;

(5)班组原始记录五个层次组成。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综合报表。

第六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统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第十条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各单位领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个别上由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以保证本公司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单位制发统计调查表。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第十四条各部门制发的内部统计调查表经各该部门经理审批后下达,并送交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帐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均应按国家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八条公司统计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底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资料原稿等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的统计资料。基层不保管统计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属部门统计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综合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综合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组织公司统计信息网,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细则及有关规定,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三)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四)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五)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主要职责(分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仿此)

(一)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统计人员或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三)深入基层单位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基层统计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二)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生产(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生产(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指挥生产和开好生产(施工)分析会议提供资料。

(三)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真实情况,具体帮助、辅导班组记录员做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班组记录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岗位逐班逐日的统计资料登记工作。

(二)对他人代替记录的资料,检查有无错记、漏记之处,如发现差错或遗漏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补充。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五条为了调动各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质量,公司每月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奖中体现。此外,每年开展两次统计工作评比检查。第一次在七月份进行,第二次在次年年报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评分标准

(一)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专业统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若未附简明分析,扣5分。扣完为止。 (二)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三)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七条每年两次的评比活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条款,根据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每年两次评比奖励,奖金额度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按年编制统计工作奖金预算,经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目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室企管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