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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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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精选5篇)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控规修改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四区一城”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二、控规修改的类型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专项论证、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城市设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拟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经专项论证,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

(8)经区规划局研究后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涉及多个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不改变各类用地面积、用途且满足相应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三、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申请对职权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并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前述管辖范围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论证同意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局直接办理。

2.办理

区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办理的,区规划局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将必要性论证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应同步提交建设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论证材料。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由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也可由区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2.办理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并将修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说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诉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四、加强控规修改论证工作

(一)区规划局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控规修改论证。

(二)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工作。

(三)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遵循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质、促进产城融合等原则,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

1.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25%的;

2.城市景观轴线、门户地带、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风貌敏感区或其它有必要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的区域。

(四)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应同步进行地下管线承载力论证,并将审定的评价结论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

(五)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修改控规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1.旧城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单个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后>3.0的;

2.控规修改导致地块周边主要交通流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停车配套设施减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区域新增大型场馆、交通换乘枢纽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4.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五、加强对违反控规行为的查处

(一)对不符合控规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或拆除,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并纳入诚信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xx〕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区规划局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加强控规修改后的成果入库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局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七、加强监督

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区级主管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等园城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等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有权机关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区以外的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涉及市级有关平台公司储备用地的控规的编制与修改,对口的区级单位应征求市级有关平台公司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控规修改审批前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xx-20xx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规修改申请的提出

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区域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修改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控规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规范围内或相关控规范围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总量总体平衡方案)及意见等必要性论证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参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二)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以及必要性论证材料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规划地段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申请单位。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论证需先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审批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见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中,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采取公告、听证等方式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就控规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三、健全控规修改分级管理制度

控规修改均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对土地“招拍挂”前的控规修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修改后容积率在《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以内,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50%且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四、完善控规修改工作中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五、加大控规修改中的公众参与度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六、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配套设施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等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划要求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停止受理其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

七、相关要求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为工作出发点,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编制和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同时,在对控规修改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规委会专家审查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规划修改的科学性。

市监察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编制和修改成果备察机制。

市国土、监察、审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建设项目和建构物等)。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规修改管理的办法。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3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发〔20xx〕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七)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国务院

年7月22日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4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院保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发现和有针对性地消除学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失泄密隐患,切实加强学院的保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和文件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是我党的一大优势和优良传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单位,保密工作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学院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也经常接触到许多具有保密性质的事项。学院保密工作是我国保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机密能否在划定范围内有效发挥作用。然而,当前在一部分高校干部群众当中,由于对保密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这对保守国家机密是非常有害的,必须加以纠正。

学院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密工作是一项保障性工作,它似乎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就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害。第二,保密工作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功能具有潜在性,其效益隐性存在,其最大成绩就是“不出问题”。第三,保密工作是一项持久性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使人滋生麻痹、松懈思想。学院保密工作虽不是学院中心工作,但却实实在在地影响中心工作,做好了,就会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有力的保障;如果麻痹和松懈,就可能发生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犯历史性错误”的问题,影响国家利益,使学院的工作陷于被动。学院各级领导必须从大局着眼,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的思想,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保证全院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必须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则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时刻牢记的行为准则。当今世界仍不安宁,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保密与窃密领域的斗争更加尖锐复杂。面对新的严峻挑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涉密人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必须以党性作保证,自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积极做好保密工作。学院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涉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与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制。要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把执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依据。保密工作是讲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做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的保密工作;同时把保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经常过问、关心、支持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将保密工作融入到学院的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三、建立和健全保密工作网络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院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党委安排同志分管全院保密工作,担任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学院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明确一名秘书负责涉密工作事项和机要文件的处理。学院各级保密干部,要切实担负起《保密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对保密人员的教育和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失泄密事件,进一步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统一考试、涉密载体管理、科技交流、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发现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上报,努力创造学院保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重点加强涉密事项较多的岗位的保密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把保密工作看做自己份内的事,相互之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开展保密教育,组织保密检查,及时排查失泄密隐患,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保密工作的问题,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学院一些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涉及秘密事项多、接触人员复杂,必须重点加强保密工作。以下岗位作为学院涉密事项较多的岗位:学院领导岗位、办公室领导岗位、秘书岗位、文印岗位、机要收发岗位、档案管理岗位、纪检监察岗位、宣传教育岗位、教务管理岗位、财务管理岗位、审计岗位、保卫岗位、外事接待岗位、科技管理岗位、计算机网络管理岗位、学院领导小车驾驶岗位等。以上岗位的同志必须明确自己的保密任务和保密要求,进一步提高保密工作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为学院整体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xx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室

年三月十二日

加强控规调整与审批工作意见 篇5

一、指导思想

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年里,校团委将以 “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团代xx大相关决议和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团区委20xx年工作要点、教育局相关工作要求和学校今年的工作重点为主题,以学校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为轴心,结合我校学生的特点,积极探索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全心全意为广大青少年学生服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团员更主动的靠拢团组织,力争开创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我校团员、青少年学生的自身素质,提高青年团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与教师的师德修养,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活跃校园文化,争创先进团委。

三、工作要点:

1.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组织能力,完善“团委——团支部”的管理体系,强化组织领导,配备好团支部的领导班子。及早选好学校新一届团支部干部,把一批有朝气、有才能、热心共青团工作的先进青少年吸引到团委班子中来,让我校共青团工作充满蓬勃生机和活力,使团委工作能有序有效的进行。

2.团员注册,完善组织结构。在档案材料管理上,完善团员登记注册工作,确保团员人人有档案。进一步壮大团组织的队伍,完善注册、收缴团费等工作,加强对新建团支部工作的指导,激发他们的积极进取心。

3.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团委能成为学校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以服从于学校的管理、服务于年级、班级的管理为原则,正确协调处理团委活动与各部门管理的关系,使之能得到他们的支持。

4.深入持久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深入学习安全、纪律、学风教育月活动和强化团员意识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根据青少年学生群体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学习教育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5.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

以活动为载体,陶冶团员青年的情操,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团的生命在于活动,今年,校团委将以“学雷锋”系列活动“五·一”、“五·四”、“清明”、“端午”“十·一”、“校园文化艺术节”、等重大节日和纪念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型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纪实、有总结,同时每次活动做到认真设计、布置和实施,加强对各支部活动情况的考查力度,突出活动的实效性。

四、工作措施

1.配合政教处加强我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健康发展,增强他们参与未来社会竞争的实力。

2.贯彻落实团组织各项规章制度,使团组织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实效化。

3.进一步做好“校园之声”广播站工作,重新选拔播音员,建立健全新的校园广播站组织,进一步设立完善的班级稿件上报制度,拓展广播内容的资源渠道。今年,团委将与部分老师配合一起利用好校园广播这一宣传手段,及时报道校园新闻、时事政治、介绍学校的好人好事、先进人物事迹、办好课外学习栏目。同时也将加强板报及橱窗的建设,根据重大节日、纪念日以及学校的工作安排,确定主题,进行宣传布置,努力提高校园文化建设,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4.与各班主任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反馈,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

5.工作部署力求到位,及时检查和总结。

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的生命在于活动,校团委将本着为青少年服务的思想,深入扎实的开展工作。相信,在学校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校团员青少年的共同努力,我校团的工作定能踏上一个新的台阶。