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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第一章3-4节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汇总:第一章3-4节

一、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1.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判)

2.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签订合同或协议)

3.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单)

4.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三)会计核算内容(此知识点内容教材没有列示,请结合《会计基础》学习了解。)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资产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产|负债

4.资本、基金的增减 ——所有者权益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利润

7.其他

【提示】按六要素的顺序记忆。

二、会计凭证(此知识点教材讲解过于简单,考试内容却比较详细,请按照讲义学习掌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种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了解)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注意多选题、判断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多选)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链接】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提示】经办单位理解为本单位。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2019年。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判)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1)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多)

(3)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多)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的审核(了解)

4.记账凭证的保管(了解)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多)

【注意】区分“应当依法设置”和“必须设置”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

1.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3.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小金库)

(三)账目核对

账证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

账账核对——账簿记录与账簿记录

账实核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

账表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注意】与《会计基础》的区别,《会计基础》中规定无账表相符。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会计报告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请按照讲义学习掌握。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构成(多选)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小×);报表附注;其他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三)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各类题型)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单选、多选)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多选)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注意】不是档案机构编。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6.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单选;判断)

各类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还需要保管5年

3年: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9年:其他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注意】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多)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一)会计年度

我国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二)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方便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判)

(四)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注意】会计记录使用中文是前提、必须的、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含义要了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制度和方法。

(一)主体和对象(单选、判断)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多选)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2)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审计质量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意】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的组成部分但非监督体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区别: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鉴证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注:此处老师讲义整理比较详细,属于考试内容,也需要掌握。

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

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独立性: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职责和作用: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

审计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时间

1.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